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史年第卷第期 唐田令的 “ 户内永业田课植桑五十根以上 ” — 兼谈唐宋间桑园的植桑密度 杨际平 《齐民要术 时代 , 北方每亩约植桑 株 间种 禾豆等 四时幕要 》时 代 , 北方专业桑园每亩约植桑株 一 株 陈剪农书时代 , 长江下游专业桑 园亩植桑约株 金元之际或稍早 , 长 江下游专业树桑桑园亩植桑株 一 株专 业地桑桑因亩植桑约株 明清时期 , 大体仍如此 到了近代 , 湖 州专业桑园的 植桑密度更达每亩 仪 株上下 亩植桑株上下的专业桑园 , 汉唐间未曾大面积 出现 , 金元以后亦未曾大面积出现 唐田令规定的永业田植桑 , 是亩植桑根 以上 , 而不是每亩植桑 根以上 一 、 谈唐田令有关户内永业田的课植桑规定 北朝 隋唐均田制都规定一丁男应受桑田永业田亩 , 并课种一定数量 的桑榆枣果 北魏地令规定 “诸初受田 者 , 男夫一人给田二十 亩 , 课将余种桑五十树 、 冬五株 、 榆三根 非桑之土 , 夫给一亩 , 依法课将榆 、 冬 奴各依良 限三年种毕 , 不毕 , 夺其不毕 之地 矜桑愉地分杂挤余果及多种桑愉者不禁 ’, ① 北齐河清三年令规定 “每丁给永业 田二十亩为桑田 。
其中种桑五十根 、 榆三根 、 枣五根 ” ② 北周与隋朝 的田令皆失载 但隋书卷抖食货志明言 隋朝 “ 其丁男 、 中男 、 永 业 、 露田 , 皆遵后齐之制 并课树以桑榆及枣 ” 可见隋朝也是一丁永业田亩 , 其中种桑 株 、 榆株 、 枣株 唐田令的有关条款见于唐律疏议卷户婚律与通典卷 田制 但两 书 记载却不相同 《唐律疏议》卷 户婚律 曰 “依 《 田令》户内永业田 , 课植桑五十根以上 , 榆 、 枣各十根以上 土地不宜 者 , 任依乡法 《通典》卷《田制》则记为 “ 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 田广一步 , 长二百四十步为亩 , 百亩为项 丁男给永 业田二十亩 , 口分田八十亩 ⋯⋯诸永业田皆传子孙 , 不在收授之限 即于孙犯除 ①魏书 ②隋书 卷食货志 卷食货志 名者 , 所承之地亦不追 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 , 榆 、 枣各十根以上 , 三年种毕 乡土不宜者 , 任以所宜树充 ” 对于唐律疏议与通典二者所记的不同 , 学界形成三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是认为 通典所记衍 “ 每 亩 ” 两字一种认为《唐律疏议》引《田令》脱 “ 每亩 ” 两字再一 种 是认为唐律疏议》与通典》所记都有根据北魏至中唐 , 华北桑 乡一般一亩种桑 一 株 , 大约亩种桑株 , 因而北魏至唐初的历次均田令关于桑田与桑树的规定大致相同 至开元年代 , 由于南北种桑情况差异日大 , 朝廷已不可能对南北课植桑作统一规定 。
针对这 种情况 , 朝廷对华北和长江下游两大蚕桑区的课植桑分别作了规定前者基本沿用旧令后 者则据其时出现的新情况而制定了新令 通典》作者杜佑长期任职长江流域各地 , 熟悉江 南情况 , 因而在撰写通典时 , 便不觉把专谈南方的开元二十五年新令 当作全国性法令来 追述 这就涉及唐代我国特别是其中的江南地区桑园的植桑密度与桑蚕业发展水平问题 , 值得“辨 我赞成 《通典》卷《田制》记述唐田令衍 “ 每亩 ” 二字的说法 理 由如下 北魏 、 北齐 、 隋 、 唐田令一脉相承 北魏 、 北齐 、 隋田令都是丁男永业田亩 , 课 植桑株 、 课榆枣若干株 , 唐律疏议卷引唐田令 , 恰好也是 “ 户 内永业田 , 课植桑 五十根以上 , 榆 、 枣各十根以上 ”, 其间并无矛盾 唐律与唐律疏议都是唐代最重要的法律文献 法律文书的用语历来谨慎 , 在 没有确凿证据之前 , 不可轻言脱误 通典卷《田制记唐田令 , 不是紧接在 “ 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 ” 之后就讲 “ 每 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 , 榆 、 枣各十根以上 ”, 而是在丁男给永业田亩 、 亲王给 “ 永业田 ” 百顷 , 职事官正一品给 “ 永业田 ” 顷 , ⋯⋯骑都尉给 “ 永业田 ” 一 顷 , 晓骑尉 、 飞骑尉 各给 “ 永业田 ” 亩 , 云骑尉 、 武骑尉各给 “ 永业田 ” 印亩等等之后 , 才说 “诸永业 田皆 传子孙 , 不在收授之限 。
即子孙犯除名者 , 所承之地亦不追 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 , 榆 、 枣各十根以上 对于单丁或无丁 的一般农户来说 , 永业田亩① , 课植桑 刃株以上 , 课 植榆 、 枣各加株以上② , 无论怎么说 , 都是 既无必要 , 也不可能 而对于拥有永业田印亩 至 《 亩的各级官吏来说 , 课植桑 仪睁一《 株以上 , 课植榆仪睁一 幻株以上 , 就更是多到不 可思议 反之 , 若各户 的 “ 户 内永业田 ” 都共课植桑株以上 , 榆 、 枣各 株以上 , 使各户衣着与薪炭 、 用材基本上都有保证 , 一切又都变得顺理成章 以上各点都可证明 , 《通典》记述唐田令的永业田课植桑 、 榆 、 枣条 , 确实衍 “ 每亩 ” 二字 应据《唐律疏议予以校 改③ 现在再探讨唐初至唐开元二十五年 , 田令关于永业田课植桑的规定是否发生变化 的问题 我们知道 , 唐律令格式曾迭经修改 , 但每次都是修改其中的一部分 , 重颁时则律令 格式一起颁布 其中就田令而言 , 实未见有任何实质性修改的迹象 , 更未见对其中的某些条 ①据唐田令 , 无丁之户亦应授永业田亩 ②丁男永业田亩 , “每亩” 课植桑株以上 , 亩就是课植桑 〕 株以上 “每亩” 又课植榆 、 枣各根以 上亩就是又课植榆 、 枣各根以上 。
③ 日本学者仁井田险据《通典》上述记载复原唐令 , 可谓取据不当 据《通典》于 “户 内永业 田课植桑五 十根以上 , 榆 、 去真存伪 一 中华书局年 月点校本《唐律疏议》卷 枣各十根以上 ” 句内增 “每亩” 两字 , 更是画蛇添足 , 款单独作过修改① 通典记历代典章制度沿革甚详 , 唯独于唐田令 , 绝未言其有 何更改 其于武德七年 田令 、 永徽田令 、 开元七年田令等等 , 甚至连提都没提及 这 就表明通典卷《田制记述唐田令虽冠以 “ 大唐开元二 十五年令 ” 之名 , 实际上乃记 述有唐一代之制② 唐律疏议的情况又稍有不同 它撰成于唐永徽四年 , 既成以后 , 便为朝廷采 用 永徽以后 , 唐律令迭经修改 、 重颁 , 《唐律疏议 作为与唐律配套使用的重要法律文献 , 也随着唐律令的局部修改而作相应修改 相 对于令 、 格 、 式而言 , 律与律疏的改动都较少 故李林甫于开元二十六年奏上的唐六典》 ③ , 在历叙历代律 的沿革之后 , 又说到 “ 永徽中复撰律疏三十卷 , 至今并行 ’, ④ 由此可见 , 今传本 的唐律疏议并非只反 映 永徽以前的情况 。
换言之 , 今传本的《唐律疏议》其有关永业田课植桑 、 榆 、 枣的规定 , 至 少说到唐开元二十六年仍有效 论者从通典与唐律疏议记述之差异 , 推测盛唐与唐 初相比 , 桑田的植桑密度有很大变化 , 恐无实据 二 、 从农史角度看隋唐五代桑 、 榆 、 枣的种植密度 以上都是从文献学角度考证《通典 记述唐代永业田课植 桑 、 榆 、 枣株数之误 , 下面换 个角度 , 从隋唐五代桑 、 榆 、 枣的种植密度 , 进一步检验魏书 · 食货志 、 隋书 · 食货志 、 《通典 · 食货 · 田制》 、 《唐律疏议 · 户婚律》诸书有关记载的正误⑤ 北魏时桑枣的种植密度见《齐民要术》 《齐民要术》卷《种桑》载 “ 桑格熟时 , 收黑鲁格 即日以水淘取子 硒燥 , 仍畦种 , 常薄令净 明年正月 , 移而栽之 , 率五尺一根 其下常斯掘种绿豆 、 小豆 栽后二年 , 懊勿采沐 大如臂 许 , 正月中移之 , 率十步一树 , 行欲小持角 , 不用正相当 ” 可见 , 桑树定植时是 “ 率十步一树 ” 行距株距皆为步 , 平均每 亩可植桑株 , 桑下可间种禾豆等⑥ 齐民要术卷种枣载 “ 常选好味者 , 留栽之 。
候枣叶始 生而移之 三步一树 , 行欲相当 , 欲令牛马 履践令净 ” 《齐民要术》于上述引文之后原注 “ 枣性坚强 , 不宜苗嫁 , 是以不耕 ” 可见 , 枣树的 行距 、 株距都是步 , 枣树覆荫范围内 , 一般不种其他作物 齐民要术卷种榆未言榆树适宜的种植密度 , 仅 言 “ 榆性 扇地 , 其 阴下五谷不 植 ”, 又言榆树苗一岁之中可长八九尺 , 后年正月二月移栽 , 五年后堪作椽 , 十五年后堪作 车毅 可见 , 榆树也是多年生乔木 , 树形比桑更高大 , 其行 株距亦 当比桑更宽广 以亩 参见拙作关于北朝隋唐均田制立法的几个问题》大学学报年第期 旧唐书卷 食货志与唐会要卷 食货志》 武德七年田令 , 而不及其他 , 唐六典》卷尚书户 部郎中员外郎与新唐书卷记唐田令而未系年 , 都表明其所撮要概述的是有唐一代之制 见唐六典》卷尚书刑部郎中员外郎原注 刘肃 苑咸 , 大唐新语卷著述》称 “开元十年, 玄宗诏书院撰六典以进 ·,· ⋯其后张九龄委陆善经 , 李林甫委 至二十六年始奏上 宋刑统卷户婚律》 迄今行之 自唐律疏议 , 册府元龟卷月邦计部 · 田制 引唐田令抄自《通 典》 , 皆无需另证 。
上引齐民要术》于 “率十步一树” 之后即自注 “ 阴相接者 , 则妨禾 、 豆 ” ①②③④⑤⑥ 之地 , 课漪余种桑株 , 种枣株 、 种榆株 , 可谓恰如其分 反之 , 若以一亩之地 , 课 漪余植桑株 、 榆株 、 枣株 , 则必不可能 可见魏书 · 食货志》等有关记载不脱 “ 每 亩 ” 二字 论者或据东汉王褒憧约论证早在东汉 时期 , 巴蜀可能已有亩植桑三四十株的专业桑 园 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 王褒 憧约》中有以下一段文字 “ 种植桃李 , 梨柿拓桑 三丈一树 , 八赤为行 果树 相从 , 纵横相当 果熟 收敛 , 不得吮尝 ’, ① 论者或以为此 “ 八赤为行 ” 乃 “ 八尺为行 ” 之 误 其实不然 赤 ”、“ 尺 ” 形不似 , 不易致误 “ 赤 ”、“ 步 ” 形似 , 易致误 历来种树 , 行距株距或相等 , 或不等 如果不等 , 则其行距一般都大于 株距 若 “ 三丈一树 , 八尺 为 行 ”, 则行距仅为株距之强 , 显然 不合比例 反之 , 若 “ 三 丈一树 , 八步 为行 ”, 则株 距 、 行距之比约 为 , 应比较合理 。
以株距丈 、 行距步 计之 , 则一亩之地仅可植 “ 桃李梨柿桑拓 ” 株 左右 不过 , 王褒憧约乃游 戏文 字 , 所言株距 、 行距等等也只能 作如是观 总之 , 以王褒憧约 论证魏晋南北 朝以前即已出现 密植的专业 桑 园 , 恐不 足 信 至唐末五代 , 亦仍未出现密植的专业桑 园 韩鄂的 四时纂要 卷载其时种桑技术 称 “ 种桑收鲁桑堪 , 水淘取子 , 曝干 熟耕地 , 畦种如葵法 土不得厚 , 厚即 不生 待高一尺 , 又上粪土一逸 当四五尺 , 常耘令净 来年正月移之 白桑无少子 , 压条种之 , 才收得子便种亦可 , 只须 于阴地频浇为妙 移桑正月 、 二月 、 三 月并得 熟耕地五六遍 , 五步一株 , 著粪二三升 至秋 初 , 斯根下 , 更著粪培土 三年即堪采 每年及时科研 以绳 系石 , 坠四向枝 , 令 婆婆 , 中心亦屈却 , 勿令直上难采 ” 《齐民要术》植桑分三个 阶段第一阶段播种于苗圃第二阶段 , 假植于苗圃 , “ 率五尺 一根,’第三 阶段 , 定植 , “ 率十步一树 ” 《四时纂要》省去其中间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