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产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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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学校)财产管理暂行规定 中学(学校)财产管理暂行规定 1、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财产管理,减少损耗。同时培养教师(职工)、学生的公德意识和节约观念,建立节约型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每学期开学时,学校为学生提供桌椅(凳)一套并进行财产登记。期末时时学校对所提供的物品进行检查,如有损坏或遗失则按规定赔偿。 3、本制度所指学校财产包括: 1)除教师(职工)、学生个人物品以外的所有学校财产。如: 办公室、教室内的全部设施、设备、电器、教具; 理、化、生实验设施和器材(教具、标本)、音体美设施和器材、图书和字画; 室内外消防器材、各种设施、电器、线路等。 2)包

2、括学校所有的室内外墙面、地面、天花板;屋面、栏杆、雕塑、景石、标识、标牌、花木等。 4、本制度所指损坏(遗失)包括: 1)无意或故意在教学(办公)、学习(含学科竞赛、培优补差课堂等)过程中,不正确使用(或操作)造成学校财产损坏(遗失)。 2)无意或故意涂画、污损(如:粘贴、打球、手印、脚印等)室内外墙面、地面、天花板、雕塑、景石、标识、标牌、花木等。 3)用非正常手段进入教室、办公室、实验室、体育馆、会议室等室内,造成学校财产损坏(遗失)。 4)无意或故意遗失学校财产。 5)无意或故意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造成学校财产损坏(遗失)。 5、发生(或发现)学校财产损坏(遗失),学校教师(职工)、学

3、生都有报告的责任。教学班由班主任或当时任课教师,教师办公室由教研组长,行政处室主任向总务处报告,及时维修处理,避免发生重大事故。重大问题或价值超过1000元以上损坏(或遗失),应同时向分管校长、办公室报告处理,必要时由办公室向上级或公安部门报告处理。 6、发生学校财产损坏,应当区别无意、故意、恶意损坏的性质,明确责任人。 1)发生价值500元以下学校财产损坏(遗失)时: 教学班由班主任(或当时任课教师)与年级办公室共同认定责任,通知总务处。 实验课、音体美课、图书馆,由当时任课教师(或实验员、管理员)与年级办公室共同认定责任,通知总务处。 教师办公室由教研组长认定责任;行政处室由处室主任认定责

4、任,通知总务处。 2)发生价值500元以上学校财产损坏(遗失)时,由分管校长会同年级办公室、总务处、当事的班主任、教研组长、处室主任认定责任。必要时,报告上级或公安部门处理。 3)在公共区域范围内发生学校财产损坏(遗失)时,由总务处、政教处、办公室共同认定责任。 7、能够明确认定责任的,由责任人按本制度的规定赔偿,如不能明确责任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在教学班范围内发生学校财产损坏(遗失),由该教学班负责赔偿。 2)在教师办公室、行政处室范围内发生学校财产损坏(遗失)时,由该教研组或行政处室赔偿。 8、赔偿应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认真区别无意、故意、恶意损坏的性质,依据下列标准,从轻或从重处理

5、,直至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学校财产完全损坏(遗失),由责任人按以下标准赔偿: 课桌100元/张,椅子(凳子)50元/个,教室前后门1000元/扇,教室门锁150元/个、教室储藏室门300元/扇、寝室门300元/扇、教室窗玻璃100元/扇,教室气窗玻璃50元/扇,厕所冲水延时阀100元/个、宿舍水龙头30元/个。 其他物品按以下标准赔偿: 购置时间6个月内,按照原价赔偿。 购置时间612个月内,按照原价的95%赔偿。 购置时间12个月以上,按照原价每年折旧10%赔偿。 2)学校财产损坏经过修复能够恢复原状(或功能),由责任人赔偿修复费用。 3)污损墙面、地面、景石、雕塑、植物、标识

6、、标牌等,由责任人赔偿修复(或恢复)的费用。 9、责任人是学生,由年级办公室照本制度规定,出具赔偿通知单交班主任,通知到当事学生。责任人是教师(职工),由总务处直接通知责任人。 10、责任人接到赔偿通知,应当在三日内到学校财务室,出示赔偿通知单,按赔偿通知单交纳赔偿金。如果逾期,每超过一天,收赔偿金额5%的滞纳金。如果遇假日则顺延。 11、赔偿金额较大(500元以上),责任人一次支付有困难的。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由班主任、年级主任签字,教师(职工)由处室主任签字,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分期赔偿。 12、按照本制度规定认定的责任人如果有异议,在接到赔偿通知3日内,可以按以下程序申诉。 1)当事学生如果有异议,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诉,报班主任。5个工作日内,由年级办公室会同班主任(或当时任课教师)听取当事学生的申诉,再次认定责任,通知总务处。 2)当事教师(职工)如果有异议,由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诉,报当事的教研组长或行政处室主任。5个工作日内,由分管校长会同教研组长或行政处室主任,听取当事人的申诉,再次认定责任,通知总务处。 3)在学校受理责任人的申诉期间,不收滞纳金。 13、本制度不代替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奖惩处理。 14、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负责督促执行。 zz中学 第 5 页 共 5 页2021年7月 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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