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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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中科技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校教202152号(2021年7月19日公布)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严谨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华中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信函的形式并附乡镇或街道一级行政机关的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

2、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条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学校医院诊断认为1个月内可康复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回家治疗1个月,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1个月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第2学年

3、度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以及居住地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并经本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按时到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手续,并申请注册,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事先须提交有关证明,向学校注册中心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2周不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当学期的学习资格。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确认,办理相关手续后申请注册。 第二章学习纪律 第五条学生应当按照各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

4、学习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学生应当按所选课程和学校的安排上课,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考试(考查)时应当遵守考试纪律。 第七条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有事、有病须离校者,应当到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事假连续3天以内由院(系)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含3天)至2周以内由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由学校教务处批准。无论请病假还是事假,学生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到学院(系)销假。第八条学生对所修专业

5、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设计、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应当参加。 第九条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二十七条作出处理。 第十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含重修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公益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实习、设计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违反学习纪律和作弊的行为,均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对设置的

6、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应当修满某一个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三条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第十四条公共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为主干的课程。理学、工学、医学、经济学、管理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必须至少选修10学分的人文社会科学类公共选修课程;哲学、法学、文学门类各专业的学生必须至少选修6学分的自然科学类公共选修课程。 第十五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学校规定,课堂教学每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程32学时为1学分),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课外学分

7、的计算方法按培养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选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在校期间,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在院(系)学习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制定合理的发展目标和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学习,自主安排学习进度,提前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4(四年制专业)学期或第6学期(五年制专业)、第8学期(六年制专业)末提出申请,经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学生可自主放慢学习进度,在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可滞后毕业。 第十七条学生选课事宜按华中科技大学学分制选课办法执行。第十八条在主修专业学有

8、余力的情况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另一专业方向的课程学习。理、工、医、经济、管理类学生若辅修专业为人文社会科学大类的某一专业,法学、哲学、文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生若辅修专业为理工医大类的某一专业,所修的课程学分可冲抵本细则第十四条要求的学分。第十九条本科阶段选修了研究生阶段的学位课程并取得学分者,其获得的学分计入本科阶段学习的总学分并在考入我校研究生后可冲抵相应研究生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在国(境)外大学所修课程应与我校专业设置课程的内容相近或相当,其成绩经我校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实施学分互认。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学校的规定参加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其考核成绩

9、应记入学生成绩单。正式办理选课手续后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考试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考查采用五级制,一般记“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及格及其以上等级者,取得该课程学分。当需要时,考查课程成绩按下列关系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50分。 办理中、外文出国成绩单时,课程成绩按如下等级对应。优秀(a)85100;良好(b)7084;中等(c)6069;不及格(d)59及以下。

10、第二十三条有实验或作业的课程,学生应当按教师的要求完成实验(包括实验报告,下同)和作业方可参加考核。 抄袭实验报告或作业视同未交实验报告或作业。 第二十四条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测试、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报告、论文、出勤等)和结束性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比例由任课教师(或课程组)提出,经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二十五条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身患疾病或因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修读体育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院(系)和体育部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由体育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教学和课程考核。第二十六

11、条公益劳动课程的考核主要依据学生的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出勤)和效果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的1/3,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超过课程教学要求的1/3者,不得参加课程的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缺平时成绩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持本人申请及有关证明到学生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教务科办理缓考手续。一学期内1名学生同时申请缓考3门课程以上(含3门),需报教务处备案。经批准缓考的学生,凭缓考单可参加后续同类课程的考试,成绩以综合考试成绩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不得参加补

12、考。第二十九条凡考试(含考查)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作弊”,不得参加补考。 第三十条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录工作。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可在成绩上网公布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提出查阅成绩的书面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后转开课教师所在院(系)代为查阅,查阅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查阅结果若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提出复查成绩的申请,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复查;复查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一条毕业设计(论文)由学生所在院(系)答辩委员会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 第三十二条补考是指每学期开学初,对学生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再次安排的

13、考试环节。每门课程参加补考次数不超过1次。补考合格者,成绩以60分记载。 第三十三条按培养计划中必修的课程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学生应当重修;选修课课程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外选择其它课程学习。 第三十四条学生不得重修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不及格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 第三十五条因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的变动而无法参加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重修的替代课程由所在院(系)决定,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五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年级学生,在入学3个月后,可向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申请调换专业: 1.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2.确有专长或兴趣需要

14、在其他专业学习和培养; 3.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三十七条在校学习的二年级学生,在修完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后,可在学科大类内部自主选择主修专业。各专业依据教学资源的情况和“优生优先”的原则予以满足。此类学生转专业事宜在第4学期中期进行。 第三十八条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提出申请; 2.转出院(系)和转入院(系)签署意见; 3.学校教务处审批。跨学科大类转专业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 2.已被确定为国防生或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的特殊专业; 3.以美术课目考试入学的学生不得转入非美术科目的其他专业; 4

15、.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 5.已达到退学程度。 第四十条因生理、地理或学业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不宜在本校学习,学生可申请转学。入学未满1学期或无正当理由者,不得转学;已受开除学籍处理和已办理退学手续者,不得转学。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学期末办理。 第六章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四十一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期间因病或因事导致不能正常学习,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1学期总学时1/3以上; 2.因事需停课超过1学期总学时1/3以上; 3.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院(系)认为必须休学。第四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学生所在院(系)注明起止时间,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教务处审批。院(系)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的,由院(系)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送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四条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均以学期为单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4个学期。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学期休学,按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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