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与对策: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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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挑战与对策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 文化产品创作生产和效益实现的特殊性对文化发展有重要的影响。针对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含量高,又非常容易受到侵犯这样的现实情况,原文化部领导孟晓驷说:由于文化产品的维权成本高于工业产品,所以许多企业家宁肯选择工业而不愿投资文化。从文化产业的发展情况看,降低维权成本已成为决定文化发展的关键问题。对于文化产品生产、消费和效益实现的特殊性,我国知识产权的先驱人物郑成思曾举例说:如果有人偷盗了一部手机,那他一般只能卖掉这部手机;如果他偷盗了一个软件,那他将能很容易地大量复制这个软件来谋利。常识告诉人们,工业品的消费具有排他性,而文化产品的消费却不排他。文化产品“创造难,复

2、制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维权成本要远远高于工业品。由于文化产品和文化产业的上述特殊性,决定了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内容的知识产权战略在文化建设中的重要战略作用。现代传播媒介的高速发展,诸如宽带技术、多媒体传播、数字化与互联网的兴起等,在给文化产业以全新而广阔发展空间的同时,也给文化产业带来了前所未遇的麻烦和问题。如今,人们只要随意进入一个网站,往往就能阅读、观看、收听或下载小说、电影、音乐、图片等各类文艺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广大权利人及其作品著作权受到的侵害已远远超过以前任何时期的任何侵权行为。当文化发展面对如此机遇和挑战之际,怎样发展文化,需要一个什么样的产业秩序,以及如何实现文化生产和文化消费

3、双方的利益平衡等问题,已非常严峻地摆到了我们面前。一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所面临的挑战(一)网络环境下文化生产、文化传播的革命性变化及带来的著作权问题1.科技是一把双刃剑著作权制度发展至今大致经历了印刷技术、广播电视技术和数字技术的三个阶段1,印刷技术每一个阶段的飞跃从根本上讲都是科学技术的飞跃。科技进步推动了作品传播技术从低级到高级的演变,加快了知识的传播与人类文明的发展。但同时,作品传播技术的每一次提升,都使得著作权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数字技术的发展和网络时代的到来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在印刷技术和广播电视技术时代,作品的传播受到技术层面的局限较大,著作权的侵权手段相对有限,

4、因此在这两个阶段,著作权的保护相对简单。在数字技术阶段,由于网络资源的共享和点击链接的便捷,著作权的侵权在空间上不再拘泥于某一区域,从着手侵权到侵权行为的结束所需的周期时间越来越短,点击链接的侵权方式使得著作权侵权行为越来越便利,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2.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现状“截至2006年6月30日,我国网民人数达到了1.23亿人网站总数达到了78.84万个”2,互联网正在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一划时代的变革,促进了文化的传播,但同时也使得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和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遭受重创。王蒙等六作家控诉“北京在线”侵害著作权案、郑成思等诉北京书生数字公司著作权侵权

5、案、百度音乐侵权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理的“土豆网”传播疯狂的石头案以及某网站在线视频播放无间道三案等大大小小的类似案件不断见诸报端,网络侵权在文字、音乐、影视和网络游戏等涉及著作权的各个方面蔓延开来。仅上海文艺著作权协会2007年接待会员投诉网络侵权事例就有20余起,其中涉及许多著名作家、翻译家、音乐家、摄影家的作品。2007年,上海市法院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228件,审结1227件,同比分别上升10.2%和13.4%,3其中的网络著作权案例逐年上升,成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的重患。3.立法和观念上的缺陷立法的相对滞后是法律本身难以克服的缺陷,立法保护进程的相对缓慢给网络环境下

6、的著作权的侵权提供了很大的空间。观念的转变跟随科技的发展而变化。科技发展的前沿性,让观念的改变时时处在追赶之中。在网络面前,传统著作权的保护观念显得惊慌失措,在保护手段和保护意识上都亟待提高。(二)从表现形式看网络的著作权侵权1.网络的著作权侵权对象数字化传统的作品以有形介质为载体,数字技术和网络的出现突破了这一界限,并为作品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共享提供了可能。网络作品以0和1的数字技术为基础而存在,是“以数字信号的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4。1999年4月28日,我国审理了国内第一起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案电脑商情报被诉侵权案。1998年5月10日,原告陈先生在其个人网页3d芝麻街上发

7、表了一篇题为戏说MAYA的文章,作者署名为“无方”。1998年10月16日,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电脑商情报上刊登了该文。法院的最后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的这一判决同时是对数字化形式的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认可。2.侵权突破了空间限制数字化传播技术的变革深刻地影响和改变了世界,数字技术是网络作品存在的决定性因素。数字技术转化作品的传统有形载体为无形,而这一转化改变了作品的传播方式,使作品与其他网络资源一样具有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共享性。也正由于此,网络作品的侵权突破了传统侵权的空间限制,在因特网所延伸到的每个角落皆成为可能。网络侵权的无界性增加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难度。首

8、先,在跨国、跨地区侵权情形下,著作权人难以发现自己的权利正在遭受侵害。其次,各区域管辖权的冲突,使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管辖权的确定成了著作权保护的障碍之一。3.侵权的便捷性传统的著作权侵权需要通过印刷、复制大量盗版作品才能进行,而这一过程需要的时间较长,成本较高。网络作品的侵权则不同,用户通过点击,在瞬间即可完成。通过浏览器,用户(侵权人)随时可以将所需信息点击下载,缩短了侵权的周期,减小了侵权的难度,因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前所未有。数字技术促进了作品的传播,但同时也把网络作品推向了更易受到侵犯的艰难处境。(三)从侵权主体看网络的著作权侵权网络的著作权侵权主体可以分为两大类

9、:一类是一般侵权主体,另一类是特殊侵权主体。1.一般侵权主体一般侵权主体包括自然人和非网络经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它最显著的特征是零散性和非专业性。(1)零散性自然人的单独侵权在侵权主体之间无共同侵权的意识联系,他们分散在网络终端设备的各个不同地区。零散性决定了网络侵权危害程度十分有限。比如,用户在家中未经授权上网下载一首歌或一部电影,单就这单个用户而言,他的侵权损害对著作权人而言数量较小,情节较轻。(2)非专业性自然人、非网络经营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不以作品的网络经营为经营范围,他们不会也没有必要组织专业性队伍进行侵权。一般侵权主体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主要通过链接来完成。“谢德兰时报案”是首

10、例因链接引起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案,被告谢德兰新闻通过在自己网页上设置通向原告网页的链接,使得用户可以在不通过原告网页的主页便可以直接访问该网页。在该案中,用户就是典型的一般侵权主体。一般侵权主体的侵权并非网络侵权的主要部分,因为他的侵权依赖于网络服务商。2.特殊侵权主体特殊侵权主体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中占据主导地位,因为其本身是以网络经营的方式获取利润而设立和存在,具有显著的技术性特征,例如网络服务商。因此,特殊侵权主体的侵权具有主导性和技术性两重特征。(1)主导性网络服务商将著作权人的作品放在网络中经营,他的这种经营方式伴随着的侵权为一般侵权主体的侵权提供了可能,因而网络服务商在网

11、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中具有主导地位。这种主导地位直接关系到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治理,与一般侵权主体相比应重在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行为,这完全是基于对这种主导作用的考虑所应采取的对策。(2)技术性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特殊侵权主体的技术性特征是网络和数字技术对网络服务商提出的内在要求。网络服务商需要运用网络技术开展业务,因此,网络服务商通常需要组建强大的技术队伍。但是,这种技术一旦被用于侵权,他所造成的损害是一般侵权主体无法企及的。“王蒙等六作家控诉北京在线侵害著作权案”是一例典型的特殊主体侵权案。1999年5月10日,王蒙、张洁、张抗抗、张承志、毕淑敏和刘震云等六位著名作家向北京海淀区法院起诉,状告世

12、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主办的“北京在线网站”。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他们的作品登载到网上,侵犯了原告的权益。该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案的主体即是特殊侵权主体网络服务商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特殊侵权主体的主导性决定了它在整个侵权主体中的基础性地位,它在侵权的倾向和恶化程度上都能起到“导航”的作用。基于侵权主体的技术性特性,它一旦侵权则损害程度深,涉及面广,后果严重。因此,主导性和技术性,这是特殊侵权主体的两个不容忽视的显著特性。(四)从著作权人的地位看网络的著作权侵权本文将著作权人分为两个层面来分析,第一层面以整体著作权人为出发点,第二层面以部分著作权人为出发点,分析二者在网络环境中的地

13、位。1.第一层面:整体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地位分析事实上,我们可以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与被侵权分为两大阵营:一方是网络服务商,另一方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网络服务商在技术和管理中对网络经营占有的主导地位,决定了著作权人在整个网络运营中处于弱势地位。2008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在线视频播放影视作品无间道三就是较为典型的案例。无间道三是某影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但上海某网络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上述作品的在线视频播放,侵犯了权利人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造成巨大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5在这类案例中,网络服务商往往涉及提供下载、在线播放或者提供P2P软件、搜索引擎服

14、务等各种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则完全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2.第二层面:部分特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地位分析网络在中国兴起较晚但其发展迅猛,这一特征使得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内部存在着一个很难接受新兴网络的小群体,这个小群体集中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出生的老作家。网络对他们而言比较陌生,他们不经常上网或者是干脆不上网。网络虽然走进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仍然保存着一片“负隅顽抗”之地。请看一组网络游戏用户年龄调查数据,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上网高峰群体:网络游戏用户的主要年龄段集中在1925岁,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仅占全体游戏用户数的3.4%。6该数据表明,上网的群体的年龄呈两头小、中间大的分布特征。这一特征

15、暗藏着另一情况,即不上网的作家(主要是老作家)中往往存在着被侵权而不知情的状况。综合上述分析,著作权人在网络服务商面前处于弱势地位。二 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治理对策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治理从宏观上看大体有三条途径。第一,从网络技术上加以控制。技术控制是保护网络作品最直接的途径,通过网络技术可以防范和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它的不足是由于反保护技术行为会在继保护措施出现之后很短的时间内立即产生,因而保护周期很短。第二,导入市场机制,让市场行为来疏导公众与著作权人之间的冲突。西方社会往往通过权利人、经营者、消费者的市场博弈,形成利益平衡的合理商业模式进行协调运作。比方说,网络服务商和唱片公

16、司联合,通过向使用者收费等手段来回报权利人。在市场调节下解决这一冲突,可以说是解决侵权问题的根本途径和理想模式,但它的前提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市场参与者的成熟。第三,建立保护制度,尤其是法律保护制度。目前,在世界范围内比较典型的保护制度有补偿金制度、集体管理制度以及WCT和WPPT中所谈到的网络传播权的设置等。当然,这里所指的制度是动态的制度,即包括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基于长期保护与现实可操作的考虑,本节侧重从第三条途径谈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治理。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更是近年才开始引起关注,法律制度、保护机制和方法均在探索阶段。因此,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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