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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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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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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第一条 【 【立法目的和依据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 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 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 【电动电动自行自行车车的定的定义义】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 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 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第三条 【 【适用范适用范围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 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 【 【主管部主管部门职责门职责】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 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督 管理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 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消 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 - 2 - 作。

第五条第五条 【 【电动电动自行自行车车技技术规术规范范】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 术规范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 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第六条第六条 【禁止拼装改装禁止拼装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 车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第七条第七条 【 【禁禁产产禁售禁禁售禁驶对驶对象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 售、驾驶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第八条 【 【备备案管理案管理】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 上路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 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 车辆身份识别芯片 第九条第九条【 【统统一管理一管理】 】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统 一管理平台,将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的 - 3 - 实时监管纳入统一管理平台。

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第十条 【 【划区管理划区管理】 】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 及公共交通覆盖率,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准 行区 (一)禁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交通拥挤的区域,此 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 除外; (二)限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较高、交通比较拥挤的区域, 此区域内部分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 电动自行车除外; (三)准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相对较低、交通状况相对 较好的道路及区域,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 行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 【划区程序划区程序】 】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电动自行车的禁 行区、限行区、准行区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 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 10 日 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具体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 公告后实施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划区划区调调整整】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 通覆盖率及交通状况的变化情况对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进行 适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特定行特定行业业范范围围】本规定第十条所称的特定行业是 - 4 - 指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二)公共设施抢修; (三)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等; (四)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

本市特定行业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 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 【总总量控制量控制】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 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对禁行区、限行区的公共交通覆盖率 和交通状况、特定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测算,确定禁行区、 限行区内允许行驶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总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 【行行业业分配分配】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 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行业发展情况 合理确定各特定行业车辆备案数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 【企企业业分配分配】 】特定行业协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备 案需求、经营规模、诚信档案记录等因素,在行业内合理分配各 企业电动自行车备案数量 特定行业协会分配车辆备案数量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 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办法并报市公安交管部门 备案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特定行特定行业业申申请备请备案程序案程序】 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 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备案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提交车辆备案 - 5 - 材料,行业协会审验合格后,通过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向市 公安交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 备案,并核发身份识别芯片和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协会应当在经审核合格后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 行车身上安装车辆身份识别芯片,将其纳入本行业电动自行车 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管,并与市公安交管部门电动自行车 统一管理平台联网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 【特定行特定行业业申申请备请备案材料案材料】 】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备 案,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交验车辆,提交备案材料行业协会 应当查验车辆,审核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使用单位营业执照; (二)车辆驾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 居民身份证,属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住证如无居住证,应 当由企业开具在职证明; (三)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五)车辆参数和车辆照片; (六)投保凭证 每辆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最多可以备案两名驾驶人实际 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特定行特定行业变业变更更备备案案】获得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 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 - 6 - 请变更备案: (一)车辆使用单位变更名称及住所的; (二)变更行驶区域的; (三)变更车辆驾驶人的; (四)变更企业账户的。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特定行特定行业业注注销备销备案案】特定行业备案电动自行车需 要注销的,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行业协会审核后,通过 备案系统上传相关资料市公安交管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办理 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禁止擅自出租出借禁止擅自出租出借转让转让】特定行业企业或者驾 驶人员不得将电动自行车用于备案事项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 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已备案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统统一一标识标识】规模较大的特定行业应当在本行 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 标识 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使用本企业 专用标识和编号,并将其粘贴或喷涂在车身明显的位置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非特定行非特定行业业申申请备请备案和案和变变更更备备案案】非特定行业 电动自行车经备案后可以在准行区通行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 车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7 -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经审核合格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予 以备案并核发备案凭证。

已备案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 驾驶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原办理备案的单位及 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 【遵守交通遵守交通规则规则】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遵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 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 【电动电动自行自行车车道路通行道路通行规规定定】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 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逆向行驶; (二)驾驶人应当年满 16 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五)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 向骑坐; (六)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 1.5 米,宽度左右各不得 超出车把 15 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 30 厘米; (七)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 8 - (八)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 (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十)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停放安全停放安全】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交通秩序 和通行安全禁止在机动车道或者消防通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 【充充电电安全安全】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 在室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夜间充电的,应当有专人看管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 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 放及充电场所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应当有专人看管,并对充电 设备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 【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责责任任】 】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 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 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 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 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 【宣宣传传教育教育】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电动 自行车安全行驶的行为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交管部门、教育部门、街道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电动 自行车驾驶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 人的交通安全意识鼓励街道、社区等单位对电动车驾驶人组织 - 9 - 开展驾驶技术和通行规则培训。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安全管理制度和培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训】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 对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制定本行业或本企业电动自行 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对其管理的电动车驾 驶人违反交通规则予以惩处的制度,对有多次严重交通违法、负 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特定行业驾驶人进行分级停驶管理和下岗培 训并通报全行业 企业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行 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培训,提高驾驶 人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和交通素质,对全部驾驶人实行先培训后 上岗制度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 【鼓励投保鼓励投保】 】 鼓励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 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责任承担任承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 事故的,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事故责任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 人不一致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事故责任备案驾驶人违反本规 定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电动自行车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律责责任一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对电动自行 车进行拼装、改装、加装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不 超过一万元罚款。

注:本规定自行设定的罚则)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律责责任二任二】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 - 10 - 区域内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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