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2022版)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对举报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原则上参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不少于相应情形的奖励下限,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限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1.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2.企业明知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故意隐瞒,坚持“带病生产”3.拒不执行应急部门依法下达的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指令,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明停暗不停”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万元至10万元: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2.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3.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未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或未聘请安全评价单位编制试生产条件安全评价报告或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或未书面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并审查同意,擅自开展试生产(使用)的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至5万元:1.将生产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3.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未按规定装备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或未正常投入使用5.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6.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7.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开展动火作业的8.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9.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包含小包装、小剂量等医用、民用化学品经营活动)10.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11.企业负责人未组织开车前安全检查就安排开车、指挥设备装置“带病运行”等违章指挥行为四)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千元至2万元:1.危险化学品企业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供应商2.化工装置开停车未制定周密开停车方案及落实安全措施,未按照规定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3.危险化学品企业擅自停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的4.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5.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6.从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合格上岗作业7.管理人员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指挥员工擅自变更工艺和操作程序等违章指挥行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擅自拆除安全设施或造成安全设施失效等违章作业行为8.未建立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9.未建立交接班管理制度,交接班时未进行安全确认和安全交底10.危险化学品企业未建立充装管理制度和规程本奖励标准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对举报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原则上参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不少于相应情形的奖励下限,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限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30万元至50万元:1.地下矿山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2.地下矿山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3.地下矿山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4.尾矿库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5.尾矿库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企业未及时治理二)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10万元至30万元:1.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2.地下矿山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3.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4.地下矿山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5.地下矿山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6.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7.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8.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9.尾矿库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10.冬季尾矿库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三)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至10万元:1.地下矿山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2.地下矿山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3.地下矿山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4.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5.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6.具有严重地压条件的地下矿山,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7.地下矿山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8.地下矿山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9.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10.在井筒、井下等重点区域或场所违规动火作业的11.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12.露天矿山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13.露天矿山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14.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监测15.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16.露天矿山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17.露天矿山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18.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19.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20.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21.尾矿库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四)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5千元至2万元: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2.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3.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4.地下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5.地下矿山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6.露天矿山边坡存在滑移现象7.露天矿山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8.尾矿库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9.尾矿库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10.尾矿库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11.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入尾矿库本奖励标准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对举报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原则上参照行政处罚金额的50%计算,最低不少于相应情形的奖励下限,最高不超过相应情形的奖励上限一)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2万元至10万元:冶金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有色行业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