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党政风中国婚姻家庭法党政党课党课知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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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婚姻家庭法 M a r r i a g e a n d F a m i l y L a w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婚 姻 家 庭 法 演讲人:通用名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调 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 律规 范的总 称。 (二)调 整对 象:婚姻家庭关系 从范围 看,包括婚姻关系(夫妻关系) 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2、兄弟姐妹关系 等) 从性质 看,可分为 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和婚姻家 庭方面的财产 关系。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基本原则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群婚制 对 偶婚制 一夫一妻制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 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 益原则 5、计 划生育原则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结结婚 (一)婚姻关系成立的条件 1、结 婚的必备 条件 (1)必须 具有结 婚的合意; (2)必须 达到

3、法定的结 婚年龄 2、结 婚的禁止要件 (1)禁止重婚 (2)禁止一定范围 的亲 属结 婚 (直系血亲 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 (3)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 婚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婚姻关系成立的程序 1、结 婚程序的意义 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结 婚程序以后,婚姻关系才得到国 家的确认 并受法律的保护 。 (1)仪 式制;(2)登 记 制; (3)登记 与仪 式结 合制 2、婚姻登记 管理机关 在城市是街道办 事处 或者市辖 区、不设 区的市人民 政府的民政部门 ,在农 村是乡 、民族乡 、镇 的

4、人民 政府。 3、结 婚登记 的程序 申请 审查 登记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夫妻财产财产 关系 (1)法定夫妻财产 制 -是指依照法律规 定直接适用 处 理现实 夫妻财产 关系的夫妻财产 制度。它适用于 夫妻没有对财产 制进 行约 定或者夫妻财产 制约 定无 效这 两种情形。 除外规 定:法定个人特有财产 (2)夫妻约 定财产 制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离婚 (一)婚姻关系终 止的概念和法定原因 1

5、、婚姻终 止,或称婚姻关系的消灭 ,是指合法有效 的婚姻关系基于发 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归 于消灭 。 2、原因有两种: 一是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 二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离婚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1、协议协议 离婚2、判决离婚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2、判决离婚 (1)判决离婚又称诉讼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 待离 婚或离婚后子女抚 养或财产 分割等问题 不能达成协 议 ,由

6、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 人民法院审 理、调 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 (2)程序:起诉 受理 调 解 判决 (3)特别 程序: 现 役军 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 得军 人同意,但军 人 一方有重大过错 的除外。 女方怀 孕期间 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判决离婚的法定依据(P217)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离婚对对夫妻和子女的法律后果 1、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 2、夫妻财产 关系方面的后果 (1)夫妻共同财产 的分割 ; (2)离婚时 的经济补偿 ; (3)夫妻对 外债务 的清偿

7、 ; (4)离婚时对 生活困难 一方的帮助 3、离婚后对 子女的抚 养教育 (1)离婚不消除父母子女关系 ; (2)离婚后子女的抚 养归 属 ; (3)离婚后子女抚 育费 的负 担 ; (4)离婚后不直接抚 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家庭关系 (一)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即亲 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 的权 利、义务 关系。 1、自然血亲 的父母子女关系。这 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 而发 生的,其 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 2、

8、拟 制血亲 的父母子女关系。这 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 以及事实 上 抚 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 可而人为设 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 ,继 父母和其受其抚 养教育的继 子女的关系。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二)父母子女之间间的权权利义务义务 1、父母对 子女有抚 养教育的义 务 ; 2、父母有管教和保护 未成年子 女的权 利和义务 ; 3、子女对 父母有赡 养扶助的义 务 ; 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 承遗产 的 权 利 。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

9、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继继承法 (一)继 承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广义 :财产继 承、宗祧继 承、户 主继 承等 狭义 :仅 指财产继 承。 2、继 承的特征 (1)财产继 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且继 承人和被继 承人之间 通 常存在婚姻或者血亲 关系; (2)财产继 承关系的发 生是有条件的; (3)财产继 承关系的客体是公民死亡时遗 留的个人财产 和其他合法权 益 ; (4)财产继 承是继 承人无偿 取得被继 承人遗产 的财产 所有权 。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

10、心组设计 继继承权权的取得和丧丧失 1、继 承权 的取得(P223) (1)公民的继 承权 ,自公民出生时 起产 生,至公民 死亡时终 止 (2)公民享有继 承权 ,却不一定就能实际 取得被继 承人的遗产 2、继 承权 的丧 失 (1)故意杀 害被继 承人的; (2)为 争夺遗产 而杀 害其他继 承人的; (3)遗 弃被继 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 承人情节严 重 的; (4)伪 造、篡 改或者销 毁遗 嘱,情节严 重的。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我国继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则 1、保护 公民私有财产继 承权

11、 的原则 ; 2、继 承权 男女平等的原则 ; 3、养老育幼的原则 ; 4、权 利义务 一致的原则 ; 5、互谅 互让 、和睦团结 的原则 。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法定继继承 (一)法定继 承的概念 法定继 承又称无遗 嘱继 承,是指继 承人的范围 、继 承顺 序和继 承份额 以及 产 分配的原则 等,均由法律直接予以规 定的继 承制度。 (二)法定继 承人的范围 和顺 序 1、法定继 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 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 继 子女 胎儿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

12、母、外祖父母 (6)丧 偶儿媳、女婿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转继转继 承 转继 承是指继 承人在继 承开始后,遗产 分割以前死亡,其应继 承的遗产转 由他的合法继 承人继 承的制度。 1、转继 承不同于代位继 承,转继 承是基于继 承后于被继 承人死亡的事实 而 发 生的; 2、转继 承人可以是被继 承人的晚辈 直系血亲 ,也可以是被继 承人的其他法 定继 承人; 3、转继 承既适用于法定继 承,又可适用于遗 嘱继 承。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

13、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遗遗嘱继继承 (一)遗 嘱的概念和特征 1、遗 嘱的概念 遗 嘱是立遗 嘱人生前对 其遗产 所作的处 分或对 其他身后事务 所作的安排, 并在死亡时发 生效力的行为 。 2、遗 嘱的特征 (1)遗 嘱是遗 嘱人的单 方法律行为 ; (2)遗 嘱是遗 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 (3)遗 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 。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二)遗遗嘱的条件、形式和内容 1、遗 嘱的条件 (1)遗 嘱人必须 具有立遗 嘱能力; (2)遗 嘱必须 是遗 嘱人的真

14、实 意思表示 ; (3)遗 嘱的内容不得违 反法律和社会主 义 道德,不能剥夺丧 失劳动 能力又没有 生活来源的继 承人必要的遗产 份额 ; (4)遗 嘱的形式也必须 符合法律规 定。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遗遗嘱的形式 自书遗书遗 嘱代书遗书遗 嘱录录 音遗遗 嘱口头遗头遗 嘱公证遗证遗 嘱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遗遗嘱的内容 (1)遗产 的名称、种类 、数量和地点; (2)遗 嘱继 承人或者受遗赠

15、 人; (3)遗产 的分配,即各遗 嘱继 承人遗赠 人所得的遗 产 份额 ; (4)对遗 嘱继 承人遗赠 人取得遗产 所附加的要求和 条件; (5)遗 嘱执 行人; (6)遗 嘱人等签 名; (7)注明年、月、日。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遗遗嘱的变变更和撤销销 1、遗 嘱的变 更,是指遗 嘱人依法改变 原先所立遗 嘱的部分内容。 自书 、代书 、录 音、口头遗 嘱,不得撤销 、变 更公证遗 嘱。 遗 嘱变 更后,按变 更后的内容执 行。 2、遗 嘱的撤销 ,是指遗 嘱人依法取消原来所立遗 嘱的全部

16、内容。 如有数份遗 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 嘱为 准。 遗 嘱撤销 了原立遗 嘱而又未立新遗 嘱时 ,其遗产 按法定继 承方式继 承。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遗遗嘱继继承 1、遗 嘱继 承的概念 遗 嘱继 承,是指由被继 承人生前所立的遗 嘱来指定继 承人及其继 承的遗产 种类 、数额 的继 承方式。 遗赠 ,是指自然人以遗 嘱的方式将其遗产 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无偿赠给 国 家、集体组织 或法定继 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于其死后发 生法律效力的单 方 法律行为 。 (1)遗 嘱继 承人和受遗赠 人的主体范围 不同。 (2)遗 嘱继 承权 和受遗赠权 的客体范围 不同。 (3)受遗赠 人与遗 嘱继 承人作出接受和放弃表示的要求不同。 (4)受遗赠 人与遗 嘱继 承人取得遗产 的方式不同。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小河中心组设计小河中心组设计 遗产遗产 的处处理 (一)继 承的开始 继 承从被继 承人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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