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责任追究制度工会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市总工会机关为加强效能监察确保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建会、依法治会秉公办事廉洁勤政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的制度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由于故意、过失、渎职、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或服务对象遭受损失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本规定追究其失职责任 第三条 失职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各负其责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会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失职: 1、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事项应该在即时、限时服务的承诺下迅速办理而又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擅离职守工作相互推诿效率低下给工作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3、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工作中"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 4、工作态度生硬、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纪律门难进、脸难看、话难说、事难办的; 5、对群众举报或人民来信来访不及时处理的;打击、刁难、报复举报(投诉)人的; 6、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单位乃至社会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责任追究和查处 根据情节轻重后果影响的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党纪政纪、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罚同时责任追究同年度考评、评优及干部使用挂钩 1、失职错误轻微没有造成大的不良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2、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两次或跨年度累计被效能告诫三次的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 3、造成极大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 4、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生效纪检组、办公室及时受理、办理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或举报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