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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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第六章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知识点: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的原因、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的解除与邻近概念的区别、合同解除的效力、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各自的概念和适用;清偿的概念与特点、清偿的基本要素;抵销的概念与分类、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各自的概念和适用;提存的概念、提存的法律性质、提存的要件;混同的概念、混同的原因;免除的概念、免除的行使。,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2008年2月22日13时10分左右,大学生张小姐在校门口乘坐了江南公司陈先生驾驶的出租车至东川路轻轨站。上车时,将装有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衣服若干及英语课书等物品的拉杆箱放入后备箱内,但下

2、车时遗忘了拉杆箱。,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张小姐便马上拨打江南公司的电话进行报失。由于张小姐未能提供相关发票,江南公司无法在第一时间内找到相关车辆及驾驶员。之后,应张小姐要求,江南公司发出寻物的群呼信息。,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次日,张小姐向江南公司提供事发时所使用的交通卡卡号,要求据此来查找前日所乘坐的车辆,但仍未果。2月24日,张小姐将自行查找到的事发车辆的POS机号告知了江南公司并再次要求据此查找事发车辆。当天近11时左右,张小姐被告知事发当日其乘坐的车辆及司机均已找到,但其物品已经遗失。,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张小姐对此答复十分不满,于2月24日到华坪路派出所报案,当天下午,公安人员对驾驶员

3、陈先生做了询问笔录。陈先生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承认在交大校门接客时,知道乘客在后备箱放置物品,也收到要求协查从交大至东川路轻轨站有客人将拉杆箱遗忘在车辆后备箱中的短信,但其并没有查看后备箱。,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张小姐认为,承运人有将乘客和自带物品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一般义务,到达约定地点后乘客不慎留在车上的自带物品,司机有妥善保管的特定义务。现陈先生未按出租车规范操作,即没有在乘客下车时予以提醒,故其应赔偿自己所受的财产损失。同时,陈先生作为江南公司的雇员,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江南公司作为出租车经营者,在找寻车辆的过程中,江南公司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因此,江南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诉至

4、法院,要求陈先生赔偿包括索尼笔记本电脑10776元、苹果MP3机2200元、1G内存条一根269元、工商查询费40元等财产损失13245元,并要求江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陈先生认为,作为一名开了多年出租车的驾驶员,其不可能不知道张小姐用交通卡结账意味着什么。而出租车是公共营运的交通工具,任何一位有需要使用后备箱的乘客都有权使用。其车内已贴有醒目的提示标语,张小姐完全应该看到,乘客有责任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此外,其接张小姐这趟业务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客运合同关系建立在张小姐与江南公司之间,所以其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 江南公司认为,在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企业已履行了自

5、己的责任。虽然公司确认张小姐乘坐了该公司的出租车且将行李箱放进了后备箱内,但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驾驶员陈先生侵占了张小姐的物品。,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此外,江南公司强调,当翻开其公司出租车的计价器时,会有一个电子语音提醒,在副驾驶位置上也会有提醒乘客勿忘随身携带物品的标识,所以对于物品的丢失,张小姐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至华坪路派出所调取了张小姐及陈先生所做的两份询问笔录。此外,调取了事发当日的录像资料一份。双方对上述证据均表示无异议。,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第一节 合同终止概述,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的终止,也可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合同效力消灭,合同当事人之间

6、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合同终止的原因 从学理上,这些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基于债务的目的实现而导致合同终止。 (2)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而终止。 (3)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终止。 (4)合同的更改。,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三、合同终止的效力,合同的终止将产生以下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终止 (二)合同效力的终止并不影响合同清算条款的效力 (三)合同效力终止可能引发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发生 (四)合同效力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 (五)其他后果,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第二节 合同的解除,一、合同解除概述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结束前,当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后,

7、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从而使合同效力终止的一种法律行为。 1、合同解除行为的基础必须是有效存在的合同 2、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3、合同的解除必须要有解除行为 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合同效力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一、合同解除概述,(二)合同解除与邻近概念的区别 1、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2、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终止 3、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撤销 4、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无效 (三)合同解除的种类 合同的解除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 1、全部解除和部分解除 2、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3、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二、协商解除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协

8、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三、约定解除,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采用约定解除,则应遵循以下的程序要求。 首先,合同当事人应预先在合同中或者事后达成关于解除合同的合意。 其次,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到来或实现后,当事人即可获得合同的解除权,但此时合同并不当然失效。 最后,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四、法定解除,(一)法定解除的事由 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或实现时,当事人不必与对方协商而可直接行使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情形: 1、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

9、目的 2、预期违约 3、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四、法定解除,(二)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法定解除的程序与约定解除大致相同。 (1)合同当事人必须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2)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实现后,当事人即可获得合同的解除权,但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权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行使并且要遵循必要的程序。 (3)某些特殊的场合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五、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一)溯及力 合同解除后的溯及力主要是指合同解除后,对先前已经履行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产生效力。 (二)其他效力 合同解除后的其他效力,主要是

10、合同的解除与违约损害赔偿的问题。,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第三节 清偿,一、清偿的概念和特点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是指债务人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二)清偿的特点 1、清偿行为的性质具有不确定性 2、清偿主体的既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 3、清偿的意义在于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二、清偿的基本要素,(一)清偿的主体 清偿的主体包括清偿人和清偿受领人。 清偿人是清偿债务的当事人。 与清偿人相对的,是清偿的受领人,即接受清偿的合同当事人。 债权人不得受领的情况 (二)清偿的客体 清偿的客体,也就是债务

11、的履行标的,根据合同的性质,可分为提供劳务、支付金钱、完成工作、交付财产等多种形态。,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二、清偿的基本要素,(三)清偿的时间、地点和费用 清偿的时间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 清偿的地点应当符合当事人的约定 。 至于清偿的费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处理。,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三、代物清偿,代物清偿,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由债务人以其他的给付代替原合同约定的给付,债权人予以受领,从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代物清偿的特点在于: 1、以有效存在的合同为基础 2、代物清偿是以新的清偿客体代替原来的清偿客体 3、代物清偿必须以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为前提 4、代物清偿进行了实际的履行,合同

12、的终止最新课件,第四节 合同的抵销,一、抵销概述 (一)抵销的概念 抵销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同类给付义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终止。 (二)抵销的分类 依据抵销发生原因的不同,抵销可以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 无论是法定抵销,还是约定抵销,都具有清偿债务的效力。,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二、法定抵销,(一)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 法定抵销的特点在于由法律直接规定了适用的条件,当事人主张法定抵销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债权债务 2、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 3、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一定是可抵销的债务 4、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必须已

13、届清偿期,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三)法定抵销权的行使 法定抵销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通知对方 2、该抵销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 3、抵销只能主张对等数额内的债务,就债务的余额,债务人仍负有继续清偿的责任。,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三、约定抵销,(一)约定抵销的概念 约定抵销的特点在于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来实现债务的抵销。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相比,具有以下不同: 1、约定抵销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关于抵销的合意,该合意可被视为一个新的合同,一个以抵销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新合同。 2、约定抵销对债务种类和品质的要求比较简单。 3、约定抵销对于债务的履行期是否届满不做要求。,合同的终止最

14、新课件,三、约定抵销,(二)约定抵销的行使 约定抵销的行使有两种情况。 第一,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抵销权的行使条件,等到条件具备的时候,当事人就可以行使抵销权,使债务人得以清偿。抵销的合意表现为合同里的某一条款; 第二,当事人事先并未约定抵销债务的事宜,而是在合同的履行中,通过一个新的协议将双方的债务进行抵销。约定抵销可以排除法定抵销适用过程中的众多限制条件,,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第五节 提存,一、提存的概念和性质 (一)提存的概念 提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提存有清偿提存、担保提存、保管提存等三类,狭义的提存仅指清偿提存。 (二)提存的性质 提存的本质是一种合同,即提存人和提存机关之

15、间的提存合同。 首先,提存不是保管合同。 其次,提存也不是清偿。 最后,提存也不是公法上的义务。,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三、提存的要件,由于提存的发生将产生合同终止的效果,涉及债权人、债务人、提存机关三方利益,因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提存主体合格 (二)标的物适合提存 (三)提存原因合法 提存必须有法定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时未确定继承人或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四、提存的效力,由于提存的发生涉及债权人、债务人、提存机关三方,其效力也应从三个方面入手分析。 (一)对提存机关的效力 (二

16、)对债权人的效力 (三)对债务人的效力,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第六节 混同 一、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合同的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事实。 二、混同的原因 混同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合同权利义务转移中的概括承受。 另一种混同的原因是特定承受,是指因债权的让与或债务的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后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 三、混同的效力 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第七节 免除,一、免除的概念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或部分终止的行为。 结合前述,债务免除具有以下特点: (1)债务免除是单方行为。 (2)债务的免除是种处分的行为。 (3)债务的免除是无偿行为。 (4)免除是不要式行为,法律对此并无特殊的要求,口头、书面或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均可。,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二、债务免除的行使,(一)债权人必须具有免除债务的能力 (二)免除一定应通过意思表示明确的向债务人做出 (三)债权人免除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合同的终止最新课件,课后习题:,一、简述 1、简答合同终止的概念、原因和种类。 2、简答合同解除的概念、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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