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春商法-余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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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商法课程作业姓名:余学 号:年级:2015学习中心:一、名词解释1 .商人:指以一定的自身或社会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为工具获取利润并附有一 定社会责任的人,或者是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商业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2 .商号:商号是商人在营业活动中表彰自己的名称。3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4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5 .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无限公司就是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2、两合公司,是以共同商号进行商业活动的公司, 其股东的一人或数人以其一定的 出资财产数额而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其他股东负无限责任。6 .公众公司、闭锁公司:公众公司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使股东人数超 过200的股份有限公司。闭锁型公司是指股东人数甚寡,且股权流通性很低的公司。7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通过受让股权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 限公司成员,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8 .董事:是指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 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 活动。9 .监事:公

3、司的监督者,传统大陆法系的监督部门,对股东会负责,对董事、 高管人员进行监督。10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对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11 资本多数决:是指在符合法定人数或表决权数的股东大会上,决议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权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 法律则将股东大会中多数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并对少数派股东产生拘束力。12 累积投票制: 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13一人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4、又称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14 隐名股东: 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 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 但在公司的章程、 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15 股票: 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证券化的形式, 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16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7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制订公司章程,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人。18自益权:是指股东专为自己利益的目的而行使的权利。19 共益权: 凡股东以自己的利益并兼以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是共益权。20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

5、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21 募集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22 单独股东权: 指每一单独股份均享有的权利, 即只持有一股股份的股东也可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自益权、表决权等。23少数股东权:指持有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24 公司僵局: 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 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 导致股东会、 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 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25 发行市场: 是通过发行股票进行筹资活动的市场, 一方面为资本的需求者提供筹集资金的渠道

6、,另一方面为资本的供应者提供投资场所。26流通市场:是已发行股票进行转让的市场,又称“二级市场” 。流通市场一方面为股票持有者提供随时变现的机会,另一方面又为新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与发行市场的一次性行为不同,在流通市场上股票可以不断地进行交易。27创业板: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以NASDAQ 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在上市门槛、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有较大区别。 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 尤其是高成长性企业, 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 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28 可转换公司

7、债券: 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 在一定期限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29 财务报表: 是会计主体对外提供的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和经营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附表和附注。30公积金制度:是指公司按公司法规定,必须每年按一定比例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那部分资金。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公积金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来源和提取比例、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积提取额的最低上限、 公司法定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违反公司法定公积金制度的法律责任都由公司法明确规定。31 清算中公司: 是负责对期

8、货交易所内进行的期货合同进行交割、 对冲和结算的独立机构。 清算所是随期货交易的发展以及标准化期货合同的出现而设立的清算结算结构。32设立中公司:指公司发起人(或称设立人)订立设立公司的合同或协议,根据公司法 及相关公司法规的规定着手进行公司成立的各种准备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组织。33 强制清算: 指当开展信用交易的投资者账户中保证金不足时, 证券公司对其实施的强制措施,如卖出抵押证券、追加保证存款等。34短期交易收益:是指股票、证券等有价票据在短期内进行交易,而获得的收益。35 要约收购: 是各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收购形式, 它通过公开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达到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二、简答题1营

9、利社团法人的内涵社团法人,又称法人型人合组织,指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即 “人的组织体 ”。营利法人 . “公益法人” 的对称。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如公司、企业等。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 系指使其社员而非法人本身享受财产上的利益。 仅以营利为手段,为增进公益而收取入场费、手续费、住院费等费用的,其收入又不构成社员个人财产的社团,仍为公益法人。2股东权的内容(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和会

10、计账簿的查阅权;(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定、监事会会议决定的查阅权和复制权,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复制权;(8)优先认购新股权;(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10)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11)公司重整申请权;(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定义: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以其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 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 这就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 否

11、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 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 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 探究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价值两面性,也许我们能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找到缘由。书中曾精辟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 于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应运而生, 其首推 19 世纪后半期于美国诉密尔沃基冷藏运输公司一案中确立的 “揭开公司面纱” 原则。 对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本质日

12、本学者森木滋曾作过这样的精辟解说: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 就某一公司而言贯彻其形式的独立性被认为是违反了正义, 衡平的理念, 并对该公司的存在给予全面的否定, 而是在承认其法人存在的同事, 只就特定事案否定其法人人格的机能, 讲公司与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 ”特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股东有限责任的修正和维护,当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被滥用打破, 它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出现, 是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一种风险的与权利的平衡,实现了“矫正的公平” 。它具有以下特征: 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前提。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虽然

13、具有否认法人人格的功能, 但它是针对具有法人人格且人格被滥用的公司。 若一公司未取得合法独立人格, 它就不能行使法人的权利, 其行为和后果将视为无效, 也就不存在债权人要求股东就公司实体行为或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也不存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必要。 因为只有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才有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的可能。 因此,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否认,而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恪守。4资本三原则资本法定原则也称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法律的确认或者取得公示的效力,并以此作为其他法律规则的基础依据。其具体制度包括:( 1)对出资的形式、对价的规制;( 2)资本最低限额的

14、规制;( 3)资本实际缴纳,即使是分期缴纳,也应当最终达到100%出资;( 4)资本比例的要求;( 5) 资本公告制度, 即注册资本必须公告以便确保相对人获得一个稳定的预期。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 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这一原则要求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的一致, 如果不一致, 也要保证公司维持一个和注册资本相当的实缴资本。其具体制度包括:( 1)有限公司初始股东对现金之外的出资负有价值保证责任,而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 3)除非依照特别规定的目的和程序,不得收购本公

15、司股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 5)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之前不得分配利润;( 6)公司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7)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之间的转换受到严格限制;( 8)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等。资本不变制度意味着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以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减少或增加。不过不允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公司法是不可想象的, 因此这一原则实际上意味着资本变动的公告。其具体制度包括:( 1)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的,必须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修改章程,办理变更登记,并应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2)登记(合并、分立)的事项变动,以及资本变动,应当进行登记。围绕着法定资本而构建的资本三原则, 其核心是保证公司存在着一个固定的、 可能理论上会不断增加的数额。 法律规制的关注点就在于能够确保这个法定资本在公司内的存在, 如果股东以各种方式取回了资本或出资, 就会导致这一数额的下降,被称为资本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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