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2) 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申请对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进行修改的,监控中心重新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监控中心将修改后的资料转发相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并由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申请对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客户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之外的客户资料进行修改的,应当指明修改申请拟提交的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对修改后客户资料内容的完整性、格式正确性进行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申请转发相关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根据其业务规则检查后,向监控中心反馈修改申请的处理结果,由监控中心反馈给期货公司 第二十五条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在管理中发现客户资料错误的,应当统一由监控中心通知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登录统一开户系统进行修改第四章客户交易编码的注销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应当登录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系统办理客户交易编码的注销 第二十七条监控中心接到期货公司的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后,应当于当日转发给相关期货交易所 第二十八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将期货公司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据此反馈期货公司。
第二十九条期货交易所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应当于注销当日通知监控中心,监控中心据此通知期货公司第五章客户资料管理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在交易结算系统中维护的客户资料应当与报送统一开户系统的客户资料保持一致 监控中心应当对期货公司报送保证金监控系统与统一开户系统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内部资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和交易编码进行一致性复核 第三十一条监控中心应当根据统一开户系统,建立期货市场客户基本资料库 客户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客户期货结算账户户名之外的客户信息,监控中心应当根据不同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分别维护 第三十二条期货交易所应当定期向监控中心核对客户资料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市场客户开户进行监督检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客户开户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监控中心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的业务操作规则,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监控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防范和化解统一开户系统的运行风险 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证券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逾期未改正,其行为可能危及期货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期货公司、证券公司暂停开户或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保守期货公司和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期货公司、证券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三十九条期货交易所、监控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分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号变更、会员分级结算关系变更、会员资格转让或者交易编码申请权限受到期货交易所限制时,期货交易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监控中心 第四十一条对于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非结算会员,监控中心应当将其申请和注销客户交易编码的结果及时通知其结算会员 第四十二条特殊单位客户的实名制要求及核对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确保特殊单位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和期货结算账户对应关系准确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开户环节实名制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7〕2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