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范文目录/提纲: 一、补充责任的内涵 二、补充责任的性质 对于补充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没明确规定 补充责任与先诉抗辩权 三、补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举证责任分配 补充责任人的追偿权 试论侵权责任中的补充责任 摘要: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明文规定了补充责任,但由于规定得比较宽泛,尚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确定其实施中的细节问题,加上司法实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定会遇到很多难题对补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难题进行研讨,有助于补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实施 关键词:侵权责任;补充责任;先诉抗辩权;追偿权一、补充责任的内涵202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这是法律性文件首次对侵权补充责任进行的规定即将于2022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有限补充责任[5]也就是说,当补充责任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超过了与其过错相适应的那部分时,对于超过的部分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二、补充责任的性质对于补充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没明确规定学界统一的观点是补充责任不同于连带责任而对于补充责任是按份责任还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却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的是一种按份的补充责任[6]按份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的按照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受害人只能请求责任人按其应承担的份额进行赔偿,对于超过的部分,责任人有权拒绝赔偿这种观点认为,补充责任人应按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超出其过错范围的,则不应承担责任有的学者认为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7]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8]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便是不真正连带责任这种观点认为,补充责任人与直接侵权人应对受害人负不真正连带责任笔者认为,补充责任既不同于按份责任,也不完全等同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的区别是明显的,即一般情况下,受害人不能单独起诉补充责任人,要求其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应将补充责任人和直接侵权人列为共同被告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权利人必须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直接责任人无法确定时,再请求补充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直接侵权人明确且有能力对受害人进行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时,补充责任人只就与自己过错相应的责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与直接侵权人是按份对受害人承担了赔偿责任,这时,补充责任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但是当直接侵权人不能确定或下落不明时,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补充责任人,补充责任人应对受害人的损失全额赔偿赔偿之后,补充责任人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要求直接侵权人承担补充责任额之外的赔偿数额而当直接侵权人无力全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时,法官可以先判决由补充责任人对直接侵权人支付不能的部分先进行赔偿,赔偿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
在后两种情况下,补充责任人承担的则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可见,补充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兼有按份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同时又有自己的独特性,在实践中运用时要仔细甄别,正确适用补充责任与先诉抗辩权补充责任是一种享有顺序利益的责任,正因为如此,有学者认为,补充责任的规定是赋予补充责任人一种先诉抗辩权[9]这种观点认为,补充责任人可以以此对抗顺序在先的请求人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尽管补充责任的操作模式类似于保证责任中的先诉抗辩权,但法律并没有赋予补充责任人这种权利[10]笔者认为,补充责任人并不同于先诉抗辩权人先诉抗辩权是指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而无果后,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补充责任人可否要求受害人先申请执行直接责任人的财产呢?关于这一点,侵权责任法没有作明确规定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来看,补充责任承担人都是因自己有过错,或者是因不作为侵权而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赋予其先诉抗辩权,不仅有可能使过错不作为者免于承担责任,而且也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况且,补充责任的承担一般是在直接加害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不能确定的情况下进行的,此时,如果赋予补充责任人先诉抗辩权,就会使受害人的损害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司法实践中也会使案件久拖不决,造成司法效率的低下。
三、补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举证责任分配侵权责任法中明文规定了补充责任的条款只有三款,从这三款规定来看,补充责任的归责都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由谁来举证补充责任人有过错,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除了第四条及其他法律明文列举的情形外,在一般的侵权诉讼中,原告应当承担该请求权成立要件的举证责任按照此规定,对于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的三种情形中,受害人应对补充责任人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是,相对于作为单位或机构的补充责任人来说,受害人显然处于弱势,要受害人举证证明补充责任人有过错,以及其过错的程度和范围,显然是非常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用人单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