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彭宇案”为视角分析我国民诉法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法官的适用 一、“经验法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彭宇案”一经报道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对于法官对此例诉讼案件的处理无论是媒体还是广大民众口中并无多少称赞之意其中最令关注者持怀疑态度的便是法官在判决书中大量运用“经验法则”和“常理”对被告彭宇撞人的事实进行认定在本案中,法官将争议的焦点归纳为三点:(1)原、被告是否相撞2)原告损失的具体数额3)被告应否承担原告的损失在一审判决书中法官阐述了对这三点的分析根据和过程在对原、被告是否相撞这一争议事实的认定上,审理法官对“常理”和“经验法则”的认识和运用如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虽然存在自身绊倒或者滑倒的可能性,但由于原被告双方对此点均未提出说明,股应重点分析原告被外力撞到这一种情形,由于事发地点的特殊性,将原告撞到的人不容易轻易逃脱;从常理分析,被告将原告撞到的可能性非常大,因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其更可能将撞人之人抓住而不是仅仅扶起老人;并且,被告在原告家人到达后没有向其家人说明情况将老师送往医院自行离开,这不符合一般做好事见义勇为的常理;并且,被告在一审时并没有提出自己是见义勇为而在二审时才提出,不能令人信服,对其说明自己时见义勇为的情况不予采纳。
在“彭宇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大量依赖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在诉讼法或者证据法理论上,这些日常生活经验称之为“经验法则”准确地讲,所谓经验法则,是指人们从日常生活经验中归纳获得的关于事物因果关系或属性状态的一切法则或知识彭宇案”中人们关注的焦点大多集中在社会诚信的缺失和道德的滑坡,但对于裁判中的诚信原则适用问题却选择忽视南京彭宇案判决书说理,法官将自己理解的所谓大众认同的“经验法则”,其实质上忽视了裁判行为最重要的是“依法”并且具有“导善”的责任我国《民诉法》第 1 条第 款规定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条款是否适用,或者如何适用于作为裁判主体的法院和法官,学界和实务界并无深入的探讨和激烈的争案”,探讨裁判诚信如何应当和可能,对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款具有积极意义二、诚信原则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一)指引作用我国《民诉法》第13条第1款从字面上看,诚信原则适用主体包括但不仅仅限于法官,还纳入了其他诉讼主体,单从对于法官审判来说,该原則在依法尽职裁判、禁止突袭裁判、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等方面对法官审判行为具有指引作用依法尽职裁判实际上也可被看做“司法真诚”义务,是一种主观上的诚信义务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依法与尽职。
依法,是指依据实体法以及程序法,还包括公序良俗以及善良风俗等原则和方法;尽职,即对一个好法官所能尽的职责的要求突袭裁判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的“突袭”:发现真实的突袭、促进诉讼的突袭和法律适用的突袭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有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力,其调取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案的依据,如果当事人无法预见法院对案件证据的采信过程和结果,就有可能造成裁判上的证据突袭,因此要求法院予以诚信、正当地释明自由裁量权主要有两方面内涵,一是法官的自由心证;二是诚信横平制度其中自由心证的基础是经验法则,即约束法官认定事实的一种客观存在的不成文法则而经验法则的把握,与法官的性格、情绪、道德情操等主观方面的因素密切相关,故其由很强的不确定性在自由心证的基础上,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平正义,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在各种价值冲突时进行权衡与取舍此外,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还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正义,具体表现为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制度以及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公开性制度等因此,判决光正确还是不够的——它还必须是公正的、合理的、容易让人理解的二)规制作用首先,诚信原则对法官的规制作用体现在对其正面心理提醒和提示,当法律和良知存在冲突的时候,依照良知作出处理或裁判。
不管民诉法有无明文规定诚信原则条款(即形式意义上的诚信原则),即便从实质意义上的诚信原则而言,法院和法官也应当诚信审理和裁判只是有了这个条款(第 13条第 款)后,诚信裁判的底气更足一些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明确规定诚信原则,也是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各界对法官诚心裁判的监督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样的,法官依据诚信原则,运用良知,在各种价值冲突之间进行衡平的过程,也是法官运用诚信原则,以诚信的标准衡量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过程如果针对一个具体案件的裁判存在两种可能方案,并且两种方案均可进行说理,无法通过说理论证应该采用何种裁判方案的时候,诚信原则的作用便可凸显,此时便可采用诚信原则对两种裁判方案进行评判、比较:要看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得到平衡,即无辜的受害人得到救济、诚实守信的一方得到保护,而不是相反裁判衡平必须是诚信的衡平,否则受到不诚信对待的当事人,可以因此寻求上诉和再审的改判救济世界范围内司法自由裁量权不受监督的历史已经过去裁判诚信的本质,就是遵守法定程序、规则和法律适用方法前提下的“依良心审判”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诚信原则的确定也让当事人在针对失信裁判行为造成的权利损害寻求法律上的救济途径,例如上诉和再审改判,以及对非诚信的裁判行为提出异议、复议加以阻止或纠正,这些救济方式的运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对失信裁判行为和裁判者的惩戒,却只能在民诉程序以外的另案进行,比如法官的纪律惩戒等我国新民诉法施行之前,实践中就有法院通过要求法官签署诚信司法责任书的方式,建立《法官诚信档案》,记录当事人的投诉表扬、法官荣誉惩戒等情况,根据档案记录对法官进行评价和惩戒审判,在遵守法律刚性规定和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也要“温暖而不失人性”民诉法中如果明文规定法院和法官的裁判诚信,不仅不能规制非诚信的裁判行为,而且还会无端导致或加剧全社会对法院和法官的不信任与警惕新修《民诉法》第13条第 1款关于诚信原则的文字表述不失明智之举,就在于它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该原则的诉讼主体(对象)范围,既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和扩张性,又避免了“法官应当讲诚信”之类的尴尬该条款的表述就像“菩萨的眼”,无论从哪个角度,都感觉她在看着你《民诉法》第13条第1款诚信原则对法院和法官的“适用性”,从日常生活意义上“适合使用”的角度看是绝对没有问题的,没有人会同意裁判可以不诚信但从裁判援引意义上“法律适用”专门活动的角度看,则应当注意其适用的边界和限制,而且要特别重视判决适用的论证说理三、我国民诉案件审判中诚信原则适用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就我国民事司法的实践来看,并没有直接使用民诉法诚信原则进行裁判的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显示,从2013至今涉及“诚信原则”的裁判文书基本上都是民法诚信原则的适用,而非民诉法诚信原则民诉法诚信原则在我国对审判行为的裁判适用,仅仅还是纸上谈兵故在中国当前的民事司法环境下,诚信原则在审判过程中对于法官的作用还仅仅体现在法官内心确信上,只是一种内心指引,其影响作用最后并未真实的反应在裁判结果上在上述诚信原则对于法官裁判案件的指引以及规制作用中可以清晰的看出,诚信原则在民事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并且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规定在法条当中,就更不能忽视作为法律规范的诚实信用原则所起的作用以及对法官的要求作者简介李沛艺,女,山东省德州市,烟台大学,法律硕士,法制史方向作者单位:烟台大学) -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