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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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一、刑法研究范式与刑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一)刑法研究的范式 粗略划分的话,刑法研究的范式有三种:将刑法作为规范形式的研究,将刑法作为价值形态的研究,以及将刑法作为一种事实状态的研究。促使刑法学研究产生不同范式的理由就在于刑法自身将先验价值、律典条文以及社会事实相结合的有机构成。学者们在剖析其结构时的基本立场和学术信仰的差别,造成了刑法学研究范式的异化。为了便于认识,笔者将历史上存在的刑法学诸种研究方法归纳成粗略的结构框架。从未在法学研究领域消失过的自然法学派,将刑法价值视为其立论的核心并由此发展了刑法哲学;而基于对刑法条文本体进行分析与解释的分析法学派,将规范刑法学演

2、绎到极致;刑法社会学关注刑法实践效果以及其与社会的互动性,虽然以“刑法社会学”正名的著作与研究者尚不多,但作为一种研究的新维度以及对于彻底地解释刑法之社会存在效果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 (二)刑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 刑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式是以刑法的社会学分析为视角的,具体而言,刑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有三个:第一,刑法社会学重在剖析刑法和社会的关系。刑法社会学的分析视角认为两者之间是一种互动的构建过程。故而,在这个动态的过程中,刑法的运作会受到社会的制约,而社会的运动亦会受到刑法的规制。第二,刑法社会学将刑法本身看作是一种社会事实现象一种社会事实的运作过程,其应然层面一方面体现了伦理的倾向性,另一方

3、面则体现了人文的本位性。而其实然层面与应然层面的异态化则是社会行进过程中需要刑法学者关注的重点问题。第三,刑法的运作有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多数时候,立法是政治的形态,体现了一个国家固有文化与价值观,其运作的可控性较差。故而,刑法社会学的研究将落脚点放在了刑法的司法运作上来。对案件裁判的形成与阐释、对刑事政策的倾向以及对刑法律典的解释等刑法的司法运作过程,是刑法社会学的主要范围,也是刑法的社会学分析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二、西方刑法社会学方法论的演进过程 (一)立论源头:刑事实证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 刑法社会学不是一蹴而就的,其发展就如同该学科本身的内质一样,是一种动态的交互建构过程。这种分析方法

4、的源头则来自刑事实证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无论他有什么错误,龙勃罗梭都是伟大的先驱者,他的独创性和多方面的天才,他的富于进取性的人格,导致了将近代科学的实证方法、归纳方法应用于犯罪问题的伟大运动,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加有力地促进了新的犯罪学科学的发展。”意大利犯罪学家、刑事实证学派的创始人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Lombroso)是一位备受争议的人物:他在大作犯罪人论中使用近乎机械化与极端化的实证方法和人类学统计分析方法得出的“天生犯罪人”结论,一方面在其进行刑事科学研究的道路上为他带来的无上光荣,另一方面亦为其送去了几乎等量的评判与质疑。然而,不可否认的共识是:在古典主义刑法学占统治的时期

5、,其用统计分析手段、人类学分析方法将形而上的刑法理论从“天国”拉回了市民社会。关注每一个独立的个人(普通人和犯罪人),尽管受到同时代多数同行的鄙夷,尽管其理论观点与数据结果用现代科学的方法去审视略显粗糙和武断,但这种破天荒的研究方法在当时革命性地让理论界意识到“人”在刑事科学中的意义。在犯罪人论的序言中,龙勃罗梭说道:“立法者、哲学家,这些人心灵正直,习惯于人类最高尚的思维;他们作出判断的出发点是将心比心;他们几乎生来厌恶邪恶,并且以为别人也同样如此;他们不愿意,也不可能放弃理论的玄虚和高傲,屈身深入到卑贱和乏味的刑事犯关押场所。”将犯罪行为视为抽象化的法庭概念,把犯罪看作“奇闻异事”或者“行

6、为人生活中的偶然事件”,这些在当时意大利刑法学界的风气令龙勃罗梭甚感忧虑,他提出“要想了解是否存在真正的犯罪自然必然性,最好是把那些高尚的哲学理论放在一旁”,而对犯罪人进行直接的体质性与心理性分析。他通过对犯罪人的文身、感觉、狱中自杀行为、情感、道德、宗教、智力文化、笔记还有文学的悉心统计归纳,试图对犯罪的原因进行分辨,找寻症结。犯罪人也是具有丰满血肉的人。坐在封闭法庭的法官们是否具有和犯罪人(抑或受害人)同样的心理体验?答案很明显。司法过程中,人们总倾向于忘记抽象的理论原则,而高呼厌恶、要求报复,但在立法过程中和撰写刑法著作时,人们却轻易地否定上述主张。“一个法学家,为了足够实证也去测量罪犯

7、的脑袋吗?”这是刑事社会学派(或称实证派犯罪学)的创始者恩里科菲利(EnricoFerri)对龙勃罗梭的回应。同样质疑经院学派的形而上的研究范式,菲利却基于实证主义在方法论上与龙勃罗梭有着极大分歧。菲利主张犯罪是多层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具体研究可将致罪元素分为三类:人类学因素(个体因素)、自然因素(地理因素)和社会因素。与龙勃罗梭不同,菲利认为对于前两个因素,立法者即使通过实证手段获得了一定程度的真理性认知,也无法于立法中得到裨益性的修正,更无法通过立法加以改变。唯有社会因素不同,它可以受到立法的左右。菲利在对法国50多年犯罪统计资料的分析基础上,认识到在自然因素和人类学因素并未改变(或极少改

8、变)的情况下,其犯罪现象呈大幅度的增长,故而一定是社会因素的转变在起着巨大的作用。他提出,“一个人要成为罪犯,就必须使自己永久地或暂时地置身于一种个人的、自然的和道德的状态之下,并生活在从内部和外部促使他走向犯罪的那种因果关系链条的环境之中”。同龙勃罗梭不可扭转的过于评价化的人类学研究方法论不同,菲利将视野转向更为可控的社会学方法论上来,呈现出更值得期待的理论前景。 (二)法社会学视角:西方纷杂的法社会学体系 法社会学的兴起由两个阵营推动:法学家阵营和社会学家阵营。故而,对于法社会学属于社会学或是法学亦存在争论。由于立足点不同,社会学家多数关注宏观的法律内涵,重视法律的过程、结果、前景发展与存

9、在价值,与传统的法学学科范畴内对法律的研究倾向截然不同。当代美国著名的法哲学家,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的朗L富勒(LonL.Fuller,1902-1978)曾对法社会学有这样一句经典的评价:“当我们谈论法律与社会时,我们可能会忘记法律本身其实就是社会的一部分。”西方许多社会学家都曾将其极大的学术精力投放在法律的研究上,在其心目中,法社会学是属于社会学的范畴。当然法律科学自身多元化的结构维度以及其过程的多层次性,也是研究的路径纷繁的重要原因。虽然这种认知背景导致了当前法社会学复杂的学说体系,令后辈学人不易把握,但对于科学研究的方法范式提供了诸多建设性的认识,为人们所推崇。比如马克思韦伯(M

10、axWeber)和埃米尔涂尔干(EmileDurkheim)毫无争议地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学以及法社会学的奠基者。就两者的学说内容来看,首先,在方法论层面上,韦伯提倡一种解释性社会学,力图解释社会行动背后的动机;涂尔干则主张根据因果关系和功能分析对社会事实进行结构层次的讨论。其次,在分析社会的基本结构和过程的基础上,韦伯发展了一套多元的理论,关注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之间的相互作用;涂尔干则明确地倡导一种将文化影响以及将物质条件视为必要非充分条件的社会学理论。因此,两者对法律学科的观点可以被归纳为,韦伯将法律现象架构在法律的理性化程度上,涂尔干则将其视为社会内核的表征符号,更多考虑其效果

11、。 20世纪上半叶,法社会学得到极大的发展。以里昂彼得拉日茨基(LeonPetrazycki)以及日后由他在圣彼得堡大学创立的彼得拉日茨基学院铸就的学者群为首,其学说率先意识到法社会学的重要意义,并较为充分地对其作出延展研究。根据彼得拉日茨基的观点,法律的规范性讨论只是一种学术空想。他提倡采用现实主义的视角,认为法律事实应该建立在人们真实的法律体验之上,因此法律现象是一种“心理过程”。彼得拉日茨基把所有基于现实的法律制定的实像至上的法律冲动称为实在法,而基于那种被认为是需要遵守但在现实中并不必然拥有实像的冲动称为直觉法。而被称为“活法”论之父的尤金埃利希(EugeneEhrlich)则将立论点

12、设置在社会联结至上。社会联结是一种社会关系下人与人互动的纽带。社会联结这一纽带是具有规则约束的,处在联结中的人彼此依据这些约束来调整自己的行为。社会联结有初级(群体、村落等)和高级(国家)的不同区分。埃利希认为调会活动的除了法律规范和条文之外,还有行为规范的指导。行为规范的指导则受社会联结的规则所控制,也属于法律的组成。故而,他将法律规范条文和行为规范的指导一并成为“活法”。活法生存在社会之中,故而司法过程依赖司法对象所处的习俗环境之中,法官应当拥有相当的自主裁量权。在美国本土产生的法律的社会学运动,亦有学者称之为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于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正式掀开。与上一小节介绍的欧洲地

13、区不同,美国法社会学者们是站在一种sociolog-icaljurisprudence的视角。对于这个术语,多数学者将其翻译为社会学法学。其实直译过来就是“社会学视野上的法理学”。可以看出,这个术语的落脚点是在法学上,社会学视野只是用于分析的工具。毫无疑问,在这些学者的脑海中,“法社会学”属于法学。存在这种分歧的理由其实并不复杂:运动的倡导者们都属于法学阵营,或者是法学学者或者是法官、司法人员等,其社会学法学的发展是法律职业化发展的结果。基于此,法律的社会学运动一方面彻底使得法社会学发扬光大,另一方面也使法社会学研究的属性产生了社会学与法学的分离。哈佛大学法学教授罗斯科庞德(RoscoePou

14、nd)、美国著名法官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WendellHolmes,Jr.)、美国统一商法典起草人卡尔卢埃林(KarlN.Llewellyn),是这一运动的旗手。随着运动的壮大,美国的法社会学研究者们逐渐取代了其欧洲同行的主导地位。其中,霍姆斯核心的法律思想是法律的事务化与实践化,反对法律的形式主义。而庞德站在法律作为社会控制形式的角度上,提出了社会学法学的六大纲要:“1.它研究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2.它聚焦于法律运行的结果,从而为恰当的立法做准备;3.它关注法律执行的功能,寻求提高法律规则有效性的方法;4.它研究法律在历史变迁中的社会效果;5.它致力于寻求一种在所有案件中公平适

15、用的方法;6.它致力于从社会控制的角度来提升法律的最终目标。”卢埃林认为法律行为是难以测控的,更不用说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中的人的行为。他否定形式主义法学,关注法律行为的实然状态,提倡站在现实主义立场,“事实性”地对法律进行描述。通过具体案件的研究,以期对法律的演变与改进提供富有价值的参考。 (三)社会学应用刑法领域的第一次正名的尝试:刑法社会学 从我国目前引进的国外著作来看,前苏联学者斯皮里多诺夫的刑法社会学是在诸多法社会学著作中唯一的一本为刑法社会学正名的作品。輳輥訛虽然遗憾的是,斯皮里多诺夫将这一学说定性为社会学理论的一部分,甚至明确提出刑罚是适用刑事法律规范的社会学,輴訛輥但是对刑法学者来说,该学说构建的较为完整的结构化刑法社会学分析体系仍具有相当的价值地位。斯皮里多诺夫站在马列唯物主义的立场上,认为刑法社会学的对象应当包括:社会关系、法规发挥功能的过程、法规的社会效益。 三、我国刑法社会学方法论的展开 (一)法社会学的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业已萌发的社会分析视角主要存在“显性”和“隐性”两种表征形态。这里所谓的“显性”表征形态是指,研究者的研究范式中使用了或者遵循着一定的社会学研究的机制,并较为明确地以“社会学分析”作为自己的研究范式定位,形成了一定的学说著作或研究体系。所谓“隐性”表征形态则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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