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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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2021年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单位名称:XXXX部门:XXXX日期:2021年XX月XX日管理制度2021年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一、总 则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课余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徐州师范大学后勤集团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学生住宿管理服务工作,学生工作处、各学院安排学生政治辅导员深入学生公寓,负责学生政治思想工作。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必须遵循 “导教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宗旨;规范管理,为广大入住学生提供优质服务,为学校教育科研的发展提供后勤保障。第三条 入住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与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精神风范。第四条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根据本规定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做好学生公寓物业管理工作。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徐州师范大学学生公寓内所有在住人员(包括外来培训进修、实习等住宿人员)。二、学生入宿、退宿管理第六条 本校学生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会同各学院安排入住;经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培训、进修、实习的其它人员,由有关部门与学生公寓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第七条 住宿调整1、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依据住宿资源有效利用、寝室维护修理计划和学院对公寓用房的调配等情况对学生的住宿每学年进行一次调整,具体床位由各学院安排,学生公寓服务中心负

3、责实施和备案。2、入住学生如因转专业等原因需调整入住寝室的,需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3、入住学生公寓,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管理人员安排其他人员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第八条 退宿1、体检复查不合格但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两周内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下一学年复学的,开学前一个月与学生公寓服务中心联系,以便安排住宿。2、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另行安排住宿。3、毕业、结业、培训到期、退学、转学、出国等符合退宿条件的住宿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

4、退宿手续。第九条 其他1、假期住宿按学校规定办理。2、为维护正常的公寓管理秩序,未经办理手续,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寝室。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内住宿,原则上不同意学生在校外住宿。确因疾病防疫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处批准方可。凡未经批准私自到校外居住者,视其行为和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在校外住宿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同时应加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因学生在校外住宿引起的一切后果,其责任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在校外住宿期满,须及时到学校办理回校住宿手续,并按期回校内住宿。4、学生离校时应遵守公

5、寓管理规定,爱护寝室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物品,如有缺损按价赔偿。三、公寓环境与秩序管理第十条 未经办理手续,男女学生不得相互串楼。第十一条 学生须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就寝,就寝后公寓电源统一断电。第十二条 倡导文明礼貌,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得在公寓内从事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活动,不得大声喧哗和进行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保持公寓安静。第十三条 积极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保持公寓整洁。生活垃圾应及时集中自觉送到指定地点。四、公寓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入住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能力、自我

6、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报告有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出现刑事、治安等案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等学校相关部门并协助处理。第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第十七条 掌握消防技能,增强消防意识。严禁挪用和损坏消防设施,不得挤占消防通道。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第十八条 学生寝室不得留宿外来人员。第十九条 入住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回寝室就寝,特殊情况迟归者须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 妥善保管钥匙,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第二十

7、一条 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学生应自觉树立防范意识,注意防盗安全,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第二十二条 寝室内严禁可能给公寓和他人安全带来危害或隐患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严格遵守学生公寓会客管理规定、学生公寓大件物品进出管理规定,确保公寓安全。五、公用设施管理第二十四条 公寓楼和寝室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电话及其它各项设施、设备均属学校公共财产,须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发现设施损坏,应按规定及时报修。第二十五条 学生寝室内设施,供个人使用的由使用人保管,共同使用的由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为责任人。第二十六条 不得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未经批准不得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寝室使用。不得有移动、拆装、

8、丢失、损坏家具及设施设备的行为。如有违反,当事人有责任恢复原状,并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员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盘点清查。遇有丢失、损坏(自然损坏除外),责任人须承担赔偿、维修、更换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按损坏学校公物追究其责任。六、水电管理第二十八条 公寓内学生水电实行“定额使用、超额收费”的制度。第二十九条 公寓内每位学生每月定额为:水4吨、电8度。第三十条 水电收费1、学生公寓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公寓区域内的水电服务和超额收费工作。超额部分按居民水电收费标准向使用人收取。2、水电超额应定期在学生公寓内公示,使用人应按时交纳超额水电费。逾期或无故不交纳的,按学生公寓水电管理暂行

9、办法办理。3、积极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节约用水,随用随开,及时关闭。杜绝长流水、常明灯现象。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电气设施不得擅自修理和拆卸。4、违章用水、用电的,按学生公寓水电管理暂行办法处理。七、公寓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 入住学生须按学生公寓内务检查规定整理寝室内务,争创文明寝室。第三十二条 寝室长应严格履行寝室长工作职责,做好本寝室的安全、文明、卫生等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学生自管组织负责学生寝室卫生的检查指导工作,学生寝室卫生成绩作为学生德育考评、文明寝室评比、学校各类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八、奖 惩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服务中心定期开展内务和文明

10、寝室评比活动,评比结果报各院系备案。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依据徐州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向相应部门通报,由相应部门处理。九、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公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物业经理人:.pM 篇2: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科技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培养学生文明、卫生、守纪的行为习惯;树立爱集体,爱劳动,团结同学,勤俭节约,爱护公物,遵守秩序的道德风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生在公寓内的日常行为,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

11、则,遵守学院制定的有关规章,提倡团结友爱和集体主义,反对自私自利和个人主义,尊重公寓管理人员的劳动,服从管理,配合工作,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第二章 学生公寓管理机构第三条 总务处全面负责校园内各学生公寓楼的卫生保洁,家具、水电、消防等设施管理和文明公寓建设,按照“6S”规范,每学期评定一批“优秀文明宿舍”。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布置、监督和检查学生公寓的治安工作。做好治安、消防及安全防范教育;对学生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学生公寓内治安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第五条 学生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检查各系学生的思政教育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工作;配合保卫处对学生违规违纪

12、行为进行处理。第六条 各系部负责学生的思政教育和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工作;配合总务处开展文明公寓创建工作;指导、督促辅导员深入公寓,了解学生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本系学生的遵纪守法和治安、消防安全的教育与管理;协助学生处、保卫处处理学生违纪行为,做好处理后的引导与教育工作。第七条 公寓辅导员带领公寓管理员做好公寓楼内的卫生、治安、秩序、文化建设和文明寝室创建工作,监督、指导和考评公寓管理员的日常业务;全面负责大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安排、监督管理和学期考评工作,对考核不合格或工作不称职的楼层长和寝室长提出撤换意见。第八条 公寓实行管理员负责制。公寓管理员负责公寓楼的治安管理、卫生清洁、秩序

13、监督和每日查寝工作。第九条 楼层实行楼层长负责制。楼层长在公寓辅导员领导下开展工作,配合公寓管理员维护本楼层秩序,检查公寓文明建设,对不合格的宿舍提出整改意见。第十条 宿舍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寝室长在公寓辅导员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带领本宿舍人员按照“6S”规范,创建“优秀文明宿舍”;了解本宿舍人员的思想动态,报告夜不归宿学生的情况。第三章 学生公寓管理制度第一节 住宿管理制度第十一条 学生住宿由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安排。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并办理完成全部手续后,到本专业辅导员处领取宿舍门卡,凭门卡进入指定宿舍住宿,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调换。床铺按照先到先挑原则安排。第十三条 转学、复学的学生凭

14、教务处开具证明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住宿手续。毕业或休、退学的学生,必须在接到离校通知单后三日内办理完退宿手续,离开公寓。第十四条 宿舍门卡要妥善保管,门卡丢失要及时向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报失登记。如因丢失门卡未及时挂失补办而造成失窃者,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拒绝管理人员的检查,不得妨碍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实行冬季熄灯制度。当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1日,学生公寓于23:30-06:00熄灯,学生应自觉按时熄灯就寝。第十七条 学生在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严禁在校外租房住宿。第二节 治安管理制

15、度第十八条 学院在每栋公寓楼出口处设立值班室,实行公寓管理员24小时值班;公寓楼6:00开门,23:00锁门,节假日延长至24:00。第十九条 学生在正常教学日期间,晚间不回公寓住宿的或晚归的,须向辅导员书面请假,并将请假条送交公寓管理员值班室备案。第二十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迟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进行学生证或身份证核实确认后,方可登记进入公寓,次日将迟归情况通报辅导员。对于拒不出示证件而强行进入者,将按照非法闯入由保卫处保卫人员依规处理。第二十一条 学生夜不归宿的,由各系部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后由学生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 严禁男女生互串公寓,严禁留宿外来人员,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妥善管理好自己的学习生活用品、贵重物品、现金及银行卡等。第二十四条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公寓内严禁携带、存放管制刀具、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物品。第二十五条 保持走廊及楼梯道通畅,不准停放自行车和堆放杂物。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楼内或向窗外乱扔废纸、瓜果皮壳、玻璃瓶等杂物;严禁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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