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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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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5页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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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教育制度1.1 目的为规范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员工和公司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1.2 范围本制度使用于公司各单位和部门及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进入公司外来承包商人员、合同工、技术服务人员、参观和实习人员1.3 原则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外用工、实习人员等)均须经过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考核1.4 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1.4.1 新入厂员工(包括研究生、大本、大专、技校、转业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均须经过公司级、车间(处室)级、班组(工段)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1.4.2公司级安全教育安环处负责实施教育内容包括:安全生产重大意义,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制度和标准;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公司生产特性, 重大事故案例; 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车间(处室)。

教育时间不得少于36 学时1.4.3 车间(处室)级教育,由车间安全员负责实施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危险和危害因素、事故教训、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主要措施及事故应急处理方法等经考核合格后, 方可分配到班组(工段),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 学时1.4.4班组(工段)级教育,由工段长(班长)负责实施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设施和工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到岗位学习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2 学时经三级安全教育后,将考核成绩登记在职业安全卫生三级教育卡中并教育人员和受教育人分别在卡上签字,由安环处存档1.5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1.5.1 公司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和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1.5.2公司安全环保处领导,除参加政府的安全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外,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其中新上岗的安全环保处长应先进行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1.5.3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2)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3)易发事故的基本知识;(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知识1.5.4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安全环保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1)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2)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3)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知识1.6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1.6.1 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安全教育:承包商作业人员必须能适应所从事的工作,身体良好,实际年龄不得超过60 岁,能够独立完成安全教育考核试卷并能理解作业现场安全标志承包商作业人员须经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公司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进厂手续,进行车间级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2 学时1.6.1.1 公司级教育由安环处负责。

教育内容包括:公司特点、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及从事作业的危害因素,教育时间不少于4 学时1.6.1.2 车间(处室)级教育由车间安全员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分厂危险部位、安全注意事项及相应的防护措施等,教育时间不少于4 学时1.6.1.3、班组(工段)级教育由工段长、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特点,岗位安全注意事项等,教育时间不少于4 学时1.6.2 来厂参观、实习的人员由接待部门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进行记录和指派专人负责带队一次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1.6.3 厂内转岗、复工人员安全教育,包括分厂内调动、转岗(包括高岗位到低岗位)及离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进行二、 三级安全教育, 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可上岗作业,二三级安全教育卡由车间安全员保存1.7 日常教育1.7.1公司领导及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教育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1.7.2 各级领导、各级部门要对劳动者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解决职工安全教育中的问题1.7.3车间应利用各种形式定期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活动。

当安全操作规程发生重大修改时,必须及时对相关员工进行培训教育1.7.4各车间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旬至少一次(即班组安全学习);管理人员每月一次1.7.5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重点施工项目)时,安环处应督促和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1.7.6员工违章者、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的复工,应由所属单位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中1.7.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初试或复试,初试或复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1.7.8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编制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独立作业1.7.9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主管部门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发生1.8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1.8.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械司机、 司索工、 信号指挥工、 安装与维修工;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或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登高架设作业含2 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压力容器作业含灌装工、检验工;危险工艺操作人员等;1.8.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年龄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1.8.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独立上岗作业考试不合格的允许补考一次)焊工、切割工尚应取得消防安全教育证书1.8.4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签发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转借1.8.5特种作业操作证定期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作业记录检查;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考核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登记、签章,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申请再复审一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1.8.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复审期内违章操作记录达 3 次以上的;弄虚作假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1.8.7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1.9 安全作业证管理1.9.1安全作业证是员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为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岗位教育培训,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并经考核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或管理活动的员工。

1.9.2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安全作业证1.9.3公司员工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安全作业证. 1.10 违章违纪处罚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违纪的人员,要采取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安全作业证,责令其待岗接受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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