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学教程》(第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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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三编 立 法 技 术,第十六章 立法技术总论 第十七章 立法方法、策略和要求 第十八章 立法预测、规划和决策 第十九章 法案起草 第二十章 法的构造 第二十一章 法的总则、分则和附则 第二十二章 立法的完善,2,第十六章 立法技术总论,第一节 何谓立法技术 第二节 立法技术与立法、 法制和社会发展 第三节 立法活动运筹技术 第四节 法的结构营造技术,3,第一节 何谓立法技术,一、 立法技术界说 二、 正确理解立法技术的概念,4,一、 立法技术界说,立法技术的概念 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 立法技术的基本特征,5,二、 正确理解立法技术的概

2、念,立法技术的范围不是大得无边,不是所有立法活动规则都属于立法技术范围,立法技术与立法活动规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法的构造技术无疑是立法技术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但立法技术绝不仅仅限于营造法的结构这一个方面,在整个立法活动过程的绝大多数环节上都有技术问题。,6,第二节 立法技术与立法、法制和社会发展,一、 现代社会与立法技术 二、 法制系统与立法技术 三、 立法运作与立法技术 四、 应当重视研究立法技术,7,二、 法制系统与立法技术,现代法治社会,以法治或法制的现代化为基本表征。这个现代化的一个主要的、基本的前提性环节,无疑是健全立法,实现立法的现代化。而要实现立法的现代化,不能不提高立法技术水平

3、。 (一) 立法与立法技术 (二) 法的实施与立法技术,8,第三节 立法活动运筹技术,一、 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含义和种类 二、 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职能,9,一、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含义和种类,(一) 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含义 (二) 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宏观、中观、微观形态 (三) 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纵向、横向之分,10,二、 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职能,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职能是多方面的。从运筹学的角度看,主要在于解决以下问题: 1. 立法中的资源分配问题。 2. 立法中的序列安排问题。 3. 立法中的路线运行问题。 4. 立法中的更新替换问题。,11,二、 立法活动运筹技术的职能,5. 立法中的库存控

4、制问题。 6. 立法中的排队改善问题。 7. 立法中的信息搜索问题。 8. 立法中的对策确定问题。,12,第四节 法的结构营造技术,一、 国外关于法的结构营造技术的研究状况 二、 法的结构营造技术的内容,13,一、 国外关于法的结构营造技术的研究状况,1. 法案起草总论。 2. 各国法案起草及其比较。 3. 中央与地方的法案起草。 4. 各种立法主体的法案起草。,14,一、 国外关于法的结构营造技术的研究状况,5. 法案起草的基本问题。 6. 法案起草的操作问题。 7. 法的语言及其运用。 8. 其他法案起草问题。,15,二、 法的结构营造技术的内容,1. 法的总体框架设计技术。 2. 法的基

5、本品格设定技术。 3. 法的名称构造技术。 4. 法的规范构造技术。,16,二、 法的结构营造技术的内容,5. 非规范性内容安排技术。 6. 具体结构技术。 7. 法的语言表述技术。 8. 有关常用字、词的使用技术。,17,第十七章 立法方法、策略和要求,第一节 立法的一般方法 第二节 立法的基本策略 第三节 立法技术的其他要求,18,第一节 立法的一般方法,一、 从实际出发和注重理论指导相结合 二、 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相结合 三、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四、 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变动性相结合 五、 总结、借鉴和科学预见相结合 六、 中国特色和国际大势相结合,19,第二节 立法的基本策略,一、

6、 关于立法的超前、滞后和同步 二、 关于立法的协调性 三、 关于立法的可行性 四、 关于立法的完备,20,一、 关于立法的超前、滞后和同步,(一) 超前立法 (二) 滞后立法 (三) 同步立法,21,二、 关于立法的协调性,立法要协调,包括内部协调和外部协调两方面的要求,前者指立法本身要有协调性,后者指立法要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相协调。,22,三、 关于立法的可行性,第一,所立之法要能为人所接受。 第二,所立之法要能为人所实行。 第三,所立之法要宽严适度,易于为人遵守。 第四,所立之法要与国情、地情、民情相吻合。,23,四、 关于立法的完备,内容主要包括: (1) 立法体制和整个立法制度的完备

7、; (2) 立法过程的完备; (3) 法的形式的完备; (4) 法的体系的完备; (5) 法典或单行法的完备; (6) 法律规范的完备; (7) 其他立法技术的完备; (8) 立法原理原则的完备。,24,第三节 立法技术的其他要求,一、 立法要有科学、严肃、慎重的态度 二、 立法要避免和消除混乱的弊病 三、 立法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其他有关问题,25,三、 立法要正确认识和 处理其他有关问题,立法者在立法中,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诸如下列这样的问题。 (一) 要正确看待“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方法 (二) 关于先“零售”后“整售” (三) 关于制定“试行法”和“暂行法”,26,第十八章 立法预测、规划和

8、决策,第一节 立法预测 第二节 立法规划 第三节 立法决策,27,第一节 立法预测,一、 立法预测的含义、任务和作用 二、 立法预测的分类 三、 立法预测的原则 四、 立法预测的条件和步骤,28,一、立法预测的含义、任务和作用,(一) 立法预测的含义和任务 (二) 立法预测的作用,29,二、 立法预测的分类,立法预测有多种类别,立法者应当根据一定目的选择适当类别的立法预测。 (一) 短期预测、中期预测、长期预测 (二) 全国性预测与地方性预测 (三) 宏观预测与微观预测 (四) 其他立法预测,30,三、 立法预测的原则,开展立法预测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科学性原则 (二) 合宪性

9、原则 (三) 系统性原则 (四) 效果性原则,31,四、 立法预测的条件和步骤,(一)立法预测的条件 (二)立法预测的步骤 一是作出立法预测的决策。 二是落实立法预测的班子。 三是确定立法预测的目标。,32,四、 立法预测的条件和步骤,四是选定立法预测的类别。 五是选择立法预测的方法。 六是正式进行预测。 七是将立法预测报告及时转送立法决策方面。,33,第二节 立法规划,一、 立法规划的含义、性质和特征 二、 立法规划和立法项目、建议、政策 三、 立法规划的功能 四、 立法规划的分类 五、 立法规划的原则 六、 立法规划的编制权限、程序和实施保障,34,一、立法规划的含义、性质和特征,(一)

10、立法规划的含义和准法性质 立法规划,是有权的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为达到一定目的,按照一定原则和程序,所编制的准备用以实施的关于立法工作的设想和部署。 (二) 立法规划的特征,35,二、 立法规划和立法项目、建议、政策,(一) 立法规划和立法项目 (二) 立法规划和立法建议 (三) 立法规划和立法政策,36,三、 立法规划的功能,(一) 协调立法和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 帮助构建完备的法的体系和法制体系 (三) 指明道路、促使做好立法工作、使立法臻于科学化,37,四、 立法规划的分类,(一) 议会立法规划和政府立法规划 (二) 综合性立法规划和专门立法规划 (三) 短期、中期、长期立法

11、规划,38,五、 立法规划的原则,(一) 立法规划的法治原则 (二) 立法规划的可行原则 (三) 立法规划的科学原则,39,六、 立法规划的编制权限、程序和实施保障,(一) 立法规划编制权的归属 (二) 立法规划权的行使程序 (三) 编制立法规划的操作规程 (四) 立法规划的实施保障,40,第三节 立法决策,一、 立法决策的含义、特征和价值 二、 立法决策体制、体系和理论基础 三、 立法决策的分类 四、 立法决策的原则 五、 立法决策的步骤,41,一、立法决策的含义、特征和价值,(一) 立法决策释义 立法决策,是立法主体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就立法活动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某种决定的行为。,42,一

12、、立法决策的含义、特征和价值,特征: 第一,立法决策的主体是立法主体,主要包括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和这些机关的负责者。 第二,立法决策要根据法定职权作出。 第三,立法决策是一种具有实在性、旨在解决立法实际问题的行为。 第四,立法决策是就立法实际问题作出对策性决定的行为 第五,立法决策是就立法问题作出价值判断和决定取舍的行为。 (二) 立法决策的价值,43,二、 立法决策体制、体系和理论基础,(一) 立法决策体制 (二) 立法决策体系 (三) 立法决策的理论基础,44,三、 立法决策的分类,(一) 集体决策和个人决策 (二) 宏观决策和微观决策 (三) 常规决策和非常规决策,45,四、 立法决策的

13、原则,(一) 尊重法定制度原则 (二) 注重综合作用原则 (二) 重视集体智慧原则 (三) 择优决策原则 (四) 信息准确原则,46,五、 立法决策的步骤,(一) 发现和提出问题 (二) 确定解决问题的目标 (三) 设计解决问题的方案 (四) 作出抉择和定夺 (五) 完善决策,47,第十九章 法案起草,第一节 法案和法案起草 第二节 法案起草人 第三节 法案起草的过程和步骤 第四节 委托起草和合作起草,48,第一节 法案和法案起草,一、 法案、议案、立法议案、法的草案 二、 法案起草的含义和意义 三、 中国法案起草中存在的问题,49,一、 法案、议案、立法议案、法的草案,(一) 法案界说 (二

14、) 法案和议案、立法议案 (三) 法案和法的草案,50,二、 法案起草的含义和意义,(一) 法案起草的含义 法案起草,指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或受其委托的主体,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动)议的法案形诸于文字的活动。 (二) 法案起草的意义,51,第二节 法案起草人,一、 法案起草主体和法案起草人 二、 法案起草人的任务和难题 三、 法案起草人的条件,52,一、法案起草主体和法案起草人,法案起草主体,是将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审议的规范性法文件的议事原型形诸于文字的机关、组织和人员的总称。 法案起草主体,主要由法案起草机关、起草班子、起草人组成。,53,一、法案起草主体和法案起草人,法案起草人只

15、是法案起草主体的一个方面,但却不是一般的方面,而是特别重要的方面。因为: 其一,构成法案起草主体的另两个方面的法案起草机关和起草班子,也都主要由起草人构成。 其二,具体完成法案起草工作的,是承担起草任务的具体起草人。 其三,法案起草工作状况如何,法案的质量以至于法的质量,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系于法案起草人的素质、状况。,54,二、 法案起草人的任务和难题,(一) 法案起草人的任务 (二) 作为难题解决者的法案起草人,55,三、 法案起草人的条件,法案起草既然有很大难度,作为称职的法案起草人,就需要具备必要条件。 法案起草人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职业起草人。一类是半职业起草人。一类是非职业起草人。,5

16、6,三、 法案起草人的条件,无论是职业法案起草人还是半职业法案起草人,除了要各自具备上述条件外,都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他们能确保法案可以正确地反映决策者、提案者(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第二,他们能正确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难题和情况,或是能就所出现的难题和情况提出行之有效的处理对策供决策者参考。,57,三、 法案起草人的条件,第三,他们懂得立法的一般方法,立法的基本条件,立法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懂得立法要有严肃、慎重的态度以及立法要遵循的其他基本要求,并善于把握、运用和坚持。 第四,他们对法治、法制、立法和法案起草有正确的理解和必要的兴趣,善于运用法案起草的方式来实现对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58,三、 法案起草人的条件,第五,他们精通宪法,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熟悉各有关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范围和立法职责所在,了解所起草的法案涉及和哪些主体、方面的关系并善于协调处理。 第六,他们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很高的文字修养,能理解和把握法的语言的性质和特征,能熟练地运用法的语言来清楚地、确切地表述各种规范和立法原则、立法精神;能科学地构造法案框架、科学地安排这个框架中的各种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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