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松赛知识产权原理与比较分析研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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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拉松赛知识产权原理与比较分析研究路径 马拉松赛是一种综合性的体育文化,这种体育文化有着深刻的内涵和丰富的外延。这种文化在世界各地蓬勃兴起,生生不息,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仅体育学者、文化学者、社会学家关注它,把它作为研究对象,法学家们也对它高度重视,况且文化和知识产权具有天然的内在联系,所以知识产权学者理所当然也要对它进行研究。从字面上看,“马拉松赛”比较具体,而“马拉松体育文化”比较抽象,含义似乎比较宏观、相对宽泛,但我们在表达中所针对的是同一文化现象,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们把马拉松赛等同于马拉松体育文化,有时称作“马拉松赛”,有时称作“马拉松体育文化”,必要时简称“马拉松”。马拉松赛

2、起源于1896年,雅典人在举办第一届奥运会时,为了纪念希波战争(公元前492前449年)中马拉松战役的胜利并表彰尽职尽力的英雄斐迪庇第从马拉松跑至雅典中央广场报告胜利喜讯的功绩,设立了这项长跑比赛,命名为马拉松赛。马拉松赛的体育精神激励着一代又一代长跑爱好者,吸引着众多的商家和志愿者参与,马拉松赛事也在世界各国遍地开花。美国波士顿在1897年举办首届年度马拉松赛,此后每年一次,经久不衰;德国柏林马拉松以高水平著称,赛道平坦,多次世界纪录/世界最好成绩都是在柏林创造的;英国伦敦马拉松水平也很高,并具有慈善特色,参赛者需要借助比赛来筹集善款支持慈善事业;同样高水平的比赛还有纽约马拉松和芝加哥马拉松

3、等。近年来,我国的马拉松赛事越办越多、越办越好,精彩纷呈,为运动员们提供了一个体现自身价值、展示自我才能的舞台,吸引了世界各地的长跑爱好者特别是一些顶级高手踊跃报名参赛。更要指出的是,这些赛事丰富了人民群众的体育文化生活,振奋了人们的精神,推动了当地的经济建设,成为联结世界各国人民的桥梁和纽带。在我国,定期举办的马拉松赛事主要有:厦门国际马拉松赛(1月)、香港渣打银行国际马拉松赛(2月)、重庆国际马拉松赛(3月)、郑州开封国际马拉松赛(4月)、无锡国际马拉松赛(4月)、苏州环金鸡湖国际半程马拉松赛(4月)、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以下简称“扬马”,每年4月举行,本书以“扬马”为主要对象进行研

4、究)、营口国际马拉松赛(4月)、大连国际马拉松赛(5月)、黄河口(东营)国际马拉松赛(5月)、天津国际马拉松赛(5月)、丹东鸭绿江国际马拉松赛(5月)、兰州国际马拉松赛(6月)、鄂尔多斯国际马拉松赛(6月)、中韩友好通辽科尔沁草原马拉松赛(7月)、张家口国际马拉松赛(7月)、凉都六盘水夏季国际马拉松赛(8月)、太原国际马拉松赛(9月)、拉萨国际半程马拉松挑战赛(9月)、吉林和龙国际半程马拉松赛(9月)、宁夏黄河金岸国际马拉松赛(9月)、衡水国际马拉松赛(9月)、贵州黄果树国际半程马拉松赛(9月)、湖南常德柳叶湖国际马拉松赛(9月)、北京国际马拉松赛(10月)、昆明高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10月)

5、、桂林国际半程马拉松赛(10月)、西安城墙半程国际马拉松赛(11月)、杭州国际马拉松赛(11月)、广州国际马拉松赛(11月)、深圳国际马拉松赛(11月)、云南大理国际马拉松赛(11月)、上海国际马拉松赛(12月)、海南儋洲国际马拉松赛(12月)、澳门国际马拉松赛(12月)、珠海国际半程马拉松公开赛(12月)、南宁国际半程马拉松赛(12月)等,还有一些正在筹办。我国台湾也盛行马拉松,全年赛事近50场。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始创于2006年,正式名称为“中国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从2013年起这项赛事被国际田联连续确认为金标赛事,也是目前国内唯一被国际田联授予“金标赛事”称号的半程马拉松

6、赛,到2015年已经连续举办十届,近年每届参赛人数达数万人。其主办单位是中国田径协会、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江苏省体育局、扬州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是江苏省体育竞赛管理中心、江苏省体育产业指导中心、扬州市体育局组委会成员单位。考虑到参赛者的不同需求。赛事分为五个比赛项目,分别是:(1)男、女半程马拉松项目(21.0975公里);(2)高校男、女团体半程马拉松项目(21.0975公里)(青春在途);(3)扬州市民男、女半程马拉松项目(21.0975公里)(幸福大道);(4)男、女10公里公路跑项目、10公里团体组(强盛之路);(5)迷你马拉松项目(5.6公里)。“扬马”以扬州的历史标志性人物、唐朝高

7、僧鉴真大师的坚忍不拔精神与马拉松决不言弃精神为深刻寓意,以“名城名人名赛”为高端定位,从区域性群众体育活动到与专业性竞赛(全国半程马拉松赛)兼容,综合效益不断放大。从内涵来看,该赛事与扬州建设世界名城的城市定位完全相符,与城市品牌形象高度契合,体育活动与地方文化深度融合,旅游观光与招商引资相得益彰,历史积淀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群众健身与体育竞技异彩纷呈。从文化角度看,该赛事已经成为扬州的一个文化符号、一块金字招牌、一张绚丽名片,使得千年古城扬州充满着无限的青春气息,洋溢着浓厚的人文氛围,绽放着璀璨的文化光辉。第一节 加强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一 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的重要价值与特点马拉松赛知识

8、产权的价值与其他体育赛事知识产权的价值同等重要,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的价值,是法律价值、社会价值与商业价值的统一。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公平、正义、自由、秩序和效率等方面,通过法律制度的安排,满足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知识产权合法使用者的需要,实现相关权利人的主观意志,这也是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媒体传播和社会认同两个方面,具有标志性或显著性特点的马拉松体育文化成果,很容易引起媒体的关注,从而被广泛传播,受众接收媒体传播的信息后,会对赛事主办方、承办方、赛事成果的各种创造者以及赛事所在地都给予正面的评价和某种高度、某种意义上的认同,使得赛事知识产权主体、相关部

9、门以及地方政府的社会影响力不断扩大。而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主要通过以下五个方面的功能来体现。其一,使用价值。马拉松赛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识可以为权利人自己所使用。著作权人可以通过出版、展览、播放、网络传播、表演、翻译、改编等方式来使用自己的作品,实现其使用价值;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实施该专利技术,生产专利产品,实现其使用价值;商标权人可以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商标,把商标作为联结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使消费者认牌购物和消费。其二,许可价值。马拉松赛事知识产权权利人不一定要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可以通过许可的方式,让其他需要使用者有偿使用,通过签订许可合同(如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

10、合同或普通许可合同等),让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范围内,以某种方式使用马拉松赛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其三,融资价值。当马拉松赛事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资金开展活动而又在一定时期内缺乏资金时,可以把自己的权利对象(操作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相关权利证书)质押给某一金融机构,由权利人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过审查后,与权利人签订贷款合同,权利人获得贷款,合同到期后,归还贷款并解除合同。其四,投资价值。马拉松赛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把自己的知识产权作价出资,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分得相应红利。马拉松赛事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可以采取信托的方式,把自己的权利客体托付给第三人,授权第三人以他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

11、活动,获得收益及相应回报。其五,转让价值。马拉松赛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把自己拥有权利的客体转让给第三人,获得相应价款,自己不得再对该知识产权客体行使权利,当然,著作权人还保留该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正因为马拉松赛知识产权具有上述诸多价值和功能,所以它相应地具有其他财产权不具备的一些特点。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权利的垄断性。马拉松赛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垄断性,不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其智力成果或工商业标记,也不得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方式进行商业性“搭车”,自己牟利,损害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具有反不正当竞争的本质特征,

12、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专用”,严格上讲也不是“专有”。第二,权利的公开性。由于赛事本身的公开性,各项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识也不可避免地要随之公开,基于对这些公开性成果或标识的使用也必须公开,并且这种使用往往是许可第三人公开使用,所以马拉松赛知识产权是公开的。这种公开性与垄断性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第三,权利的时间性。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法律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和鼓励创新的需要,要对知识产权规定一个权利行使的时间期限,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有着不同的时间期限。当期限结束时,权利消失,该智力成果成为一种公共资源或知识,但商标权除外,权利人可以申请续展。第四,权利的地域性。地域性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的法律

13、授予性决定权利只能在授权机关授予的地域效力范围内行使;二是权利人在许可他人使用智力成果或商业标识时也有地域限制。第五,权利的多项性。智力成果中的作品有多种使用方式,基于每种使用方式都产生一种权项。基于专利产品的专利权也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效力范围,因而也形成了多种权项(或权能)。此外,从权利行使的重复性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在有效期内可以重复行使,通过重复行使权利,可以无限扩大知识产权的价值。二 马拉松赛知识产权研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体育知识产权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体育界和法学界的共同关注,发表的文章已经有可观的数量,达到较高的水平。比如,项建民于2002年7

14、月在体育学刊发表知识经济时代的体育知识产权保护,马小华、李开广于2003年6月在首都体育学院学报发表体育知识产权法律界定刍议,张厚福、赵勇戈、胡建国、黄胜初、金赤、雷斌、李明于2004年1月在武汉体育学院学报发表体育知识产权的客体与法律保护,陈翼建于2004年12月在体育科学研究发表我国体育知识产权建设的现状与对策探讨,张春燕、张厚福于2005年1月在成都体育学院学报发表体育知识产权的研究进展,胡峰、吕炳斌、段宝玫于2006年3月发表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基于国际法与比较法视角的研究,西南大学硕士生秦大魁于2006年4月完成题为我国体育知识产权保护与研究的硕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生张林

15、于2006年5月完成题为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硕士学位论文,钟秉枢、邱招义、于静于2006年6月在武汉体育学院学报发表奥林匹克品牌的法律保护及中、美、澳三国间的比较,吴衍忠、张春燕于2007年7月在北京体育大学学报发表体育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相关问题论析,魏淑君于2007年12月在山东体育学院学报发表关于体育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马法超、于善旭于2008年9月在体育科学发表体育无形资产、体育知识产权和体育无形财产权关系辨析,北京体育大学硕士生邓平于2009年5月完成题为我国大型体育赛事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的硕士学位论文,李延军、谢兰于2009年9月在山东体育科技发表浅析2008奥

16、运后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吴尚义于2010年2月在忻州师范学院学报发表我国体育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与法律保护,黄成华于2010年4月发表题为江苏省扬州鉴真国际半程马拉松赛的现状与发展研究的硕士学位论文,刘亮于2010年5月在“中国国际体育用品博览会暨体育产业与体育用品业发展论坛”上发表创新型体育用品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赵克等于2010年8月在体育科学发表大型体育赛事法律规制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以厦门国际马拉松赛为例,陆作生、陈娇霞于2010年11月在武汉体育学院学报发表我国相关法律对体育知识产权的保护,黄世昌于2011年5月在体育与科学发表英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李城于2011年6月发表题为北京国际马拉松的品牌战略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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