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装修装饰安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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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修装饰安全规章制度 1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业的发展,保障建筑 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 ,均适用本规定。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 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 活动。 本规定所称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

2、、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监 督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适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城市规划 、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 作。第二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六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共同发包的,执行建设部工程 建设报建管理办法。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工程,工艺要求高、工程 量大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参照执行建设部工程建设报建管理办法。

3、第七条 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签订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装饰装修后的修缮、拆迁和补偿等内容。第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时,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荷载的,应当按照 下列办法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之日起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 准。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 工许可证。第九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质 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建筑

4、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 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装饰装修 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第三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与承包第十一条 凡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 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无资质证书或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建筑工程共同发包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 建筑施工企业承包。独立发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装饰装修或工艺要求高、工程量大的 装饰装

5、修工程,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承包。第十三条 下列大中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 (一)政府投资的工程; (二)行政、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 (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工程; (四)国有企业控股的企业投资的工程; 前款规定范围内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特殊专 业等工程,可以采取议标或直接发包。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方式,由建设单位或房屋所有权人、房 屋使用人自行确定。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统一的建筑装饰装 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强迫承包

6、方购入合同约定之外的装饰装 修材料和设备。第四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办事,严格执行 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第十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饰装修设计和施 工任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图纸。第十八条 原有房屋装饰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 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 对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 进行装饰装修。 整栋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第十九条 建筑装

7、饰装修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饰装修防火 规范。完成装饰装修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持施工许可证和施工设计图纸 ,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核准。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 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进行质量 和安全监督。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合格,否则不予验收。第二十二条 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工程,要严格按照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工程初装饰 竣工验收办法验收评定。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生

8、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 改正、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以下的罚款;因责令停止 施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报建的; (二)该招标的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包给无资质证书的或承包任务与资质证书等级不符的企业的; (五)使用未验收工程的。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承包方违反本规定有关

9、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停业整顿、降 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并可处以装饰装修工程造价以下的 罚款: (一)未取得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而进行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的; (四)拒绝接受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检查、验收的; (五)将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用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 (六)破坏环境、危及人身安全的; (七)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申请批准、未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擅自拆改房屋结构 或明显加大

10、荷载,对原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 修复或赔偿,并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七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工作人员不如实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性能出 具结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 偿。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原有房屋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

11、释。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 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XX年月日起实施。2装饰工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目标管理第1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落实总公司和分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2条制定安全目标,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后落实到分公司、项目部,定期考核。第二章组织管理第3条成立由总公司质安部安全生产负责人为首,各分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各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4条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各施工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

12、。第5条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第6条各分公司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保证如果有分公司施工人员施工作业就必须有分公司现场负责人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第7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总公司质安部汇报。更改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方案的主管审批签字后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第8条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制度。各分公司在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中应有专项的安全管理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用书面形式提交总公司公司质安部负责人经审阅后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

13、底。第9条建立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第10条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第11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第12条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避免意外事故发生。第13条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复印证件上报总公司质安部备案。第14条分公司管理者不得随意指挥,操作者不得随意作业,抵制随意指挥,制止他人随意作业。第15条施

14、工现场各类标牌和警示标志齐全醒目(电子版本可以到总公司质安部拷贝)。第16条施工堆料不得占用楼道内的公共空间,封堵紧急出口;室外堆料应遵守甲方规定,避开公共通道、绿化地、化粪池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垃圾宜密封包装,并放在指定垃圾堆放地;应控制粉尘、污染物、噪声、震动等对相邻居民、居民区和城市环境的污染及危害。第17条每月定期由总公司质安部负责人和分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第18条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第19条管道、设备工程的安装及调试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必须同步进行的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

15、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第四章临时用电、用水管理第20条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现场用电应从户表以后设立临时施工用电系统。2、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施工用电系统,应由电工完成。3、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4、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5、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第21条施工现场用水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得在未做防水的地面蓄水。2、临时用水管不得有破损、滴漏。3、暂停施工时应切断水源。第22条施工用电必须符合用电操作规程,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第23条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第24条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第25条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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