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ۥ纷管辖权异议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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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1上诉人:xxtimes;times;科技,住所地:xx市times;times;区times;times;街times;times;国际3-2-1605。法定代表人:times;times;,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xxtimes;times;科技,住所地:xx省xx市洪山区times;times;路times;号times;栋times;室。法定代表人:times;times;,该公司总经理。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上诉人不服xx省xx市洪山区人民法院(xxxx)洪民商初字第times;times;号民事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恳求:恳

2、求上级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xx市times;times;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xxxx年7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中,既未商定合同履行地,也未商定交货地点。双方在协议书中特别提示商定:所有物资必须于收货当日当着运输公司人员的面开箱确认物资外观完好,。假如甲方于收货数日后而非收货当日告知乙方物资外观由于运输缘故破损,由于已无法追查运输公司责任,乙方对此破损不承担责任。“以上商定应当正确地理解为双方就物资的交接验收和责任划分所进展的商定。然而,一审法院想所以地将其延伸理解为双方对交货地点的商定。而且这种错误的理解为一审法院错误地适用相关规定,错误地处理本案的管辖权

3、异议埋下了伏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xxxx28号)明确规定了以商定的履行地点或者以商定的交货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而一审法院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咨询题的意见第19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发xxxx28号号司法解释咨询题的批复(法释19983号)明确规定废止适用。该批复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xxxx28号),是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咨询题的程序性规定。不管购销合同是在该规定生效前签订的依然生效后签订的,凡在该规定生效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购销合同纠纷

4、案件,均应适用该规定,而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咨询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咨询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是错误的,是不能成立的。同时,一审法院援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商定履行地点的,以商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是没有事实根底和法律依照的,亦是错误的。上诉人依法认为,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

5、交货地点未作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商定但未实际交付物资,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商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不能依照履行地确定管辖,而应依上诉人的住所地确定本案的管辖,即xx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不适当的,应依法将本案移送到xx市times;times;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所述,上诉人恳求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执法,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恳求。此致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times;times;科技xxx年六月八日本上诉状副本一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状2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儿童用品。法定代表人宋郑还,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乡县xx工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xxx儿童用品(以下简称xxx公司)与被上诉人安乡县xx工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xxx)安民初字第289-1号民事裁定,上诉人以其与xx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买卖合同,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定性错误,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在江苏省昆山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恳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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