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力行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完善 关于我国电力行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完善 导语: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外许多国家反垄断法对电力行业的适用除外范围有不断缩小的趋势 摘要:电力行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不仅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社会稳定亲密相关,而且关系国家经济平安长期以来,电力行业被视为自然垄断,我国对其实行国家垄断经营并由政府行政管理的规制模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电力行业垄断的弊端就日益显现结合我国电力行业的详细状况,完善我国电力行业垄断法律规制,要健全电力行业反垄断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据电力行业内不同业务领域合理规制电力行业的垄断,不断加强反垄断执法,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制度 关键词:电力行业;垄断;法律规制;完善 一、健全电力行业反垄断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完善《反垄断法》 依据其他发达国家的阅历,反垄断法在规制电力行业垄断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对规制电力行业的垄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反垄断法》在规制电力行业垄断方面还有许多须要完善的地方在反垄断的法律体系中,豁免制度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是运用法律的`手段对涉及国计民生的特别行业进行爱护,以促进这些行业的发展,满意社会及经济发展的须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外许多国家反垄断法对电力行业的适用除外范围有不断缩小的趋势依据现行《反垄断法》第7条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对电力行业的规制采纳的是“一般豁免、例外适用”的原则,造成电力企业通常拿“一般豁免”的规定当作它们实施市场垄断及限制、解除竞争行为的挡箭牌 (二)电力行业法的完善 对电力行业垄断进行法律规制,健全电力行业反垄断的法律法规体系,除了完善《反垄断法》外,电力行业立法也要主动协作 二、合理规制电力行业的垄断 (一)发电环节引入竞争 在发电环节,由于发电企业数量有限,而有限的发电企业特殊是经过重组形成的国有发电企业还存在企业规模过大,加上输电堵塞的存在,造成发电企业通过限制自己的可调容量,影响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力的现象特别突出而发电环节是可竞争的业务领域,对发电环节的垄断进行规制,最好的解决方法是保证电力市场有足够的竞争者,因此,在建立良好的管制机制和确保环保的基础上应在发电环节尽快引入竞争。
(二)输电环节的垄断结构豁免和限制竞争行为规制 输电环节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和固定成本沉没的特性,在经济上,一个区域只有一个输电网路才是最经济的,最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效率是反托拉斯的终极目标,输电环节因为具有典型的自然垄断属性,世界各国对输电环节都实行垄断经营法律对输电环节的垄断状态实行豁免,并不等于对电网公司的任何经营行为都不管不问,任其发展 (三)配电环节的垄断结构和行为的一并规制 相对于输电环节,配电环节虽然具有固定成本沉没的特点,但一味地扩大配电区域可能会出现不经济的现象因此,对于配电领域的法律规制,可对配电环节的垄断结构和竞争行为一并规制,在实现适度垄断结构下可以进行肯定程度的竞争,逐步实现“输配分别——批发竞争——零售竞争”的竞争模式输配分别是在配电环节引入竞争的前提,批发竞争是配电环节竞争的深化,而零售竞争要求配电网向用户开放 (四)售电环节的有效竞争 由于电力零售无需浩大的固定资本投资,所以售电环节具有较强的竞争性对电力行业售电环节的垄断进行法律规制,就要实现零售准入,允许不同的供电商通过地方配电网络将电力销售给用户,售电企业可以依据自身状况以合理的价格和服务绽开竞争,用户可以依据须要选择不同的售电企业以获得合理的电力价格,实现效用最大化。
售电环节竞争的基础是透亮的现货价格、高效的批发市场这就要求在实现输配电分别的基础上,引入独立电力销售商,并制定避开垄断的相关行为准则 三、加强反垄断执法与行业监管 (一)不断加强反垄断执法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反垄断法能够顺当贯彻实施并充分发挥其作用的重要保障依据我国《反垄断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参加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的机构可分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国务院规定的担当反垄断执法职能的机构及经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投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三个层次《反垄断法》实施一年多来,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主动履行职能,不断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取得了主动的成效 (二)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 为更好地规制电力行业的垄断,应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首先,转变监管理念随着新反垄断法的实施,为更好的对电力市场进行监管,电力监管机构必需从制度理念上进行调整一是要相识到政府监管不完全是经济性职能,而更多的是社会性监管,这就要求要不断进行电力行业的反垄断;二是在新的反垄断视野下,变更过去“父子”模式的爱护性监管,转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激励性监管,以便更好的反对垄断性利益、爱护消费者。
其次,明确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世界各国在电力改革中,都能够建立有效的独立的权威监管机构为使我国的监管机构能够对电力市场中的各方主体独立、公允监管,必需从法律上、机构的设立上、资金上及人员构成上确保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再次,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简单滥用权力对于电力行业的监管机构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因此,在保证监管机构独立性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其监督这就要求监管机构作出的确定要透亮,在监管中贯彻公众参加原则,采纳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征取各方看法,还要建立有效的申诉和争端解决机制等 【关于我国电力行业垄断法律规制的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