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律师事务所 承办重大疑难案件请示报告制度第九十条 本所承办下列案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报告市律师协会和县、市司法行政主管机关1)有关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工作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涉外交流,以及市司法局、县(区)主要领导律师工作的重要批示或批办律师代理案件; (2)律师承办在市、县(区)范围内有影响的群体性纠纷事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 (3)律师代理当地有重大影响的集团诉讼案件; (4)律师担任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件及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刑事案件辩护人; (5)律师代理的案件案情复杂、定性有重大争议的或拟作无罪辩护的; (6)律师承办国家或省、市重点大型项目,有影响的涉外经济项目法律事务; (7)律师代理国有企业兼并、转制、破产的;涉及农村征地补偿、与农民利益有较大关联和城市拆迁、还原安置中涉及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 (8)律师代理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等社会关注、对社会稳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处理不当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案件; (9)律师、律师事务所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受到行业处分的; (10)其他需要上报的重大情况第九十一条 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制定,以保证办案质量。
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专业领域负责人主持,由承办律师提出,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相应记录第九十二条 下列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必须提交讨论:(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 (三)集团诉讼、或者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四)标的额超过 500 万元的纠纷案件; (五)当事人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六)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 (七)主任或负责人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第九十三条 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一)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二)县级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三)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四)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第九十四条 集体研究、请示报告程序:(一)主任或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分析^p 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详细解说代理或辩护思路,预测相对方可能采取的措施; (二)参会律师发言,对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见,特别对承办律师的初步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进行讨论、修改; (三)会议召集人依据律师的发言,形成集体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四)上报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律师协会 第九十五条 会议结束后三日内,承办律师应综合集体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制定承办方案并交主任审核确定第九十六条 承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分析^p 案件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应收集的证据、应出庭的证人及适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情况,分析^p 顾问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及外部关系; (三)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形成的意见; (四)承办律师提出的承办意见第九十七条 承办律师不称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换承办律师第九十八条 承办律师不能按照律师事务所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二)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 (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