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021年《国家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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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来源:来自本人网络整理!祝您工作顺利!2021年2021年国家立法法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大会对中国共和国立法法的修改正式通过,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2021年国家立法法,盼望大家喜爱! 2021年国家立法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进步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进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其次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

2、遵循宪法的根本原那么,以经济建立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指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动身,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表达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加立法活动。 第六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动身,适应经济社会进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利与责任。 法律标准应当明确、详细,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其次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

3、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根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展局部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根本原那么相抵触。 第八条 以下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殊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迫措施和惩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确实定

4、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根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根本制度; (九)根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根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打算,受权国务院可以依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局部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迫措施和惩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 受权打算应当明确受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受权机关施行受权打算应当遵循的原那么等。 受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5、,但是受权打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受权机关应当在受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受权机关报告受权打算施行的状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看法;需要连续受权的,可以提出相关看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打算。 第十一条 受权立法事项,经过理论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准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受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受权机关应当严格根据受权打算行使被授予的权利。 被受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利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改革进展的需要,打算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受权在肯定期限内在局部地方临时调整或者临

6、时停顿适用法律的局部规定。 其次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特地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打算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打算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特地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看法,再打算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特地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看法。 第十六条 向全国

7、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本法其次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打算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按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看法,并将有关状况予以反应;特地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展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打算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进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第十八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

8、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展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看法,答复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依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状况。 第十九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特地委员会进展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看法,并印发会议。 其次十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依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特地委员会的审议看法,对法律案进展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看法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其次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

9、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看法,进展争论,并将争论的状况和看法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律案中的重大的特地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展争论,并将争论的状况和看法向主席团报告。 其次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其次十三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打算,可以受权常务委员会依据代表的看法进一步审议,作出打算,并将打算状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受权常务委员会依据代

10、表的看法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打算。 其次十四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依据各代表团的审议看法进展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其次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其次十六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特地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打算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特地委员会审议、提

11、出报告,再打算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假如委员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其次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打算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特地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看法,再打算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特地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看法。 其次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别状况外,应当在会议进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

12、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其次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展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其次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状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律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展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依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律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展争论。 第三十条 列入常

13、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看法比拟全都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局部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看法比拟全都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看法,答复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依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状况。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特地委员会进展审议,提出审议看法,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有关的特地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可以邀请其他特地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看法。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

14、依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特地委员会的审议看法和各方面提出的看法,对法律案进展统一审议,提出修改状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看法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特地委员会的审议看法没有接受的,应当向有关的特地委员会反应。 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特地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看法。 第三十四条 特地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依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状况。 第三十五条 特地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看法不全都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的特地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看法。听取看法可以实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展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看法。论证状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看法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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