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新证据”问题研究[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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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题 目:民事诉讼中“新证据”问题研究 学生姓名: 李明洋 学 号: 201504031105 院 系: 文法与经济管理学院法学系 专业年级: 2015级法学(专升本)专业 指导教师: 任广志 2017年5月24日摘 要民事诉讼中关于新的证据问题的阐述,以及其历史沿革。在举证时限例外的“新证据”,其思想受到了实体公正的影响。本论文以新的证据的概念、特征为主线,通过对有关新的证据材料的分析,归纳得出新的证据的概念。我国采用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对于证据的提出时间没有限制,“新证据”可以随时提出,由此产生了很多弊端。本文的写作采取了比较

2、研究与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有关研究,对新证据的正当性危机和缺乏配套制度的评析。完善我国新证据的总体思路和具体设想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因此,对现行的制度进行改造,建立完善的“新证据”十分必要。关键词:证据;新证据;民事诉讼;规则;制度ABSTRACTThis paper expounds on the problems of the new evidence in civil litigation, and its historical evolution. In the proof time exception of new evidence, the thought ha

3、s been influenced by the entity justice. In this paper, the concept of new evidence, the characteristics as the main lin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relevant evident materials of the new concept, summed up the new evidence at present Civil Procedure Law is used in evidence at any time, for evidenc

4、e of no time limit, the new evidence can be made at any time, resulting in a lot of drawbacks. This paper adopt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combination of theory and methods, based on a comprehensive study of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In China Current situation and deficiency of new evidence,

5、comment on new evidence of the legitimacy crisis and the lack of supporting systems. To improve the overall thinking and specific ideas of new evidence in China and the corresponding supporting system. Therefore,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existing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new

6、evidence of ten points.Keywords:Evidence;New evidence;Civil litigation;Rules;System目 录第一章 引言1第二章 民事诉讼“新证据”问题概述2 “新证据”概念2 “新证据”历史沿革3第三章 民事诉讼中“新证据”问题其他地区研究4 美国4 德国4 日本4 台湾和澳门5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新证据”制度现状6 民事诉讼中“新证据”存在的问题6 4.1.1 制度的正当性危机6 4.1.2 配套制度的缺乏6 证据规定中“新证据”的不足7 一审中对举证期限的阐述7 二审中对“新证据”的规定7 再审中对证据新发现的解释7 4.

7、3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新证据”的规定8第五章 我国民事诉讼“新证据”规则的完善9 5.1 完善“新证据”规则的总体思路9 5.2 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9 5.2.1 建立强制答辩制度10 5.2.2 完善审前准备制度10 5 强化法官释明权10 5.3 完善“新证据”规则的具体设想10 5.3.1 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完善11 5.3.2 严格制定法律审的裁量制度11 5.3.3 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完善11第六章 结论12参考文献13致 谢14第一章 引言民诉中,证据位于核心地位也位于基础地位。司法实践过程中既是立案所依照的证据,也是诉讼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的有效手段。一直以来我

8、国对于诉讼理论及其实践都奉行求真务实、秉公执法的理念。对于证据的提出,时间并无特别要求,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为防止严苛的证据失权对实体公正的过分侵害,提出“新证据”作为举证时限的例外,以减缓证据失权对实体公正带来的冲击。由于“新证据”界定不明晰,制度保障不健全。通过借鉴别国的和其他地区的法律中“新证据”的问题研究,也发现了许多我国可以借鉴可以改正的不足,也有助于我们的下一步发展。通过对我国国情的分析,对制度化以及正当化危机的认识,对“新证据”的改革已是迫在眉睫,良法之治力于行,所以法律制度的完善,现在是国家的重中之重。因此,迫切需要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将“新证据”规则加以完善,解决其在适用过

9、程中出现的问题。本文以“新证据”概念入手,结合我国国情深刻剖析“新证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新的证据”规则建议。对我国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具体思路,在审判程序过程中加以完善,对制度的正当行危机进行评析,对缺乏的配套制度进行补充。通过对外国及其他地区的借鉴,完善我国在“新证据”中存在的不足,提供一些具体思路,为祖国尽一份绵薄之力。第二章 民事诉讼“新证据”问题概述民诉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来说,提出“新证据”是非常常见的。在人们诉讼制度早期,当时还没有“新证据”出现。民诉中的“新证据”演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对于实体公正的追求以及程序公正的追求,对于诉讼效率和程序安定都在民诉中非

10、常有价值,“新证据”就是民诉中多年积累的结果。 “新证据”概念对于“新证据”概念早在2001年最高院公布的规定中作为界限,总共有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传统观点依照字面解释的方法对于民事诉讼中“新证据”进行理解的阶段。其主要是在证据规定出现之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5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及第179条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法院应当再审”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即,只要是当事人在此之前曾经没有向法庭提交的证据都应视为新的证据。第二个部分是证据规定公布以后,并在第41条和第43条以及第44条分别作了以下规定:证据规定第41条:“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一款规定的新证据是指

11、以下情形:一是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是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43条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时间内提供出证据,并且对证据的不审理导致了不公正的裁判的,这种证据叫做新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44条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证据,是指原法院开庭审理后才发现的

12、证据。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1。至此,传统观点中字面阐述的方法被抛弃了,“新证据”一词成为具有特定内涵的专有术语,对于这个术语的一切解释都必须依托证据规定中的相关文本展开。在此基础上,现有理论与司法实践中,有关“新的证据”概念的论述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实践中“新证据”应理解为在原审庭审中,没有经过双方是人质证和人民法院认证,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材料;第二种观点认为“新证据”是指某一程序阶段或某一程序从未出现过,而在该阶段或者该程序以后才出现的事实材料。第一种观点因为是发表在证据规定公布之前,所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排除了一审存在“新的证据”的情形,但是它却揭

13、示了“新证据”的合理内涵,并表达了其本质的东西;第二种观点是在证据规定公布之后,涵盖了该规定有关“新证据”内容的表达,但是没有表现出“新的证据”的本质内涵。两者都有不足之处,而且都没有提到“新证据”的未失权效果这一重要属性。因此,我认为应把“新证据”界定为某一程序阶段或者说某一还未曾出现的程序,而在该阶段或该程序以后才出现的,未经当事人质证和人民法院认证,但并未失去证据一般时效的证据材料2。 “新证据”历史沿革“新证据”作为举证时限的一种例外,不是独立存在的。它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的过程,和举证时限制度变革是密不可分的。所以从举证时限制度的发展过程来探讨“新证据”问题的历史沿革,其大致可以分为

14、三个阶段:第一是法定顺序主义阶段。当时的德国由于受到教条式的诉讼程序影响,所以当时的民诉奉行的是鉴于书面上的审理,当事人纷纷提出诉状的方式是逐步进行的,并具有严格阶段性。当事人倘若错失举证时间,则导致证据失效,此后再也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其优点是保证诉讼程序处于稳定状态,但当事人为避免失权而提出的主张和抗辩及有关证据,使得诉讼资料过多,审理变的僵化,并难以避免诉讼拖延3。第二是随时提出主义阶段。为了避免法定顺序主义产生的弊端,法国民事诉讼采取口头审理主义。当事人可随时提供诉讼资料和证据,还可以在后续阶段提出之前未曾提出的证据。这种制度可以使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灵活的提出证据,但也导致了当事人对举证

15、的滥用。因此,此方法在弥补前一阶段的缺点的同时,也出现了另一些弊端4。第三是适时提出主义极端。为解决随时提出主义滥用诉讼权利的问题各国当事人对举证时间规定了临界点,既可以保证诉讼过程的灵活性,又保持了程序的稳定性。所以适时提出主义确立了严格的举证时限制度,证据失衡制度又重新得到了重视,但是绝对的证据失权导致逾期的证据不得进入诉讼程序,任何有关涉及案件的重要事实也不例外,这就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矛盾加剧。为了防止实体公正不会受到证据权利丢失的恶果,其规定在某种特定环境下给予接受来自当事人的的逾期证据,叫做“新证据”5。第三章 民事诉讼中“新证据”问题其他地区研究纵览各国各地立法,限期举证已基本取得共识,使之成为证据立法普遍适用的规则。但是,世界各地不是完全都适用“新证据”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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