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交易税收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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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新规解读 住房类型普通住房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n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n 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宁房管2008278号商业用房? 购买契税、印花税一般规定契税、印花税(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税种优惠内容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印花税暂免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缴纳契税契税3%,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补贴个人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普通住房契税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0.5%补贴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住房

2、缴纳契税契税1%,政府给予房款总额1%补贴关于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8)232号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第137号对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但人均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申请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居民,比照执行首次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优惠政策。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苏政办发2008133号购买经济适用房自2007年8月1日

3、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第024号接受捐赠房屋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

4、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国税发2006144号个人所得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具

5、体征税方法: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883号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

6、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

7、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先将全部所得数额除以12,按其商数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根据全部所得数额、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征税。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政府购房补贴补贴标准购房政府补贴(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住房类型补贴额度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房款总额1%的补贴90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房款总额0.5%的补贴 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宁政办发(2008)106号)补贴办法南京市购买普通住房补

8、贴发放操作细则 宁房管2008255号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奖励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个人2007年1月1日后在本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或汽车,奖励额度为本人申报年度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世界5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软件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中国软件100强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同等条件的,可连续3年享受奖励,每年奖励额度为上一年度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市财政实际留成部分。南京市软件企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专项奖励实施办法 宁地税发200899号转让营业税一般规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住房类型转让营业税缴

9、纳小于2年大于等于2年非普通住房全额纳税差额纳税普通住房差额纳税免税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第137号受赠房产销售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

10、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72号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11、 国税发【2007】第033号个人所得税一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收入确认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8号建立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制度。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高于各地区确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纳税人申报的销售价格计算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房屋销售价格低于各地区确

12、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应按最低计税价格计算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第033号扣除项目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

13、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

14、税费;(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二)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三)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

15、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1. 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计算缴纳转让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扣除装修费用: 1.纳税人提供的装修费用凭证不是有效发票的; 2.发票上注明的付款人姓名与房屋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的姓名不一致的; 3.发票由建材市场、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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