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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有用的护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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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的沿革  护照的起源可追溯到公元二三世纪罗马帝国时期,当时向一种担任国际信差的人颁发盖有官方印章的特别证书,信差凭此证书在旅途中可享有某种特权和优待到了中世纪,这种特别证书又发给皇家使节,以便出使的国家给予特别的优遇随着航海和贸易的发展,有的国家又把此种证书发给本国商人,使他们在国外经商时能受到优遇和保护初期这种证书只是一纸简单的公文,后来逐步演变成现代形式的护照  到18世纪末期,要求旅行者入出国境时持有护照的国家逐渐增多19世纪末,波斯、俄国、罗马尼亚、塞尔维亚等国规定入境的外国人必须出示本国护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出现了要求统一护照式样和简化入出境手续的趋势  1920年和1926年召开了两次国际护照会议,对护照的国际格式和简化入出境手续提出具体建议,供各国采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普遍对国际旅行实行严格管制一方面,通过本国立法建立健全护照(及签证)制度,美、英、法、德、日、意西班牙、古巴、墨西哥、澳大利亚、印度、新加坡等国都制定和颁发了护照法规及相关法令;另一方面,在国际上寻求建立统一的国际护照制度,以统一护照格式、内容和使用办法,尽量方便国际旅行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海事组织都为实现这一目标召开会议,并通过相应文件或建议。

国际民航组织促进分部在1968年第七次会议上提出引人能最终代替常规护照的机读护照建议书,并获得航空运输委员会和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的批准,1968年11月成立了护照小组1980年11月国际民航组织公布了指导各国发行机读护照的DOC9303技术文件随后,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国率先颁发了机读护照;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等12个欧共体成员国于1995年颁发了欧共体统一式样护照,该照中的个人信息项目与机读护照相同;其他国家也在为早日实现以机读护照代替常规护照的目标而努力与此同时,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欧洲委员会、布鲁塞尔条约组织、比荷卢经济联盟、斯堪的纳维亚国家、英联邦国家、阿拉伯联盟、拉丁美洲国家组织、欧洲共同体等国家集团和地区组织分别采取简化以至取消护照查验手续或凭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取代护照入境等措施,以方便和促进本集团或组织成员国公民之间的往来和交流1985年6月14日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五国签订《申根协定》,决定取消成员国之间的边境检查,人员可自由流动,1995年3月26日正式生效1996年12月19日瑞典、芬兰、丹麦、挪威和冰岛五国加入《申根协定》《申根协定》签字国间完全取消护照检查。

中国护照的发展历史  在中国,护照的渊源可追溯到战国时代古代的中国人凭用竹简、布帛、木板、金玉或纸张做成的“封传”、“契”、“照碟”、“过所”、“符节”符传”、“路证”、“路引”等证件出入边塞关津,类似现代签证的内容记载其上清朝康熙年间,中国已有护照1689年中俄《尼布楚条约》规定,“凡两国人民持有护照者,得过界来往,并许其贸易互市”清朝的中国护照是一纸公文式,除记载有持照人姓名、籍贯、年龄、职业及发照机关和主管官员姓名、发照日期、盖官方印鉴等项内容外,还记载护照系“奉上谕”、为“宣布朝廷德意”应持照人请求而发,以便各关卡验证放行和地方官员给持照人以切实保护等内容进入20世纪,清廷重视对护照的管理,出现了“游历护照”的类别,吉林将军衙门还制定有护照章程,并附有护照式样中华民国时期,中央政府制定了比较完整的护照制度,1932年1月3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护照条例新中国成立后,印制并启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制定了护照的印制、颁发、使用和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印制并于1950年1月启用了第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官员护照和普通护照1951年8月启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1956年8月将普通护照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

1964年10月二日启用新版官员护照,后于1978年2月停止使用1991年8月启用新版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1992年8月启用了新版因私普通护照旧版护照与新版护照同时使用,直到用完为止中国先后印制启用了30多种版本护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持上述各种中国护照前往世界各国有效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4条的规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护照的种类  一、外交护照  外交护照(Diplomatic Passport)是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高级官员、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等人从事外交活动使用的护照护照封面颜色多种多样,但~般都印有“外交护照” 字样的明显标识各国通过立法或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条例规定外交护照颁发和适用的范围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各国军政机关通常给予外交护照的持照人应有的尊敬、礼遇和外交特权与豁免至于持照人在国外能享受到何种程度的待遇,还要视接受国所发给的签证类别及其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而定持同中国建交国外交护照的外国官员在中国境内享有的待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

有效地区一般为世界各国,但发照机关可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持照人职务的需要,以及有关国家的签证和人境的规定指定护照的有效地区有效期限是由发照机关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持照人职务的需要决定的外交护照供持照人任职或执行指定的任务使用持照人任职期满或完成指定的任务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护照的缴销手续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的封皮为大红色,俗称“红皮护照”,有32页普通型和96页加厚型两种版本除“注意事项”使用中文说明外,护照内的各项目内容均用中文和英文书就护照封面中央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烫金图案,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及其相对应的英文烫金文字,下方印有“外交护照” 及其相对应的英文烫金文字封二为空白页第一页为请求页,印有“本护照前往世界各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第二、三页为持照人照片和个人资料及护照资料页第四页为护照延期页第五、六页为备注页第7~32(加厚型为第7~96)页为签证页封三为注意事项护照有效期根据持照人职务需要由发照机关按规定确定有效期满前,如有需要,可向国内发照机关或中国大使馆、领事馆、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换发手续。

领照后因故未出国者,应将护照缴回原发照机关持照人回国后,应遵守有关护照缴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第六条及有关文件对外交护照的颁发和适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二、公务护照  公务护照(Service Passport)是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国家和政府的一般官员、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行政技术人员等人从事公务活动使用的护照护照封面的颜色多种多样,但一般都印有“公务护照” 字样的明显标识各国通过立法或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条例,规定公务护照颁发和适用的范围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各国军政机关通常给予公务护照的持照人执行公务应有的通行便利和特权与豁免持同中国建交国公务护照的外国官员在中国境内享有的待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务护照的有效地区一般为世界各国,但发照机关可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持照人职务的需要,以及有关国家签证和人境的规定指定护照的有效地区有效期是由发照机关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持照人职务的需要决定的公务护照供持照人任职或执行指定的任务使用,持照人任职期满或完成指定的任务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护照的缴销手续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护照为32页本式护照。

除“注意事项”只用中文说明外,护照内各项目内容均用中文和英文书就护照封皮为墨绿色,封面顶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及相对应的英文,中间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底部印有“公务护照” 及相对应的英文封二为空白页第一页印有“本护照前往世界各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第二、三页为持照人照片和个人资料用护照资料页第四页为护照延期页第五、六页为备注页第7~32页为签证页封三为注意事项护照的有效期根据持照人职务需要由发照机关按规定确定护照有效期期满前,如有需要,可向国内发照机关或中国大使馆、领馆、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换发手续领照后因故未出国者,应将护照缴回原发照机关持照人回国后,应遵守有关护照缴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第七条及有关文件对公务护照颁发和适用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由于公务活动的范围较广、各国的管理体制不一,因此公务护照的分类和名称也较多除通用的“公务护照”外,国际上常见的属于公务护照类别的护照还有:官员护照、特别护照、部级护照、外交公务护照等现将常见的几种公务护照介绍如下:  1、官员护照:官员护照(Official Passport)系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指定的政府官员、议员、法官等人从事政务或公务活动使用的护照,其形式和内容同一般的公务护照。

阿根廷、澳大利亚、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马尔代夫、巴基斯坦、新西兰、泰国、美国、德国等国颁发此种护照中国曾颁发过此种护照,后取消  2、特别护照:特别护照(Special Passport)系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指定的政府官员或专业人员执行专项任务使用的护照护照的形式和内容同一般的公务护照,但对颁发的范围和对象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约旦发给外交部以外的各部副大臣和司局级官员;缅甸发给出访代表团的一般成员、驻外使领馆及在国际机构中任职的非外交人员;伊拉克发给信使;喀麦隆发给去麦加朝圣人员等  3、外交部护照:外交部护照是丹麦外交部颁发的具有公务性质的护照颁发对象为:在外交部和驻外代表机关以及国际机构中担任职位较高尚不符合领取外交护照的人员;司局长以上政府官员;国会议员及将军以上高级军官;教区区长等此种护照还发给在国外担任丹麦名誉领事官员(总领事、领事和副领事)的丹麦公民  4、集体官员护照:集体官员护照是古巴移民和外侨事务局颁发的一种公务护照,发给国家机关、政治团体和群众团体派出进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的团组使用此种护照一次出人境有效  5、议员护照:议员护照是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护照的一种,专门发给参众两院的议员使用。

  三、因公普通护照  因公普通护照 (Passport for Public Affairs)系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从事除官方活动(包括外交活动和政务活动)以外的一切公务活动人员使用的一种护照各国因公普通护照的式样与其他护照相同,封面颜色各有不同,但其明显的标识是在护照封面印有“因公普通护照”字样或在护照页内注明“因公”字样有效地区一般为世界各国,但发照机关可根据持照人出国任务的需要及有关国家签证和人境的规定指定护照的有效地区有效期由发照机关根据持照人出国任务的需要按规定确定持照人完成指定的任务后,应及时办理护照的缴销手续中国、朝鲜、蒙古等国颁发此种护照中国旧版因公普通护照是在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的护照首页下方加注“因公”(For Public Affairs)字样作为标识,以区别因私普通护照还有一些国家,在因私普通护照上加注“政府公务”、“因公”、或“公费”、“免费” 字样,或将公务签证做在普通护照上,以方便持照人出国从事此类公务活动中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互免签证协议中,承认此种护照的“因公”性质,同中国的因公普通护照同等对待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普通护照为32页本式护照。

除“注意事项”只用中文说明外,护照内各项目内容均用中文和英文书就护照封皮为深棕色封面顶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对应的英文,中间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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