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RC02:2019《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修订说明1. 修订原因根据认证机构认可业务发展现状,及进一步加强认可约束的整体要求经CNAS秘书处对现有文件进行评估,提出对CNAS-RC02:2018《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文件进行修订2.要求修订内容新增:4.6在CNAS启动对认证机构的认可评审、专项监督、确认审核、投诉调查等评审和(或)调查程序后,至作出认可决定前,CNAS不再受理认证机构对相应认可资格的缩小、暂停和注销申请 5.4因发生本文件4.4.2条款的情况注销认可范围的认证机构,在其被注销的认可范围内,CNAS一年内不受理其认可申请删减:4.1.6条款的内容已覆盖4.1.14内容,删除4.1.4条款 未对影响认证审核有效性的关键过程、重要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实施审核,或未对适用的重要法律法规的合规性评价实施审核的;内容变更:5.3条款变更为:对于因发生本文件4.3.1.1条款的情况被缩小认可范围,和(或)因本文件4.2.2、4.2.3、4.2.4、4.2.5、4.2.8、4.2.9条款被撤销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在其被缩小和(或)撤销的认可范围内,CNAS两年内不受理其认可申请。
因认证机构发生本文件4.2.6、4.2.7条款的情况被撤销认可资格的,CNAS五年内不受理其任何认可申请文件其它变化情况详见《认可规范文件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特此说明! CNAS秘书处 2019.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