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105.2—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05.2— 2010果 酱2010— 07— 13 发布 2010 —08—01 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果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果酱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果酱、果味酱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 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分类名称1食品105水果制品105.2果酱2.2 产品种类果酱包括果酱、果味酱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果酱:以水果、果汁或果浆和糖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煮制、打浆(或破碎)、配料、浓缩、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酱状产品3.2 果味酱:加入或不加入水果、果汁或果浆,使用增稠剂、食用香精、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加糖(或不加糖) ,经配料、煮制、浓缩、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酱状产品。
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果酱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果酱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 2:表 2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 / 万元≥ 2000≥400 且< 2000<400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1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GB/T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T 5009.141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GB/T 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 11671 果﹑蔬罐头卫生标准GB 14884 蜜饯卫生标准GB/T 22474 果酱SB/T 10196 果酱通用技术条件GB/T 23495 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 20kg ,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 4 个不同部位随机抽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抽取样品量至少为 2kg,且不少于 6 个包装单位,罐头产品应不少于 12 个包装单位在流通领域抽样时, 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抽取样品量要求与企业成品库抽样时相同所抽取样品中 2/3 为检验样品, 1/3 为备用样品,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6.3 样品处置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 ,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6.4 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果酱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 3表 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重要程度及不合格序号检验项目或标准荐性1苯甲酸GB 2760强制性2山梨酸GB 2760强制性3糖精钠GB 2760强制性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 / 推检测方法GB/T 5009.29程度分类a bA 类 B 类乙 酰磺 胺 酸钾4(安赛蜜)环 己基 氨 基磺5酸钠(甜蜜素)GB/T 23495 ●GB/T 5009.29GB/T 23495 ●GB/T 5009.29GB/T 23495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140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97 ●GB/T 5009.356 合成着色剂 c GB 2760 强制性二 氧化 硫 残留●GB/T 5009.1417 GB 2760 强制性 GB/T 5009.34 ●量8 总砷GB 14884GB/T 22474GB 14884GB/T 22474强制性 / 推荐性9铅10d锡11展青霉素限量强制性 / 推荐性GB/T 5009.11 ●GB 5009.12 ●GB/T 22474 推荐性 GB/T 5009.16 ●e GB 2761 强制性 GB/T 5009.185 ●重要程度及不合格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强制性 / 推荐性检测方法程度分类A 类aB 类b12菌落总数GB14884 GB/T 22474GB 14884GB/T 22474强制性 / 推荐 性强制性 / 推荐性GB/T 4789.24●13大肠菌群GB/T 4789.24●14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 黄色 葡 萄球菌)GB 14884GB/T 22474强制性 / 推荐性GB/T 4789.24●15霉菌GB 14884GB/T 22474强制性 / 推荐 性强制性 / 推荐性GB/T 4789.24●16商业无菌fGB 11671GB/T 22474GB/T 4789.26●abcdef极重要质量项目重要质量项目合成着色剂具体检测项目视产品色泽而定仅检马口铁罐头产品仅检苹果和山楂制品仅检罐头产品注: 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 使用安全的指标; 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7.2.2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 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7.2.3 当同一检验项目存在多种检测方法时,应优先采用表 3 的“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中所指定的检测方法8 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 A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 B 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 不进行复检的情况 :9.3.1 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的;9.3.2 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的;9.3.3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10 附则本规范代替 CCGF 105.2—2008 版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水产品及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赵颖)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尹华涛) 、国家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州) (袁洁)、国家果类及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张会军)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