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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澄清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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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澄清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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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政府采购案例分析,案例回放 『中标候选人在评标中作“投标文件没有写明但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内容本公司都能满足”的澄清引发投诉 』,2007年在一次仪器设备采购中,S公司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采购结果确定后,采购人向当地财政部门反映:该中标结果的产生存在违法行为,不同意确定S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发现,该项目评标时,S公司曾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过澄清S公司在澄清时,把投标文件中缺少的技术要求澄清为“投标文件没有写明但招标文件有要求的内容本公司都能满足”,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澄清有效,确定其为中标候选人 但当地财政部门认为,S公司澄清的内容超出了投标文件的范围,已变更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上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的规定 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裁定此次采购的中标结果无效案例中值得注意的问题:,1.采购人是否有权提起质疑投诉? 2.澄清的内容能否作实质性改变? 3.投标人能否主动提出澄清?,专家点评,一、采购人无权提起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中,采购人无权提起法律意义上的质疑和投诉。

《政府采购法》关于质疑投诉主体的规定仅限于供应商采购人可以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能依据《政府采购法》提出投诉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质疑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二、澄清不能作实质性改变,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是有条件的,只有符合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提供或者涉及实质性影响内容,是不能通过澄清来补交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现实中有个重要的问题是:投标人能否主动提出澄清?比如说,投标人自己发现问题,自己补交文件来澄清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应由评标委员会决定是否给予投标人澄清的机会,所以合法的做法是,可以把供应商交来的文件当做评标委员会发现需要澄清问题的线索如果评标委员会同意给予澄清,再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要求投标人被允许澄清后,还需针对评标委员会的函来回答,而不是把投标人的主动来函直接作为澄清回函应该强调的是:“澄清是评标委员会提要求才可以去做的事情,投标人只能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作出澄清,不得主动提出法律链接,《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法律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对投标文件中含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法律链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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