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突发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安邦(备案)[2009]N62 号 总则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 投保一年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称“主险” )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有抵触的, 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未尽事项, 以主险条款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疾病身故的, 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突发疾病身故 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突发疾病身故:指因疾病突然发作在送往医院救治之前已经身故或送到医院之后 48 小 时之内经抢救无效身故 “48 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院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 算时间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突发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 任: (一)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二)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三)妊娠(包括宫外孕) 、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 ; (四)因检查、整容、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保险金额 第四条 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突发 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受益人 第五条 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一致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六条 索赔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 保险金: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三)二级(含二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抢救医疗记录及死亡证明; (四)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第七条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本附加险时, 投保人应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 真实年龄: (一)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但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二)被保险人的申报年龄不真实,导致其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若发生保险 事故,保险人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的申报年龄不真实,投保人一经发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进行批改,且如 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保险人应退还其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