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办理涉法信访案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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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办理涉法信访案件规则 为了充分发挥各政法职能部门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执法督查和案件协调工作,支持和监督各政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特制定涉法信访案件协调督办规则。 一、对案件进行协调和督办,是区委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一种具体表现。协调督办案件,不能替代政法机关办案,要起到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及时、公正处理案件,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二、各政法机关和各街、镇党委在处理涉法信访案件工作过程中,应严格程序、积极配合、相互制约,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处得当。对所协调和督办的涉法信访案件,主要是监督政法机关严格法律程序,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达到及时、快捷,群众满意的息访目

2、的。 三、各政法机关和各街、镇党委对群众信访的案件,要实行归口接待,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不得推诿、缓办。区委接到群众来信、来访的涉法信访案件后,及时转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避免重复上访。 四、区委对下列涉法信访案件实行协调和督办 1、中央和省交办并要结果的涉法上访案件; 2、市委领导批示要结果的涉法上访案件; 3、市委批示要结果的涉法上访案件; 4、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要结果的涉法上访案件。 五、区委协调督办的案件,经区委书记批示,由区委涉法办督办。 六、区委对督办案件,下发“督办函”,责成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办。 七、被督办的涉法上访案件应在接到“督办函”60天内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结果。对疑难性案件,政策、法律难以把握的案件,可以提请会同有关方面进行会诊。 八、对督办的案件,各部门主管领导要亲自掌握,落实责任,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结论性意见负责。 九、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各部门每月将工作情况及时向区委反馈,便于情况掌握,适时进行案件“督办”。 十、对督而不办或出现差错的案件,实行领导问责制,由区委会同区委纪检、监察部门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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