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与人体器官捐献的探析国家级刊物《法制H报》内刊发稿:我国死刑犯捐献人体器官的立法探析梁兴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南丹547200)[摘要]我国等待接受器官移植的人数急速上升,但器官移植存在严垂的供需失衡,器 官供应远远不够,而我国每年都依法枪决一批死刑犯,人体器官的资源没有得到合理的开 发利用,应立法规范和合理利用相应的人体器官的资源[关键词]死刑犯人体器官捐献立法探讨人体器官捐献是指人们自愿、无偿地把自C的身体器官移植给他人,用以銘换已丧失功 能的同样脏器的行为人体器官捐献主要用于异体移植,有人体器官的捐献才能进行器官 的移植,移植的器官主要包括肾脏、心脏、肺、胰脏、角膜、骨髄等自从50年代初期 起,世界上就有位数不少的国家相继开始了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研究,并取得了重人的成 杲,至今人体器官移植术已在全球广泛应用我国的人体器官移植术也有了较快的发展, 但由于人体器官供应不足,使为数众多的患者不能及时得到救治在2003年8月Z前,我 国内地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立法尚为空白,如何解决人体器官的来源,成了法律上的一大 难题我国死刑执行及人体器官捐献概况死刑犯是触犯了我国《刑法》依照刑法条文规定应当剥夺其生命权的极刑犯罪分子。
刑是一种最严丿万的刑罚,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冇68种罪名可以适用死刑,保留死 刑是完成我国刑法任务之一,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需要从立法的角度看,我国《刑法》严 格限制了死刑1的适用对彖,彻底实现了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国际社会通行做法,并 严格了死缓变史条件和分则罪名适用死刑的条件,虽然向有关国际标准走近了一步,但从 我国的国情看,需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保留死刑的执行,在我国凶触犯《刑法》而被执行 死刑的,平均每年数以千计,其中绝大部份是青壮年,他们身体素质好,有较强生命耐 力2003年8月22 H,《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在深圳获通过,填补了我 国内地器官捐献移植管理的立法空白这部《条例》是我国内地第一部关于器官捐献移植 的法规,它从摘取与植入、管理与监督等各个方而对人体益官移植的原则、范围和相关法 律责任等整个过程进行了规范,不仅保证了深圳地区的器官来源程序上的公平性和规范 化,而冃可供国内同行参照执行该《条例》规定捐献人体器官实行自愿、无偿的原则, 禁止人体器官买卖,但是将活体器官捐赠对象限定为器官捐献者的近亲属,存在一定的局 限性我国有人量的患者急需器官移植,而亲属捐献器官凶种种原因所占比例又很小,因此人 体器官捐献应扩展到整个社会,多呼吁从死体移植,真正为病人、为社会承担起相应的责 任。
有关部门和媒体要倡议公民采用订立遗嘱的方式,表明死后如何处路自己身体器官的 意愿,以便充分依法利用相应的人体器官资源2006年3月16 H,国家卫4部相继公布了《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技术应用管理暂行规 定》,2007年5月1 n《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正式公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人体器 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证页疗质量和页疗安全,推动了人体器官移植术的发展 然而,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种非常特别的情形,那就是死刑犯是否可以捐献人体器官,如何 办理捐献程序,现有法律还是一个盲点死刑犯捐献人体器官的可行性和积极意义口前我国器官移植范舸涉及角膜、肾、肝、心血管和fl髄等,2但我国人体器官供求严 重失调,等待接受器自移植的人数急速上升,器官移植存在严重的供需失衡,器官供应远 远不够据推算,我国U前肾功能不全考有近百丿j人,接受肾透析治疗的患考有数丿j人, 但每年开展的肾移植手术只有4000-5000例从我国的人体器官供求矛盾和资源的开发 情况看,摆在我们而前的存在两个截然相反的事实:一个是人体器官捐献的数量有限,器 官供求严垂失调,器官移植供需失衡;另一个是那些处以死刑述远远不足于抵罪的人,被 依法执行死刑后,人体器官资源被白白地废弃掉。
要解决这对矛盾,依照《深圳经济特区 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及相关法律还是不能解决的从我国现有的法律看,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前,除了没有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外,其还 有相应的诉讼、申辩、遗嘱等权利;从执行的效力看,死刑犯被剥夺生命权,其相应的财 产权也被依法处路,也应当包括依法处路其木人口身拥冇的躯体因此死刑犯应当可以通 过立遗嘱的方式,表明口(2死后该如何处路其身IX体的意愿,也就是说死刑犯应当有权捐献 口己的人体器官另外,依和关法律规泄,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后,其亲属也有权依法主 张处理其厂体,也应当包括在其生前未有不同意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有权主张捐献其人 体器官从犯罪的后果看,死刑犯在犯罪后都会知道H己对社会的危害和对受害者及英家属造成 伤害的严垂性,他们无法承担起相应的法律后果,特别是经济赔偿的法律责任一是死刑 犯犯下了人民不可饶恕的滔天罪行,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性,不仅影响到的稳定,甚 至危及国家的安全;二是因为死刑犯的罪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痛苦,甚至引 发了严重的灾难,极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所以,有必要在依法剥夺其生命权利的同 时,在极人限度内追究死刑犯的经济赔偿责任,然而他们H少拥有的财产绝人多数都是甚 少的,乃是一无所有的,受害人在遇难后所3获得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情况就可想而知 To因此,应当鼓励死刑犯踊跃捐献人体器官,并通过依法取得人体器官的受益人给予受 害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受害者的损失和伤害,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 展。
从犯罪后的心理看,死刑犯在犯罪后都是悔罪的,恶人也有作善的时候,在忏悔的中, 他们足以认识到即便剥夺其生命权述是不足以抵罪的,在生命即将走到尽头吋,其总是愿 意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来弥补一点点罪过,如:立功表现、积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等,为社会做出一点最后的贡献,以表达自己最大的忏悔然而这些不一•定是他们力不能及的,在生命的最后一刻,其述拥有的东西只不过是自C的身体,应该说这吋候是他们一 半中最懂做人良知的时刻,在忏悔的同时,他们愿意用最感人肺腑的方式——捐献人体器 官,来弥补自己的罪过,为社会做一点公益事情,给受害者及其家属一点微薄的安慰,以 求得其良心上的安宁从社会的效益看,应当鼓励死刑犯踊跃捐献人体器官一方面冇利于缓解我国人体器官 供求严重失调的矛盾关系;另一方而有利于充分合理开发和利用人体器官资源;其次有利 于死刑犯发自肺腑农达自C的忏悔Z情,尽可能地在最人限度内实现他们对社会和受害者 的一点微薄补偿不仅有益于社会,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受害者家属的心头Z痛从人权的角度看,依法鼓励捐赠器官并不侵犯人权,相反是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体 现对于死刑犯而言,虽然其生命权被剥夺了,但其还享冇尸体依法被保护权,其生前冇 权主张在死后如何处路其躯体,法律尊重其生前的遗愿,便是在最大限度内保护其人权的 体现。
死刑犯捐献人体器官遇到的主要问题一是來自法律方而的问题冃前我国还没有完整的人体器官4捐献方而的法律体系,已 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具冇一定的局限性,没冇扩展到幣个社 会,特别是没有对死刑犯捐献人体器官的特殊情形作相应规定,而其他法律也没有可借鉴 供参照执行的在司法实践中,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有些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被执行 前,以书而形式明确表示愿意将自身的人体器官捐献给需要救治的患者,或捐献给医疗机 构用于临床科研,有要求身后捐献和生前捐献的,但因现行法律没有相关规定,无法可 依,均不能实现捐献愿望从法律条文的词义理解看,死刑犯要求身后捐献人体器官的,应该符合《深圳经济特区 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身后捐献人体器官的条件,但是曲于判处和执行死 刑属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而体器官捐献移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在两门调 整不同范畴的法律Z间,缺少一座相连接的桥梁使Z相衔接,从而造成人体器官的供方与需 求相脱节从执行刑罚的角度看,执行监督机关必须到现场监督死刑的执行,并及时验证确认被执 行者真正死亡后,才能依法处理厂体;而从需要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的角度看,对人体 器官移植的各种技术参数都很高、难度极人,特别是对摘取人体器官的时间、环境等都严 格的标准,否则就会导致手术失败。
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対需耍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 是否能使川死刑犯捐献的人体器官,是否能到执行现场及时摘取死刑犯扌冃献的人体器官, 摘取的程序如何等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实践中即使死刑犯愿意捐献人体器官, 冇关医疗机构也不敢轻易接受,更不敢承担这方面法律风险,结采只能眼巴巴地看着这些 宝贵的医疗资源被白白废奔掉关于死刑犯能否在生前捐献人体器官,法律更是一片空口《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 献移植条例》第七条规定了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条件,其中规定以移植于其玄系亲属和三 代以内旁系5亲属为限,其他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向卫生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 施这些规定显然不适用于死刑犯生前捐献人体器官,从法律而前人人平等角度看,死刑 犯在生前也应当享冇捐献人体器官的权利,但由于其属于特殊的捐献主体,应经特別法律程序取得批准后方能实施,但冃前述没有这方而的法律规定另外,对于具有生命象征的 重要器官(如心脏)的移植术,-与死刑的执行冇着直接的矛盾,対死刑犯的执行能否采用 切除心脏的特殊方式来代替枪决,这些尖锐的矛盾都还得依靠立法来解决死刑犯不能依法实现捐献人体器存的愿望,医疗机构不能依法合理开发和利用这部分人 体器官资源,最根木的原因就是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完善和健全。
二是来H伦理道徳和社会偏见方面的因索由于我国公民的思想意识长期以来受到封建 伦理道德的影响,不少人的思停留的“死要完尸,灵魂归天”的道德理念状态,或许有些 人対利用人犯的器官不理解,或许会遭到社会方面质疑;另外,不少人对人体器官的生理 结构和功能缺乏全而的了解,加上长期以来形成了对犯罪分了的歧视和憎恨,特别是对死 刑犯更深恶痛绝,以致冇些患者及其家属不愿意接受死刑犯捐献的人体器官,他们错误认 为接受这样的人体器官,将来也会走向犯罪,这也是不能充分利用死刑犯捐献人体器W的 原因2—在现实生活中,发生过这样的事例,有一名被处死刑的罪犯,在待核准执行期 间,其以书面的形式明确表示同意把自己的所有有用器官无偿捐献给需要求助的患者,并 委托有关人事向社会相关医疗机构及患者推荐,但是由于现行法律的不完善和患者对人犯 捐献器官存在偏见,结果遭到了拒绝关于我国死刑犯人体器官捐献的立法建议一、 加快立法进程,出台新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基础上,制定《人6体器官捐献移植法》, 完善《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技术应川管理规定》,将人体器官捐献的范I韦I扩展到整个补会,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从界体移植器官摘取与植入、管理与监督、人体器官移植的原则、范围 和相关法律责任等,依法鼓励捐赠人体器官。
特別是对死刑犯要求捐献人体器官问题作出 明确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人体器官资源,推动人体器官移植医术的发展,从而挽救更多人 的生命对于死刑犯要求捐献人体器官该如何实施的法律问题,可结合《刑法》、《刑事 诉讼法》、《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法》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死刑犯捐献人体器官的特别情 形及实施细则作补充解释,使Z成为上述儿部调节不同范畴法律Z间的桥梁,为犯罪的人 捐献器官提供法律保障二、 关于死刑犯捐献人体器官意思表示的规定対于一般公民,捐献遗体器官必须符合:死者生前以T5面遗嘱或其他书面形式同意捐 献;死者最近亲属书而同意且死者个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死者/前有同意捐献 的口头意思表示,并有不参与该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师二人以上书面证明(但死考身份不明 或死者最近亲属不同意的除外);对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应扩大到面向社会;死刑犯属 于特殊的捐献主体,除了符合公民捐献人体器官必备的条件外,还需经特别法律程序批准 方能实施三、 关于死刑犯捐献人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