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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级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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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中级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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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性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责任的重要依据事故认定是公安交警人员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通过分析与论证,确定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一种过程因此从证据的类型来看,事故认定书最接近于我国七种法定证据中的鉴定结论从效力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并不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效力,其是否合法、真实,是否具有关联性,还应当由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进行审查但法院对认定书不予采信的条件应严格掌握因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专门机关, 具有专业的交通知识和技能,事故认定是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做出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采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不予采信:1、作出事故认定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认定书的制作、送达程序严重违法的;2 3、认定书所依据的证据材料采集违法或明显证据不足的。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过错情况确定赔偿责任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如何理解与适用?《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共二款,第一款规定了交通事故损害方式和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其第(一)项规定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项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了机动车的免责条件根据该条规定,不同的责任主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1、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特定情况下垫付受害人的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 3、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关于以上第4 点的严格责任, 实践中有不同理解 我们认为,首先,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责任,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其次,这一规定符合严格责任的基本特征和构成要件第三,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23 条规定的精神相一致《道路交通安全法》确认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运行时一种高度危险作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 财产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相对较强的机动车与3 相对较弱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机动车一方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第 76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分别规定了减轻责任、免除责任的情形符合76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即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免除责任这里的“故意”是指引发交通事故的故意,而不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故意 符合第 76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下,机动车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根据过失相抵原则适当减轻在实践中,减轻责任的幅度可参照以下比例:1、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 20% —30% 的责任;2、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 40% —50% 的责任;3、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 60% —70% 的责任;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 80% —90% 的责任;三、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义务人如何确定?发生交通事故, 由机动车的所有人或实际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和实际占有人不一致的,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赔偿义务人, 即由对该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权或者运行权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运行支配权即对机动车的运行具有4 的支配和控制的权利, 包括直接的运行支配权与间接的运行支配权,运行利益指与机动车运行有关的经济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几年作出的 《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 、 《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即体现了以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作为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精神根据以上原则, 当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均直接归于车辆所有人,当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同理,机动车处于出质、出借,送去维修、交他人保管,被他人擅自使用甚至被盗窃、被抢劫的情况下,所有人无法行使运行支配权,亦不享有车辆的运行利益,所有人不具备承担责任的基础, 只有在其出借或管理存在瑕疵时,即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承包、租赁等法律关系中,发包人或出租人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车辆享有间接的运行支配权,并通过收取承包金或租金取得运行利益,承包人或承租人直接支配车辆,直接取得运行利益, 双方应当对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机动车送交他人维修、保管期间,因维修人、保管人使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维修人、 保管人承担赔偿5 责任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擅自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或保管人存在管理瑕疵的,与擅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被盗窃、抢劫的除外第二种意见: 机动车所有人或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管理义务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3、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证据证明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和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并因该缺陷发生交通事故的;(2)出借人未履行对借用人驾驶车辆资质和技能的审查义务的4、出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5、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驾驶雇主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 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对道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为其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驾驶自有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 由雇员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许可雇员为实施雇佣行为驾驶自由机动车的,或者驾驶自由机动车构成实施雇佣行为的便利条件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6 责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发生上述情形的,适用前款6、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包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承包人和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承包人, 承租人擅自转包, 转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发包人,出租人,承包人,承租人和次承包人,次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机动车承包人,承租人擅自转包,转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承包人,承租人和此承包人,次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用的,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收取管理费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意见: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挂靠人在挂靠期间擅自将机动车转让给第三人,该第三人本人或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挂靠协议允许挂靠人在经营挂靠期间自行转让机动车的,由该第三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挂靠人在挂靠经营期间擅自将机动车转让给7 第三人,该第三人本人或雇佣他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8、学习驾驶员在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学习期间,驾驶学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驾驶学校, 驾驶培训班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人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为提高驾驶技能, 请人陪练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按以下情况处理;(一)驾驶人自行提供机动车请人陪练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陪练人员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二)驾驶人自行提供机动车,由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指派教练进行陪练的,由驾驶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驾驶培训学校, 驾驶培训班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三)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提供机动车,并指派教练员进行陪练的, 由驾驶培训学校与驾驶人,驾驶培训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9、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 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 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管目的实施的无偿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机动车一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10、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由其继承人在遗产价值8 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或没有继承人的,以其财产管理认为被告四、 在客运合同履行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如何处理?在客运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1、承运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乘客可以依客运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2、承运人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的,乘客既可以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主张侵权责任3、承运人承担部分事故责任的,乘客可以依客运合同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 也可以向承运人和其他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乘客提起违约之诉的,不应追加其他侵权人为被告,乘客提起侵权之诉的,应将承运人和其他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五、 赔偿权利人起诉保险公司的,如何处理?赔偿权利人仅起诉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分别以下情形处理:(一)赔偿权利人仅要求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依法追加驾驶人与被保险人为共同被告,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二)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的金额超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 应当依法追加机动车方为共同被告,对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合并审理9 赔偿权利人起诉要求机动车方与承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分别以下情形处理:(一)机动车依法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责任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由保险公司直接向赔偿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二)赔偿责任不属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由机动车方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具有证明纠纷事实的效力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相应赔偿责任,不能依据赔偿协议确定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 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协调下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对该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调解协议有效的, 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调解协议存在法律规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被法院依法确认无效或撤销的,法院依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七、 关于损害赔偿标准的几个问题1、如何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10 区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一般以户籍登记为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1)本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购臵自有住房并连续居住1 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的; (2)配偶,父母,子女在城镇购臵自有住房,本人与其在该房连续居住 1 年以上,且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另一种意见: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应经在城镇连续居住3 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的, 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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