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2012)1002-1-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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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BC20121002-1 编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 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 ,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合同有任何 疑问,请向贷款行咨询。疑问,请向贷款行咨询。 目目 录录 第一条 定义.- 2 - 第二条 借款人承诺.- 3 - 第三条 基本条款.- 4 - 3.1 借款.- 4 - 3.2 利率、罚息、复利.- 4

2、- 3.3 提款、贷款支付.- 6 - 3.4 还款.- 9 - 3.5 借款凭证.- 11 - 3.6 担保.- 11 - 3.7 权利义务.- 12 - 第四条 补充条款.- 14 - 4.1 资金监管账户.- 14 - 4.2 保险.- 14 - 4.3 财务指标监督.- 15 - 4.4 借款额度重新核定.- 15 - 4.5 其他约定.- 16 - 第五条 法律责任.- 16 -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7 - 借款人(全称):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编: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邮编

3、: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借款人因 项目建设需要向贷款人申请 固定资产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定义定义 除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在本合同的含义如下: 1.1 借款期限:包括总借款期限和单笔借款期限。总借款期限,指第一笔借 款发放之日起至按合同约定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时段;单笔借款期 限,指分次提款中单笔借款发放之日起至约定的借款人清偿该笔借款本息之日 止的时段。 1.2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合同约定提取借款的时段,包括经协商一致推迟 提款的时段。 1.3 提款日:是指每笔借款转存到借款人账户之日。 1.4 还款期:指合同约定的借款人第一次归还借款本金之日至

4、还清全部借 款本息之日的时段,包括经协商一致重新确定的归还时段。 1.5 项目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至项目完工之日的时段。 1.6 项目经营期:指从项目完工之日至运营期结束的时段。 1.7 项目完工:指本合同项下项目已经有权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包括工程质 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并已交付使用。 1.8 期间:期间以日、月、年计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 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1.9 LIBOR/HIBOR:指路透社公布的提款日前两个工作日对应期限的伦敦/ 香港同业市场拆借利率。 1.10 借款比例:指贷款人就本项目所提供的借款在本项目全部借款中所占 的比例。 1.

5、11 项目总投资:指拟建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需要量 之和,反映项目总资金需要量。 1.12 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借款人承诺借款人承诺 借款人承诺如下: 2.1 项目建设及借款申请依法合规: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有权部门核准 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符合国家对拟投资 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新设项目法人)信 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 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

6、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租 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按照 合同约定缴纳了相关费用;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2.2 签订合同的行为无瑕疵: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 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合同上签字或 者签章的是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代理人;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 人办理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导致借款 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 2.3 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借款人确保担保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 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

7、担保人有 权以该担保物设立担保;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权签字人;督促担保人积极办 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担保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以及担保的登记手续; 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 2.4 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权利义务: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 法使用贷款,不利用贷款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积极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及贷 款人对贷款及担保的相关监督、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偿还贷款,不采 用任何方式逃避债务;不存在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 2.5 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可能影响其财务 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其他

8、行政程序或索赔事件。 2.6 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借款人、担保人、股东以及项目、财务等文件、资料 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 第三条第三条 基本条款基本条款 3.13.1 借款借款 3.1.1 借款用途: 。 3.1.2 借款币种及金额(大写): 。 3.1.3 总借款期限: (大写)(年/月)。 3.23.2 利率、罚息、复利利率、罚息、复利 3.2.1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 3.2.1.1 人民币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固定利率:按照 (每笔借款提款日/合同签订日) (单笔借款期限/总借款期限)期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 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 (上/下)浮 ,直至借款到期日。

9、(2)浮动利率:按照 (每笔借款提款日/合同签订日) (单笔借款期限/总借款期限)期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 同档次基准利率基础 (上/下)浮 。浮动利率调整以 (大写)个 月为一个周期,自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自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 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确定新的借款利率,贷款人可不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确定新的借款利率,贷款人可不 再另行告知借款人。再另行告知借款人。无借款对应日的,该月最后一日视为借款对应日。 (3)其他方式: 。 3.2.1.2 外汇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

10、) (大写)个月 (LIBOR/HIBOR)+ 的利差组成 的按 (大写)个月浮动的借款利率; (2)执行年利率 ,直至借款到期日; (3)其他方式: 。 3.2.2 计计息、息、结结息方式息方式 3.2.2.1 借款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为每 (月/季末月) 的 20 日。 3.2.2.2 实行固定利率的借款,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实行浮动利率 的借款,按各浮动期当期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单个结息期内利率多次浮动的, 先计算各浮动期利息,再加总各浮动期利息。实行其他利率的,按照约定计息。 3.2.2.3 借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正常还款日顺延至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11、顺延期间按照约定的计息方式计收利息。 3.2.3 罚罚息息 3.2.3.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的 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按照逾期期限分段 计收罚息:从逾期之日起 30 天内(含 30 天)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 30 天以上至 60 天(含 60 天)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60 天以上上浮 百分之 (大写)计收罚息。逾期期间,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人民币借款,如 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的,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 日起相应调整。 3.2.3.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的

12、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大写)计 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3.2.3.3 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按较 高者计算。 3.2.4 复利复利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 (季/月) 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 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3.33.3 提款、贷款支付提款、贷款支付 3.3.1 提款条件提款条件 3.3.1.1 借款人申请提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人具备承贷主体资格;其相应决策机构或授权机构已经依法做出 同意借款决议

13、,需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已经获得核准; (2)项目贷款的借款人已经履行了所建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包括但不限 于取得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取得环保、土地、规划等法律文 件;项目周转贷款,已经满足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条件; (3)房地产开发项目借款,已经取得相应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开始销/ 预售的,取得销(预)售许可证;当期项目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已缴清; (4)项目资本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已经先于借款 (全 部/同比例)到位;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追加借款的,借款人配 套追加的项目资本金已经先于

14、借款 (全部/同比例)到位;项目实际进度 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5)已经办妥贷款人要求的相关担保手续,且担保合法、有效; (6)借款款项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约定; (7)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作的相关承诺,在每次提款时仍然真实、有效, 没有发生重大的或者实质性的不利变更,未发生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 大不利情形; (8)其他约定: 。 3.3.1.2 如果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如果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6/93/6/9)个月内,借款人未能落实)个月内,借款人未能落实 3.3.1.13.3.1.1 中所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贷款人解除合同,借款人中所约定条件的,

15、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贷款人解除合同,借款人 的异议期间为七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的异议期间为七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 算。算。 3.3.2 提款方式提款方式 3.3.2.1 借款提取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一次性提款,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提款日为 年 月 日; 提款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分次提款,提款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具 体提款计划如下: 。 其中,提款人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之间提款的额 度不少于 。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办理提款手续的, 贷款人可以取消或者部分取消未提取的借

16、款,并可以重新确定是否发放借款以 及提款条件。 3.3.2.2 借款人提款时,应提前 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提款通知书。 如借款人需对提款计划进行调整,应提前 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 同意后进行调整。 3.3.3 贷贷款支付款支付 3.3.3.1 受托支付 3.3.3.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符 合本合同及交易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的交易对手: (1)单笔提款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 (2)单笔提款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3.3.3.1.2 采用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提前 日向贷款人提交提 款申请和委托支付通知单,并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贷款人审核确认后, 将借款通过借款人的账户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借款人的提款申请不 符合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或者支付委托申请存在与交易合同约定不符、交易资 料不完备或者不真实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以不发放相应的借款;由此造成借款人由此造成借款人 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对交易对手违约或者形成其他损失的,贷款人不承担责任。 。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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