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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照明装置或系统(除角灯外)的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点灯方式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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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照明装置或系统(除角灯外)的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点灯方式示例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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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装置或系统(除角灯外)的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A.1  样品及试验准备A.1.1  样品准备A.1.1.1  对装置来说,完整的样品指灯具本身的完整部分,包括镇流器、光源或LED模块以及灯体周围影响散热性能的部件A.1.1.2  对系统来说,完整的样品指系统本身左右两侧的完整部分,包括电子光源控制器,和/或电源和操纵装置,以及那些灯体周围可能影响散热的灯体部件和灯可能的话,整个系统的每个安装单元、灯和LED模块都可以分开进行试验A.1.1.3  本附录试验样品(以下简称“试样”)则相应可以是整个系统,可以是安装单元;光源则指包含一个灯丝灯泡内的任何单个灯丝、LED模块、或LED模块的透光部分A.1.2  试验准备A.1.2.1  试验应在12.1.3规定的环境条件下进行,试样应安装在能代表其正确装车位置的支架上A.1.2.2  对使用可更换光源的情况,试验时应采用已经过至少1小时老练的批量生产的灯丝灯泡光源,或采用已经过至少15小时老练的批量生产的气体放电光源,或采用已经过至少48小时老练的批量生产的LED光源且在试验开始前,光源已冷却至室温A.1.2.3  对使用LED模块的情况,采用批量生产的LED模块,并在试验前对其至少进行48小时老练,并冷却至室温。

A.1.2.4  测量设备应与系统型式检验时所用的设备相同对具有自适应功能的前照明装置或系统,试验进行前应设置为中性状态A.2  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A.2.1  清洁灯试验A.2.1.1  试验程序A.2.1.1.1  试样应按如下规定点亮12h,并按9.2的规定进行检验A.2.1.1.2  如只提供一种照明功能(远光、近光或前雾灯)的试样,相对应的光源按E.2.1.1.1规定的时间点亮当被试验的前照灯与信号灯组合或混合时,后者在试验期间点亮当后者为转向灯时,应以闪烁方式点亮,点灯和熄灭的时间比近似为1:1当后者为昼间行驶灯时,可以不点亮A.2.1.1.3  如试样提供一个近光和一个或多个远光,或者包括一个近光和一个前雾灯时:a) 装置按下述循环点亮直至达到规定的时间:1) 近光灯点亮15 min;2) 所有功能点亮5 minb) 如申请人或制造商声明装置设计为近光、远光无法同时点亮时,应依次按E.2.1.1.1规定时间的一半点亮近光灯,剩余的一半时间再点亮所有远光灯c) 对近光灯和远光灯由同一气体放电光源提供的情况,装置按下述循环点亮直至达到规定的时间:1) 近光灯点亮15 min;2) 所有能提供远光的光束点亮5 min。

A.2.1.1.4  对存在自适应功能的系统:a) 系统提供了一个以上功能或一个以上级别的近光:如申请人或制造商声明近光光束的每一特定功能或每一级别都有各自光源,在同一时间不能同时点亮,则按每一特定功能或级别的最大功率模式,按E.2.1.1.1规定的时间平均分配,对每一特定功能或每一近光级别依次顺序点亮b) 对所有其它情况,无论系统提供或者部分提供每一级别近光的模式,则按E.2.1.1.1规定的时间平均分配,对试样每一近光模式按如下循环点亮:1) 按直路照明条件的最大功率消耗模式点亮近光基础模式点亮15min;2) 将前面点亮过的近光级别和申请人或制造商说明能一起点亮的所有光源同时点亮5min;在到达E.2.1.1.1规定的时间(平均分配)后,依次对适用的其它近光级别重复上述点灯过程A.2.1.1.5  装置提供一个前雾灯和一个或多个远光:a) 按下述循环点灯直至达到规定的时间:1) 前雾灯点亮15 min;2) 所有功能点亮5 minb) 若制造申明前雾灯和远光不能同时点亮,则应依次相继点亮前雾灯和所有的远光,各自点灯时间分别为E.2.1.1.1规定的时间的一半A.2.1.1.6  包含其他组合照明功能的试样,根据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说明,按E.2.1.1.2或E.2.1.1.3对单独照明功能规定的时间,同时点亮所有的单独功能。

A.2.1.1.7  包含一个近光灯,一个或多个远光和一个前雾灯的试样:a) 装置按下述循环点灯直至达到规定的时间:1) 近光点亮15min;2) 所有功能点亮5minb) 若申请人或制造商申明近光和远光不能同时点亮,则应依次相继点亮近光和所有的远光,各自点灯时间分别为E.2.1.1.1规定的时间的一半在远光点亮期间,将前雾灯按15min关5min开的循环点亮,持续时间为规定时间的一半c) 若申请人或制造商申明近光和前雾灯不能同时点亮,则应依次相继点亮近光和前雾灯,各自点灯时间分别为E.2.1.1.1规定的时间的一半在近光点亮期间,将所有的远光按15min关5min开的循环点亮,持续时间为规定时间的一半d) 若申请人或制造商申明近光、远光和前雾灯不能同时点亮,则应依次相继点亮近光、远光和前雾灯,各自点灯时间分别为E.2.1.1.1规定的时间的三分之一A.2.1.1.8  设计成通过点亮附加光源或LED模块提供近光弯道照明的试样,仅在近光点亮期间,以1 min亮,9 min熄灭的循环方式同时点亮附加光源若多个附加光源提供弯道照明,则试验应在最苛刻的点灯条件下组合点亮这些光源A.2.1.1.9  若申请人或制造商申明远光使用了多个光源,且某一部分远光(其中一个附加光源)仅作为短时信号使用(前照灯闪烁通过),那么试验中不应点亮这部分远光。

A.2.1.1.10  加载下述电压在试样的电压输入端:a) 直接在车辆电压系统条件下工作的可更换灯丝灯泡光源,试验电压为13.2V或28.0V若申请人或制造商说明使用其他电压,则灯丝灯泡接入的电压应为能使用的最大电压;b) 可更换的气体放电光源,12V车身系统使用的电子光源控制器或内置了整流器的光源,试验电压为13.5V,或者按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规定;c) 直接在车辆电压系统条件下工作的不可更换光源,配备不可更换光源(灯丝灯泡或其他光源)的照明单元,根据不同的车身电压系统,试验电压为13.2V或28.0V;d) 独立于车辆供电之外,其运行完全受本系统控制的可更换或不可更换光源,或者由供电和工作装置供电的光源,应将上述规定的试验电压施加到该装置的输入端上申请人或制造商应提供光源所需的专用电源;e) ED光源或LED模块,若无特殊规定,LED模块的试验电压为13.5V或28.0V电子光源控制器操纵的LED模块,试验电压按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规定注1: 使用前照灯闪烁功能时附加光源也同时点亮,这种情况不视为光源的正常使用状态注2: 照明功能的所有光源,即使不按本文件检测的,都必须包含进去,但使用前照灯闪烁功能时附加光源除外。

A.2.2  脏灯试验A.2.2.1  试验条件试样完成E.2.1规定试验后,按E.2.2.2的规定进行试样的准备,随后按E.2.1.1的规定对其每一功能或近光类型点亮1h,随后在确保试样足够冷却后按9.3进行检验注: 提供或部分提供多种近光级别或照明功能的照明单元中,如有恶劣天气近光级别不参与配光稳定性测试A.2.2.2  试验准备A.2.2.2.1  试验用混合物A.2.2.2.1.1  对于玻璃外配光镜的系统或其组件,涂在配光镜上的试验混合物组成(重量比)如下:—— 9份颗粒度介于0-100μm硅沙;—— 1份颗粒度介于0-100μm植物性炭粉;—— 0.2份NaCMC;—— 5份氯化钠(纯度99%);—— 适量的蒸馏水,电导率小于1ms/m试验混合物的有效期不超过14天A.2.2.2.1.2  对于塑料外配光镜的系统或其组件,涂在配光镜上的试验混合物组成(重量比)如下:—— 9份颗粒度介于0-100μm硅沙;—— 1份颗粒度介于0-100μm植物性炭粉;—— 0.2份NaCMC;—— 13份蒸馏水,电导率小于1 ms/m;—— 1~3份表面活性剂试验混合物的有效期不超过14天注1: NaCMC表示羧甲基纤维素钠盐,通常称通常以CMC表示。

试验混合物使用的NaCMC,取代度(DS)为0.6 - 0.7,在20℃时,其2%溶液粘度为(200-300)cP注2: 表面活性剂用量取值使试验混合物能散布在整个配光镜上A.2.2.2.2  试验混合物的敷涂试验混合物应均匀地涂在整个透光面上,待干燥后重复敷涂,直至表E.1中各测试点光强值下降至初始值的15%-20%:ABCD表D.1 脏灯试验混合物敷涂配光测试点序号功能测试点1远光Imax2近光50R,50V3前雾灯ImaxA.3  在受热影响下,明暗截止线垂直位置的变化试验A.3.1  通则本试验用来检验在受热影响下,系统的基础近光或前雾灯明暗截止线的垂直位置偏移是否超过规定值若试样的组成中有多个照明单元或多个照明单元总成提供明暗截止线,可对每个照明单元或每个照明单元总成必须分别进行本项试验,也可将全部照明单元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试验完成E.2规定试验后的试样,在不从试验支架上卸下或不作重新调整的情况下,进行E.3.2试验对于具有自适应功能的前照明装置或系统,试验仅限于与直线道路对应的信号输入条件A.3.2  试验程序若系统包括不止一个照明单元或者不止一个照明单元的总成有截止线,则每一个照明单元或总成应视为独立试样,单独进行试验。

若系统装有可动光学部件,只需选择最接近平均垂直角行程的位置,或中性状态下的初始位置进行本项试验试验应12.1.3规定的试验环境下进行按照E.2.1.1.10条的规定调节试验电压应在试样点灯3min(r3)和60min(r60)后,分别测量表E.2中列出的位置表D.2 明暗截止线变化配光测试位置序号功能测试位置1近光V-V线和穿过B50L点的垂直线之间的明暗截止水平部分2前雾灯截止线与垂直线3L、3R的交点位置在保证准确度和结果复现性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任何方法测量明暗截止线的位置变化如有追加试验,试样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试验,并按下列条件先进行三个循环的点灯过程:a) 点灯1h;a) 关灯1hA.3.3  生产一致性检验先经受E.3.2规定的三个连续时间循环,再按上述规定进行试验或追加试验 附录B (规范性)配光性能稳定性试验点灯方式示例B.1  概述下述各种前照灯和前雾灯及其它标记符号,并未详尽列出,仅作为示例:P:近光灯;D:远光灯(D1+D2表示两个远光灯);F:前雾灯;BL:用附加光源/LED模块实现的弯道照明;:指15分钟熄灭和5分钟点亮的循环;:指9分钟熄灭和1分钟点亮的循环B.2  点亮方式示例示例1:P 或 D 或 F,见图F.1。

P,D或FBL06 12hAB图B.1 示例1示例2:P+F 或 P+D 或 P+D1+D2 或 P+D+F 或 P+D1+D2+F,见图F.2BLD或F或D1+D2或D+FP0612h图B.2 示例2示例3:P/F 或 P/D 或 P/ D1+D2,见图F.3D 或 F 或 D1+D2 PBL06 12h图B.3 示例3示例4:D+F 或 D1+D2+F,见图F.4BLD 或 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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