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合同效力问题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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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合同效力问题的完善摘 要:合同的效力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将对合同当事人乃至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法律拘束力。但由于立法本身的滞后性,我国现行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状态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本文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希望有助于法律的完善。【关键词】:p :合同法;合同效力;完善一直以来,厘清合同效力状态的逻辑问题对于指导立法、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中对合同纠纷的审理大多都是以合同效力为基础进行研究,即要处理一个合同纠纷,全面准确的判断合同的效力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本文希望通过对合同效力完善解决措施的理论研究,希望更有利于实践中的问题的解决。一、明确规定权利缺失状态下的

2、合同的效力合同法虽然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公务员违反强制性规定,所从事的经营性行为应属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有关合同的效力不应受到影响,应将行为与合同的性质区分开来。首先,公务员法属于我国公法,其相关法条都属我国强制性法规的范围,公务员作为国家的工作人员,有着神圣的职责,本质上其义务总是优先于权利,就要遵守纪律,严于律己,公道正派,公务员法中规定的任何规定都要一一遵守,这样才能严格公务员的义务,一旦违反,行为就应无效。其次,合同作为私法上的交易手段,不在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之内,效力如何与公务员法无关。公务员在从事合同行为时的意志是完全自由的,为充分体现私法上的意思自由原则,所签订

3、的合同应该被认定为有效,但鉴于公务员身份的特殊性,严守纪律的重要性,公务员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应受到行政上的处分,加之,我国(原文来自:wWW.bDFqy. 千叶 帆文摘:论我国现行合同法中合同效力问题的完善)公务员法中也未曾明确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这预示着合同可以按照有效处理。如果按无效合同认定,相当于在未来的经济交易中,给活动主体增加了一项资格审查义务,会实质妨碍合同主体的自主权,造成双方之间的不信任,甚至会造成社会的动荡。最后,从不同的法律效果中,来判断选择哪种合同效力有助于平衡公务员法与合同法之间在价值取向上的矛盾。公务员法中的义务性规定都是从管理公务员队伍的角度出发,以使公务员做好本

4、职工作,做到为人民服务的目的。合同法本着促进交易,崇尚意思自由,保证社会经济活动顺利进行为目。一公一私,难分轻重。但从整个社会大局出发,我们首先应该保护公民的私有权利,这样才能更好的保证公有权力。保证公民个人的权利就是公务员的职责之一。假如一味认定公务员与一般公民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那幺无辜的公民将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也不能按照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进行救济,这样来说是不公平的。长此以往,也会无辜增加了公民的负担,使其不敢轻易进行活动,保不齐不对哪条法律的意思就会使其努力付之东流。况且,我们更不能因为担心公务员在营利性活动中随意利用权力这种未知的可能性,来否定合同能带来的社会效益。所

5、以,我们应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权利缺失状态下合同的有效性,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施行行政上的处罚。这样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保证经济交易的顺畅;另一方面又对被限制权利能力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惩,维护了国家的尊严;既保护了已有的经济效益,又做到了协调公私法之间的价值取向。二、协调善意取得制度与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冲突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与善意取得制度的竞合使得合同效力在确定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是,笔者认为合同法关于无权处分的场合不排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由如下:其一,善意取得制度属特别条款,理应优先选择。合同法中无权处分规定是普通条款,且仅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6、并不解决物的最终去向。而善意取得制度是针对物权变动的效果而做出的针对性规定,除了规定一般合同应具备的要素之外,还严格规定了其他要件,尤其是第三人主观是否善意,在此意义上,善意取得相对于一般的物权变动属于特别规定,相对于无权处分更是物权法上的一个特别规定,故而优先适用。其二,从优先保护交易安全,衡量价值的角度来说,也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之善意取得制度。合同法侧重维护原权利人,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规定的是权利人和无权处分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主要维护交易对方的权利。在由单个具体交易组成的整个社会交易中,为舍小取大,从大局出发,相比较而言,主张第三人的利益更有意义。其三,善意取得制度是法定的,其效力的发生优先于当事人的追认或事后权利的取得。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宣告,是因为权利人的同意,而在此之前,只要法定构成善意取得要件具备,就直接发生善意取得,不再适用无权处分规则,即使权利人拒绝追认,也会不影响第三人所有权的享有。只有在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场合,才适用相关规定。所以,从社会大局出发,为使合同效力不受处分权的影响,为协调交易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把处分权从限制合同效力转变为限制物权变动结果,即维护了第三人,又保障了原权利人的救济途径,全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协调了物权法与合同法二者之间的冲突,实现立法的和谐统一。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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