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查验中正确理解和运用《合格证》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董世凯 林继开 常颖摘 要:机动车产品合格证是机动车登记查验的核心要件之一正确理解和把握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管理、核查与审核,对机动车登记查验有着积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关键词:机动车合格证;机动车查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是车辆制造企业进入公告产品目录,车辆制造完毕、检验合格后随车配发的证明性文件合格证是办理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凭证之一,也是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1 合格证发展历程概览合格证是工业化的产物,是工业化生产中企业对自身产品检验合格后所出具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的发展历程,依据在机动车注册登记中规范、细化的程度,总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1 2004年之前:初步形成阶段这一阶段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的主要参考标准是《工业产品保证文件》(即GB/T 14436-1993)标准中规定,产品合格证是指,产品生产者提供的一种表明产品经出厂检验,质量符合标准及相关规定的凭证产品合格证应包括执行产品标准号,检验项目及其结果或检验结论,成批交付的产品还应有批号、批量、抽样受检件的件号,产品的检验日期、出厂日期、检验员签名或印章等内容。
当时的机动车产品合格证没有固定的样式,由各生产厂家自行设计制作,品种繁多、样式各异,大小尺寸不统一[1],部分合格证没有防伪功能,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生产厂家的合格证,内容填写不够规范,有的连出厂年月日都没有填写[2](如图1、2)1.2 2008年之前:快速发展阶段为解决机动车生产、销售、注册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有效防范被盗抢、走私和拼装车辆违法入户,不断规范和提高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2004年12月13日,国家发改委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4〕2881号)[3],对合格证的式样和内容进行统一,并开始建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合格证应用范围通知规定,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原农用运输汽车)及汽车底盘(含二类底盘和三类底盘)、改装车、半挂车、摩托车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均应由机动车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未列入公告但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上路行驶的无轨电车、其他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类型的机动车辆(不包括进口机动车),也应由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合格证实施的时间所有免于上检测线的轿车产品,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他汽车类产品(包括汽车底盘,不含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产品、挂车类产品,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所有改装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及未列入公告管理的机动车辆产品,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从实施之日起,生产出厂的机动车产品未按上述规定配发合格证的,由机动车生产企业回收并重新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同时,通知对合格证的样式和内容进行了统一2005年8月5日,为做好〔2004〕2881号文件的落实,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发布《关于办理车辆新车注册登记时审查整车出厂合格证的说明》,要求“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作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的组成部分,在新车注册登记时应随“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一起查验和存档,并明确了机动车注册登记参数表的填报要求2007年9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发布GB/T 21085-2007(即《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国家标准),并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这一阶段,机动车产品合格证有了固定的样式,有了固定的签注内容和方法,并进一步促进了国家标准的出台,使各生产厂家在配备、核发产品合格证上也有了基本的遵循,同时明确了机动车产品合格证在机动车注册登记中的地位和作用1.3 2008年至今:规范完善阶段为加强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产品合格证管理,打击倒卖、伪造、假冒合格证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合格证在机动车生产、销售、注册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家相关职能部门陆续出台了相關规定。
2008年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管理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761号)[4],要求机动车生产企业在机动车制造完毕且检验合格后应当随车配发合格证,合格证的正面需印制合格证的纸张编号,合格证的填报内容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21085-2007规定,并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车型和对应的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一致;要求从2008年4月1日起,须使用新版“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打印系统”打印生成《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并在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后的48小时内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向工作机构上传送合格证信息,上传的合格证信息应与实际配发的合格证信息一致;要求从2008年6月1日起对所有乘用车及客车(即微型客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类产品、2008年12月1日起对其他机动车产品实施合格证信息网上核查2008年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5],基于公告管理的角度,明确公告产品有效期是指车辆产品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公布撤销之日止,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在公告有效期内完成产品出厂检验、签发合格证和销售手续;公告有效期满后生产企业不得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传送合格证信息,未销售的车辆不得继续销售;对产品撤销的,公告签注为“自年月日起不得生产、自年月日起不得销售”;对产品变更的,公告签注为“允许其所生产的相应产品在核准更改后的月内按照原公告内技术参数生产、销售”。
2015年,公安部交管局下发《关于严格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公交管〔2015〕196号)[6],要求对撤销公告后生产、销售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公告有效期内生产、销售的车辆,6个月内申请注册的按规定办理,超过6个月的,不得办理登记这一阶段,基于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即六合一平台)的深度应用,合格证自身的规范化管理得到不断加强,通过增加合格证印刷编号,参考GB/T 21085-2007填报技术参数,通过将原全项和简化版统一为全项合格证等改革,其对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管理的辐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同时因合格证原因而产生不能办理注册的现象也越来越多2 关于合格证的管理合格证作为车辆产品质量管控的重要文件,不仅是职能部门行业主管的有力抓手,也是车辆生产企业一致性管理的重要手段合格证生产各生产企业须严格按照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规范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样式备案、制作、配发、重发以及合格证电子信息上传、修改、撤销等工作,确保合格证及其电子信息与实际车辆唯一对应且保持一致各生产企业须在配发合格证(以合格证电子信息中“发证日期”项为准)后48小时内向工信部门上传合格证电子信息,并参照《企业机动车出厂合格证管理办法编制指南》编制本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7]。
合格证配发合格证配发,是指生产企业车辆制造完成并检测合格下线后通过合格证系统打印纸质合格证的全过程合格证换发,是指因自身操作错误或产品技术升级等原因,需要对已经配发的合格证进行信息更改,但换发的规范流程及要求、旧有合格证收回流程及处理方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合格证重发,是指机动车生产企业因合格证污损、丢失等原因,在不改变车辆任何技术参数信息,仅改变合格证纸张编号的前提下,重新发放原车辆合格证的工作流程,但重发的批准流程、旧合格证回收或注销等均有明确的规定可见,生产企业对合格证有着严格的管理体系,在注册登记时,如果机动车同时具有两张合格证是不符常理的,或者存在造假嫌疑,或者企业管理不严格,换发、重发中应交的旧合格证没有上交,在工作中应区别对待3 关于合格证的核查3.1 合格证核查的背景与进程国产合格证的核查源于对进口机动车的核查为打击倒卖、伪造、假冒合格证等违法行为,防范被盗抢、走私和非法拼组装车辆办理注册登记,公安部决定积极借鉴进口机动车核查系统的成功经验和核查模式,通过建立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数据库与国家发改委实现数据交换共享,实现机动车注册登记从2008年6月1日起核查比对合格证,对嫌疑车辆实现预警提示,从2014年1月1日起对客车和乘用车实施强制核查,从2014年5月1日起对其他车型实施强制核查,即核查通不过的车辆禁止通过六合一平台办理注册登记。
3.2 合格证核查的范围与流程依据GB/T 21085-2007规定,各类汽车(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等各类机动车及非完整车辆(包括二类底盘、三类底盘)在制造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均应配发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就机动车注册登记而言,只有纳入《公告》管理、须注册登记领取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产品合格证才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流程为,机动车出厂2个工作日(48小时)内由生产企业将合格证信息上传至工信部,工信部实时自动汇总,整理成数据文件,经互联网交换至公安部,公安部工作机构每天2至3次接收交换的数据文件,并交换至公安网核查数据库,车辆管理所在注册登记时,登记软件后台自动提交核对(如图3)3.3 合格证核查的内容与处置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时,查验岗采集合格证信息保存成功后,自动与公安部核查数据库进行比对核查,核查合格证编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技术参数等信息内容常见的核查结果有以下几种:“未找到此合格证编号的记录”“车辆识别代号有误”“发动机号有误”“重复核对”“网络无法联通”等对于无合格证信息、合格证信息与核查数据库信息不一致的,可由经销商反馈给机动车生产企业,查明原因后,重新上传合格证信息;对于合格证信息重复核对的,“六合一”平台会自动预警(如图4),经嫌疑车调查后,可通过打印《合格证核查系统重复核对报告表》,逐级上报公安部,公安部科研所通知相关总队对已上牌车辆进行核查,查明是伪造合格证的非法车辆,应依法撤销注册登记,不属于伪造合格证的,修改核查数据库核对记录,继续办理相关业务;对网络不通核对失败的,车辆管理所也可通过“合格证重新核对查询”模块查询相关信息是否已上传和核对,对重新核对成功的,应及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后续业务及领取机动车牌证。
4 关于合格证的审核机动车查验是机动车登记的组成部分,即合格证样式的审核应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型式审核范畴4.1 合格证样式的审核从理论上讲,合格證的防伪设计是把“双刃剑”,只有生产厂家自己知道的防伪,也就失去了防伪存在的意义鉴于合格证防伪设计的特殊性,工作中应注重工作经验的积累、审核方法的传承和防伪要点的甄别,既要细致全面,又要防止审核过度登记部门可以通过“六合一”平台中“车辆公告查询”-“合格证备案查询模块”进行查询,依据所备案的相关合格证信息,除核对纸张、字体、印刷质量等主要特征外,还应对合格证编号、车辆制造企业名称、印章、版式等内容逐项进行审核,有疑问的及时向厂家核查比如在工作中遇到一嫌疑车辆,其合格证中签注制造厂为“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但印章为“广汽本田有限公司”,这种造假水平也实属“罕见”(如图5)4.2 合格证数据的审核审核签注内容的有效性首先,重点审核合格证的数据签注是否符合GB/T 21085-2007的要求,技术参数信息是否是车辆的实际状态或数值,是否存在选择项目或区间值等违规问题其次,对于改装车产品,如果上一阶段为整车产品,填写原整车产品型号,不填写底盘ID;如果上一阶段为二类或二类底盘,则填写原底盘型号和底盘ID。
工作中,如果底盘和整车是一个厂家(即底盘不是作为商品出售),会出现整车VIN与底盘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