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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公司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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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公司见证取样送检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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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1.1 目的贯彻执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暂行办法》,规范项目进场材料监理工作1.2 适用范围适用本公司所监理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桥梁、电力、信息等工程项目的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1.3 职责本工作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检查、督促、落实1.4 工作内容1.4.1 工程开工前,协助建设单位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办理手续时应填写《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授权书》,该授权书须一式三份,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后,一份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一份递交该工程的试验单位, 一份项目部留底1.4.2 根据现场见证和送检制度,见证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并填写见证记录1.4.3 施工企业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时,必须有见证人在旁见证,见证人员对试样制作及送检进行监护,试件送检前,见证人员应在试样或包装上做出标识、标志,并如实填写见证记录1.4.4 见证人应对见证取样的试件在施工现场的保管和养护及送检过程进行监护。

为了便于见证人在取样现场对所取样品进行封存以及便于送检,可要求施工单位制作简单实用的送样工具1.4.5 见证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见证员证书》后,方可履行其职责;1.4.6 见证送检可采取以下其中一种方式:1.4.6.1 见证人负责送检,施工单位予以配合;1.4.6.2 见证人书面授权有关人员将试件和试验委托单送至试验单位一般情况下见证人应采取第一种送检方式;在见证人可以确保送检的真实性的前提下,可选择第二种送检方式;1.4.7 有见证送检试验报告应由电脑打印,“有见证检验”专用章,应盖在试验报告的上方位置,并与试验单位章平行;1.4.8 有见证取样送检试验合格的报告可由施工单位领取,并在试验单位领取报告凭证上签字备案一旦发生试验不合格情况,试验单位应立即通知及送交试验报告给监督该工程的监督站及监理单位;1.4.9 由施工单位将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资料及见证试验汇总表一并列入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未注明见证人和无“由见证检验”章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保证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1.4.10 见证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不得玩忽职守或与施工单位一起弄虚作假1.5 相关文件1.5.1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暂行办法》穗建筑[1999]387号 1.5.2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穗建筑[1999]388号1.5.3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0]200号1.5.4 《关于开展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穗建材[2001]270号1.5.5 《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筑[2002]286号1.6 质量记录1.6.1 材料见证取样试验登记台帐1.6.2 见证记录.doc1.6.3 见证试验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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