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购ۥ销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上传人:u**** 文档编号:196086129 上传时间:2021-09-1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钢材购ۥ销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钢材购ۥ销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钢材购ۥ销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钢材购ۥ销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钢材购ۥ销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钢材购ۥ销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钢材购销合同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依照申请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国际(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的Y号和Y-01号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申请人1999年9月6日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的钢材购销合同争议仲裁案。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送达了仲裁通知及其他仲裁文件(仲裁申请书及其附件、仲裁委员会仲裁规那么及仲裁员名册)。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指定仲裁员和提交辩论。仲裁委员会主任依照申请人的委托指定担任本案仲裁员。由于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了担任本案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依照仲裁规那么的

2、规定指定为首席仲裁员。上述三位仲裁员于1999年11月15日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委员会秘书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发送了组庭通知。仲裁庭于2000年2月6日在xx对本案进展了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了代理人出席庭审。被申请人未派人出席。仲裁庭依照仲裁规那么第42条的规定进展了缺席审理。申请人陈述了案情,答复了仲裁庭的询咨询。庭后,仲裁庭于2000年1月7日收到了被申请人提交的辩论书及其附件。被申请人还通知仲裁委员会其公司地址已变更,因而,未收到开庭通知。仲裁庭向被申请人通报了本案已缺席审理的情况,并指出被申请人未收到开庭通知是由于其未及时将新地址通知仲裁庭造成的,但是仲裁庭同意被申请

3、人如要求再次开庭的话能够书面提出申请。被申请人没有要求本案再次开庭审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通过书面的方式进展了屡次辩论和反驳。现本案已审理完毕,仲裁庭依照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开庭审理情况,经合议,作出本裁决。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一、案情申请人依照Y和Y-01号两份合同申请仲裁。Y合同的订立时间为1994年2月16日,主要内容如下:申请人(卖方)向被申请人(买方)出售3660公吨钢材,在申请人工厂交货,目的口岸为武汉或xx,付款方式为:(1)卖方在收到买方境外支付美元每月交货数量的1/3货款后安排消费打算。(2)买方在接到发货日期后付余下货款后进展交货。(3)买方接到工厂通知交货

4、日期后半月内款不到,原1/3预付款作为赔偿工厂损失费用。合同规定详细交货数量和交货时间见附件。Y-01号合同也签订于1994年2月16日,规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1320公吨钢材。装运口岸、目的口岸、付款条件均与Y号合同一样。1994年4月15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原那么对原合同作如下补充:一、原合同总量3660吨不变(其中碳构造改为合构造或轴承钢)。二、结算、代办运输条款不变。三、买方要求合结钢不退火,冷加工交货,卖方同意在原合同价格降价14美元/吨;如买方要求合结钢、轴承钢不退火,热加工交货,卖方同意在原合同价格下浮7美元/吨。四、买

5、方必须在上月20日前提供下月供货规格、数量及到站的详细打算。”申请人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于1994年2月16日签订两份售货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指定将所供钢材及时发运给EZ消费材料公司,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结算。经申请人屡次和向被申请人催要欠款,被申请人至今仍拖欠申请人人民币1863379.61元。因而,申请人依照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请仲裁。申请人的仲裁恳求如下:请人立即支付所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863379.6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申请人赔偿由于其欠款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3.被申请人承担本次仲裁的所有费用。被申请人辩论称:1.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签订本案合同

6、之后,又与EZ消费材料效劳总公司(以下简称EZ公司)签署了购销合同,将该批钢材直截了当销售给EZ公司,并严格按照该购销合同条款履约,将物资直截了当发到EZ公司指定的地点。EZ公司既是买方、收货方,又是结算方,申请人所谈的案情和争议要点不成立。Z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并开场履约后,被申请人曾去函强调,但申请人再没有执行,也再没有提到本案合同。尤其在1994年5月至仲裁申请之前这5年多来,申请人再没有向我司谈过有关该购销合同的消费进度、发货安排、货款回收及结算情况等,更没有提到过该1863379.61元人民币的欠款咨询题。假设出现这些咨询题也应与本案合同无关,由于执行本案合同不会出现欠款咨询题。3.申请

7、人作为证据出示的双方往来的及其他书面材料中所议论的有关订货及其他事宜均与本案合同无关,是涉及与其他公司的其他业务,应已根本处理。申请人对我司仍有欠款,但都与此次仲裁申请无关。申请人庭后提交了补充证据,该份补充证据分为五卷,申请人称:A卷包括售货合同、补充协议和相关材料,以及双方往来的,说明售货合同总订货量为3660吨,结算方式由被申请人以美元直截了当对申请人结算。B卷包括申请人内部合同正、副本,说明申请人依照合同消费、加工、入库、发运情况。C卷说明申请人托运钢材到中国物资储运SY公司HST一库的实际总发货量为1015.510吨。D卷包括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的指令对EZ消费材料效劳公司开具的增值税

8、发票,说明被申请人应付款人民币4466460.69元。E卷说明被申请人已付款184902.43美元,折合人民币1603081.08元;EZ消费材料效劳公司代替被申请人付款人民币1000000元。被申请人总计已付款人民币2603081.08元,欠款人民币1863379.61元。申请人还对被申请人的辩论进展了反驳:(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辩论理由之一不能成立(1)依照补充协议(A卷第5页)和优质钢品种分类表(A卷第6页),说明双方关于原售货合同的总数量进展了确认,并对原售货合同关于加工方式和价格进展了重要修正。该补充协议充分说明了售货合同真实、有效,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申请人发货后向被

9、申请人发提示其尚欠货款84902.43美元,被申请人收到后于1994年5月31日将该款付给申请人。该公司的付款行为说明申请人承认售货合同的有效性,承认其负有义务。(二)被申请人的辩论理由之二不符合事实被申请人曾致函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直截了当与其联络,说明被申请人认同并强调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往来也确认了被申请人欠款的事实,且被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也不持异议。另外,被申请人所提出的有关材料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其他合同的业务往来材料,该有关材料用以证明本案显属错误。被申请人又提出了进一步的辩论意见。被申请人称:本案合同是以境外付款为目的,为此,合同中的付款条款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

10、,申请人从一开场就违背该条款的规定,在被申请人支付交货量1/3的货款后,申请人既没有发出交货日期通知,也没有发出应付余额金额通知,在没有收到余款及预付款的情况下,将物资发给EZ公司及其指定的地点,造成的一系列后果,应由申请人本人承担责任。申请人依照A卷第8页说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给其发货和开票指令,但从文字外表看来,该丝毫没有上述作用。依照A卷第12、13、14页材料,申请人早在4月17日就开场将物资发往HST一库,此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无任何往来函件,而且第8页的是5月4日发出的,因而,申请人的发货行为与被申请人及本案合同无关。从1994年5月至申请人申请仲裁长达五年半的时间里,申请人没有提到

11、过本案合同及有关咨询题,按法律规定也应超过诉讼时效。二、仲裁庭意见(一)关于Y合同被申请人辩称:该合同是以境外付款为目的,被申请人不参与物资买卖,申请人与EZ公司之间的合同才是真实的合同。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是否与EZ公司签有合同与本案无关,仲裁庭不予调查与审理。本案只对Y合同进展审理。那么,Y合同的买方终究是谁?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是该合同的买方。由于合同首部说明国际为买方。合同尾部的盖章是国际并经被申请人公司的签字。在法律上讲,被申请人不得以合同支付条款规定的内容来否认合同的主体。故对被申请人的所谓以境外付款为目的,被申请人不参与物资买卖,申请人与EZ公司签订的合同才是真实合同的主张不予支

12、持。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指示向EZ公司发出的物资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合同买方的责任。(二)关于诉讼时效尽管本案物资交付时间为1994年,但是经查,申请人曾于1995年9月14日致函被申请人索要欠款(见申请人证据A025),而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的时间是1999年9月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9条关于“物资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140条关于“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申请人提出仲裁的时间从1995年9月14日起计算并未超过4年,即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三

13、)关于交货与付款的咨询题申请人称:合同总订量为3660吨,而实际发运量为1015.51吨。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早在1994年4月17日就开场将物资发往HST一库。此间,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无任何往来函件,因而,申请人的发货行为与被申请人、与本案合同无关。仲裁庭查核证据材料,留意到以下事实:,并指示申请人向EZ消费材料效劳公司开具人民币发票;(详见证据A007)2.被申请人承认申请人第二批交货660吨,并指示申请人将货发往中国物资储运SY分公司HST一库代EZ消费材料效劳公司收,并承诺货款将于近日内汇到。(详见证据A008)据此,仲裁庭认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过两批货,与本案合同有关,共计约1015

14、吨。对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HST一库的发货行为与本案无关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货款的支付,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付人民币2603081.08元,尚欠1863379.61元。仲裁庭留意到,申请人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上述之款,曾屡次发催款,直至1995年2月15日,被申请人回称:“您的两次均已收到,关于你厂的货款,我真恨不得即刻还清,由于这段时间说内心话我一天都没不记得尽快返款”。(详见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A021)因而,仲裁庭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存有欠款的债务,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归还欠款的责任。(四)关于恳求鉴于本案申请人在履约过程中存在着不标准操作的行为,在每次交货时没有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条件进展交货与结算,因而,对交货后不能如数收回货款及遭受的其他损失,申请人应当负有一部分责任。故仲裁庭对申请人的恳求,只支持收回尚欠1863379.61元货款的恳求,驳回申请人对利息和损失的恳求。本案仲裁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三、裁决仲裁庭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拖欠的货款人民币1863379.61元。2.本案仲裁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恳求。以上1、2两项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45日内支付完毕。逾期支付,按年利率8%计算利息。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