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同业融资管理办法银监会9号文即《同业融资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为标准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融资经营行为,为促进同业融资业务安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视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业务定义本方法所称同业融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向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的资金融入和融出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同业账户、同业代付、同业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第三条适用对象本方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信誉合作社联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业监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四条总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掌握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的原那么第五条监管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施行监视管理。
其次章业务管理第六条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具有健全的同业融资业务管理架构、政策制度、操作规程以及计算机系统,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同业融资业务施行分类管理第七条业务流程商业银行应当仔细做好同业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工作,确保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符合相关资信条件、交易背景真实、资金用处合法合规、业务风险可控第八条同业拆借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展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业拆借交易应当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方法》及本方法相关规定第九条同业借款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借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之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出资金的业务行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借款资格要求第十条同业账户透支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账户透支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满足金融机构因结算目的产生的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允许该金融机构通过法人结算账户透支猎取资金的业务行为第十一条同业代付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代付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承受金融机构〔托付方〕的托付向企业客户付款,托付行在商定日归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代付业务的受托行应当将相关款项确认为拆出资金,托付行应当将相关款项确认为资产第十二条同业存款商业银行开展的同业存款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与可以汲取存款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第十三条买入返售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商业银行〔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与金融机构〔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根据协议商定先买入金融资产,再按商定价格于到期日返售给该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行为正回购方应当供应无条件不行撤销的书面回购承诺第十四条卖出回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是指商业银行〔正回购方,即资金融入方〕根据回购协议向金融机构〔逆回购方,即资金融出方〕先卖出金融资产,再按商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购回的资金融通行为第十五条金融资产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债券、票据及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办理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业务,正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第十六条合同或协议签订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逐笔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文本应由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统一管理,文本格式及主要条款应由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与修订合同或协议内容应当清楚载明各交易主体及相关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资金用处、承诺事项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七条定价同业融资业务定价应当由商业银行与交易对手金融机构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展协商确定,不得利用同业融资渠道进展非公允关联交易或变相利益输送第十八条期限商业银行向金融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其中:同业代付类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对托付方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同业账户透支业务的期限为当日或隔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金融资产分类管理商业银行及其交易对手应当加强同业融资业务项下的抵质押品和金融资产的管理,建立准入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其次十条新业务新产品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同业融资新业务和新产品的内部审批程序,加强风险评估和管理对于交易构造、金融资产等要素发生改变的,应当视为新业务或新产品进展重新评估和审查其次十一条会计核算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纳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遵循“本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那么,确保各类同业融资业务及其交易环节可以准时、完好、真实、精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其次十二条统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同业融资业务统计管理,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及其品种、交易对手、交易目的、交易期限、定价、金融资产类别等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台账,实行定期对账,确保业务信息数据的完好性、精确性和全都性。
其次十三条披露商业银行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根据同业融资业务类型,充分披露其交易对手、交易对手所属地理区域、交易期限、期初期末金额、金融资产明细类别、减值预备或坏账预备等信息第三章风险管理其次十四条治理与鼓励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制定同业融资业务进展战略,建立科学有效的同业融资业务决策、监视和鼓励约束机制高级管理层应当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同业融资业务进展战略及其政策制度,有效防范与掌握同业融资业务风险其次十五条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将同业融资业务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同业融资业务风险定期评估并施行全流程管理,确保具备与所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力量其次十六条期限错配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合理配置同业融资业务的资金来源与运用,加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管理,有效支持全行流淌性管理的需要其次十七条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以下比例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和融入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100%单家商业银行对全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25%单家商业银行对全部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各项存款的50%。
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该比例其次十八条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全行统一的同业融资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不得办理无授信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融资业务其次十九条名单制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的信誉等级评定制度及遴选机制,实行交易对手金融机构名单制管理,并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的资本充分率〔净资本、偿付力量〕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法律法规,最近二年末因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受到行政惩罚或被实行审慎监管措施第三十条受权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全行统一的同业融资业务受权管理体系,由总行自上而下施行受权管理,不得办理未经受权或超受权的同业融资业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同业融资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力量等进展区分受权至少每年度对受权进展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第三十一条担保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不得承受和供应任何挺直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誉担保第三十二条资本及预备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对同业融资业务计算资本占用同时,根据审慎原那么,依据交易对手履约力量、减值影响因素等,对存续期内的资产计提减值预备或坏账预备。
第三十三条应急方案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同业融资业务应急方案,并纳入整体业务应急方案体系,保证同业融资业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第四章监视检查第三十四条风险监测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实行有效措施,全面加强对同业融资业务的风险监测与分析,对同业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掌握的有效性进展监视评价第三十五条检查调查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同业融资业务现场检查和专项调查,对于业务规模大、增速快、业务构造冗杂、风险管理力量与业务进展不相适应的商业银行及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检查频率,促进其依法合规和稳健经营第三十六条警示与查处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同业融资业务的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依法严峻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第三十七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商业银行及其他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准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同业融资业务的交易构造和业务项下金融资产等要素发生改变的,应当于业务办理前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负责法人机构监管的部门或属地银监局报告;同业融资业务出现异样,严峻影响流淌性管理的;交易对手或其他合作方发生信誉违约大事,或交易涉及的金融资产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业务风险或损失的;业务经营中受到监管部门行政惩罚或被实行审慎监管措施的;中国银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状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和其他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背本方法规定开展同业融资业务的,中国银监会可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办理同业融资业务的制度方法和流程有缺陷的;未将同业融资业务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部门和岗位的;业务调查、审查审批和存续期管理未尽职的;对交易对手和相关合作方违背协议商定的行为应发觉而未发觉、或虽发觉但未准时实行有效措施的第三十九条惩罚同业融资业务存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银监会除按本方法第三十八条实行监管措施外,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视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施行惩罚:因同业融资业务经营管理不当导致出现严峻的流淌性风险、操作风险损失大事、发生信誉风险重大损失的;同业融出或融入的资金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止的领域和用处的;降低条件或违背监管比例办理同业融资业务的;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授信额度办理同业融资业务的;未真实精确地进展会计记录或以虚假会计处理掩盖业务风险本质的;严峻违背本方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六章附那么第四十条参照范围商业银行之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金融机构办理同业融资业务,参照本方法执行。
本方法未规定事宜,按照中国银监会相关制度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存量业务管理商业银行于本方法发布前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假设不符合本方法规定,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准时整改,并在业务存续期间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管理情况,业务到期后结清第四十二条说明权本方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说明第四十三条效期本方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