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员工工伤治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可以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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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员工工伤治疗期间劳作合同到期可以解除吗 合同到期不续签就终止 工伤1-6级的,单位不能不续签 工伤5-10级的,职工可以不续签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作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作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作、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作、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

3、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作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作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作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作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劳作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4、,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作能力劳作者的劳作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作法律师解答: 在工伤鉴定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企业不得终止合同,即使合同期满,企业也应续约合同期限,续约到鉴定结果出来。 如果职工工伤是一到四级,劳作合同就不能终止,要延续到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果是五到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作能力的,职工要求续订劳作合同,企业必必需续订。 工伤员工劳作合同到期不可以终止。 劳作合同期满,有劳作合同法规定情形之一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作能力劳作者的劳作合同的终止

5、,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作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作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作合同: 一劳作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作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作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作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必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够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

6、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看法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作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作合同后,仍必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作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必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

7、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作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作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作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作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作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作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

8、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看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作合同终止: 一劳作合同期满的; 二劳作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作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作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作能力劳作者的劳作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作合同法第四十二

9、条 劳作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作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作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作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够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作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作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作能力劳作者的劳作合同

10、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作法律师解答: 在工伤鉴定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企业不得终止合同,即使合同期满,企业也应续约合同期限,续约到鉴定结果出来。 如果职工工伤是一到四级,劳作合同就不能终止,要延续到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如果是五到六级,属于大部分丧失劳作能力的,职工要求续订劳作合同,企业必必需续订。5.我已经被认定为工伤,仍在治疗期,但合同到期了,公司解除我的合 1、工伤期间,到期劳作合同必必需顺延,用人单位不得擅自终止合同。 2、即使已经过了工伤治疗期,如工伤达到一级严重程度,用人单位仍不得解除劳作合同。当然您的状况肯定没有这么严重。 3、按照劳作法律规定,您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工伤赔偿一般状况下公司有购买工伤保险,假设无则必需要公司赔偿 4、公司擅自解除您的合同,您可要求对方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请求费用。 简单答复,由于不了解您具体状况,故无法给你提供完整的法律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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