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加强对子、分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控制和管理,进一步增强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切实规避投资风险,提高集团整体资产运营质量和投资效益,全面落实集团公司的经营方针,最大程度保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参股公司子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投资的全资公司、控股(或实质控股)公司;“分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所属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参股公司”是指集团公司投资不占控股地位的公司第三条 集团公司支持各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并依照出资比例依法监管各子公司的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第四条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各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做好指导、监督、服务及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子、分公司应遵循本办法,结合集团公司的相关内控制度,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 各子公司同时控股、参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逐层建立对其子、参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第七条 分公司直接纳入集团公司管理第二章 治理结构第八条 全资子公司,由集团公司委派全部董事、监事和法定代表人集团公司主要通过其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第九条 控股(或实质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监事)集团公司主要通过参与其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第十条 各子、参股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三会”议事规则,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依照出资比例,对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享有如下权利:(一)行使资产收益权、对外投资决策权二)行使高管人员的提名、任免权三)建立各子公司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根据经营业绩对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四)对控股子公司依法享有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对参股公司依法享有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五)查阅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各子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章程及各子、参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向各子、参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对各子、参股公司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应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经规定程序产生由集团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代表集团公司在各子、参股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行使董事、监事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确保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二)由集团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占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三)控股子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由集团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四)集团公司有权推荐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管候选人,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聘任由集团公司推荐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子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对子公司董事会负责;(五)各子、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集团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作适当调整六)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接受集团公司董事监事管理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按要求提交工作情况报告第十三条 各子、参股公司应在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将会议材料报送集团公司董事会,提请集团公司相关会议做出决定,集团公司派出人员必须如实地执行集团公司的决定。
第十四条 各子、参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在作出决议后,应当及时将其相关决议报送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第三章 发展规划与投融资管理第十五条 子、分公司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和集团公司三年发展纲要等规定,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发展规划和投融资计划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与投融资开发部负责对各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发展规划与投融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及服务第十七条 子公司发展规划,经集团公司同意,提交其公司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后执行参股公司应将其股东会通过后的发展规划抄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十八条 子、分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投融资计划,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参股公司应将重大投资计划抄报集团公司备案子公司投融资项目的决策审批程序为:(一)对拟投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二)形成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三)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四)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五)子公司提交其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十九条 子公司在具体实施项目投资时,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和预算方案进行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预期投资效果,及时完成项目决算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条 子、分公司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管理部负责对各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的项目建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及服务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与全资、控股建设类子公司签订建设目标责任书,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量化考核第二十三条 子、分公司须编制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二十四条 子、分公司工程项目建设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建设程序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招投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严格市场准入,严禁无证施工或越级承担施工,严禁非法转包第二十六条 具备开工条件后,子、分公司应向有权单位提交开工申请报告,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工第二十七条 子、分公司项目建设实行信息报告制度每月月底前向集团公司报送项目建设信息报表,内容为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实物工程量、存在主要问题和资金到位情况等,报告要做到真实、准确第二十八条 子、分公司应加强项目质量管理,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应符合验收程序,验收时须有质量监督机构的评定意见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需要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时,子、分公司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三十一条 子、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和不断修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第三十二条 经营管理部负责对各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及服务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与子、分公司签订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进行量化考核第三十四条 子、分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末组织编制公司年度经营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经子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集团公司经营管理部初核,由集团公司经理层审核后,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子、分公司生产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经营指标计划,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二)当年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及与计划差异的说明,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三)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四)当年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五)新业务拓展计划第三十五条 子、分公司年底需提交经营管理情况报告,报告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子、分公司总经理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建立信息化管理网络系统,对子、分公司供水、发电等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各子、分公司应做好信息化管理网络系统的终端建设。
子、分公司经营情况及重大事件应通过信息化系统实时传送至集团公司,以便于集团公司即时掌握子、分公司的运营状况子、分公司应建立信息化系统数据库,保存运营数据,增加信息存量,并由专人进行维护第三十七条 子、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集团公司或子、分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集团公司有权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第六章 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八条 子、分公司安全生产活动应严格按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集团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子、分公司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与子、分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目标列入年终考核内容,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第四十一条 各子、分公司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成立安全生产领导组,完善安全生产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检查在生产建设或重要经营活动前,须与有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第四十二条 各子、分公司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汇报制度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集团公司。
任何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允许拒报、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否则,按照国家法律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 财务管理第四十三条 子、分公司应遵守集团统一的财务管理规定,与集团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各子、分公司和参股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服务及管理第四十五条 子、分公司须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负责本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其简历报集团公司备案;未取得资质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第四十六条 各子、分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派或经集团公司同意后由各子公司聘任;其他财务人员按有关规定配备;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任职第四十七条 各子、分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需实行会计电算化,会计电算化工作由集团公司统一安排并采用统一的会计电算化操作系统第四十八条 各子、分公司应积极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以集团总体战略目标驾驭之下的全面预算目标责任体系,推进企业各项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各项制度的有效实施,并通过业绩评价系统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促使企业各项目标的圆满完成。
第四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应在每年10月中旬开始安排本单位预算编制,并保证在本年度结束时将下年度全面预算报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审批后的预算如需调整应及时报集团公司董事会重新审批第五十条 各子、分公司应在每年1月份结束前将上年度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财务部审定,并作为母公司对子公司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五十一条 各子、分公司必须于每月10日前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上月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每年度7月15日以前报送半年度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半年度财务分析报告;每年3月底以前报送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上年度财务分析报告第五十二条 子、分公司年度财务决算由集团公司统一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第五十三条 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须由子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方可组织实施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须由其公司董事会制订,提交其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须报集团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