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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碳市场报告(200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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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碳市场报告(2008~2014)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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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碳市场报告(2008~2014) 一 立法(政策)介绍(一)碳排放总量与年度配额总量的设定根据重庆市《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7、8条的规定,重庆市实行配额总量控制制度,设定地区配额总量的因素包括:国家和地区确定的节能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约束性指标、[1]企业历史排放水平、产业减排潜力、企业先期减排行动等因素重庆市的配额总量控制有三个特点:第一,总量设定相对宽松,其基准配额总量为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既有产能2008~2012年最高年度排放量,2015年前按逐年下降4.13%确定年度配额总量控制上限,2015年后根据国家下达的碳排放下降目标确定[2]第二,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的温室气体并不限于二氧化碳一种,而统括了《京都议定书》控制的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6类温室气体[3]第三,电力行业排放配额分配中,扣除了上网电量所产生的排放(即将上网电量乘以电网排放因子计算出的排放量从历史总排放量中扣除),从而电厂排放大约只占到其总排放的40%,降低了地区排放总量二)纳入企业范围纳入企业包括两类:一类是配额管理单位,即年碳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排放单位;另一类是自愿纳入配额管理的其他排放单位。

[4]前者是指2008~2012年任一年度排放量达到2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工业企业[5](三)排放企业配额的确定与深圳市规定相似,重庆市核定配额管理单位的配额的主要依据有两个:一是地区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二是该单位2008~2012年的历史排放量但略有不同的是,重庆市将配额管理单位申报量作为核定其配额的参考因素,[6]具体而言,即配额管理单位每年向发改部门申报当年度排放量(所谓“申报量”),如配额管理单位申报量之和低于年度配额总量控制上限的,其年度配额按申报量确定;如所有配额管理单位的申报量之和高于年度配额总量控制上限时,若配额管理单位申报量高于其历史最高年度排放量的,以两者平均量作为其年度配额分配基数,申报量低于其历史最高年度排放量的,以申报量作为分配基数,配额管理单位分配基数之和低于年度配额总量控制上限的,其年度配额按分配基数确定,配额管理单位分配基数之和超过年度配额总量控制上限的,其年度配额按分配基数所占权重确定[7]2015年前,配额管理单位的全部配额采取免费发放的方式[8](四)履约制度配额管理单位在每年6月20日前通过登记簿提交与主管部门审定的排放量相当的配额(含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以履行其减排义务;购买如其配额不足以履行其清缴义务,可以通过交易机构购买其他配额管理单位的配额,用于清缴减排义务;超过审定排放量的配额,可用于清缴后续年度的减排义务或出售。

[9]配额管理单位审定的排放量超过年度配额的,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履行配额清缴义务,1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相当于1吨配额,但2015年前,每个履约期内使用的数量不得超过审定排放量的8%,且产生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减排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要求,[10]同时鼓励配额管理单位使用林业碳汇项目等产生的减排量履行其配额清缴义务[11]配额清缴期届满后,配额管理单位未提交书面申请文件;或者虽已提交书面申请文件,但未通过登记簿提交配额或提交的配额数量不足的,均视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配额清缴义务与天津相似,[12]对于未履行其清缴义务的配额管理单位并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只是规定3年内不得享受节能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3年内不得参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节能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评先评优活动;配额管理单位为国有企业的,将其违规行为纳入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绩效考核评价体系[13](五)碳排放量化、报告和核查(MRV)所有配额管理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具有技术实力和从业经验的机构核算其年度排放量和产生核证减排量工程的年度工程减排量,并于每年2月20日之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年度碳排放报告,主管部门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后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14]如第三方核查机构核定的碳排放量与配额管理单位报告的碳排放量相差超过10%或者超过1万吨的,配额管理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经主管部门委托其他核查机构进行复查后,最终确定其年度审定碳排放量[15](六)交易制度重庆市联合产权交易所是碳交易平台交易品种为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及其他依法批准的交易产品,交易主体包括配额管理单位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16]交易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协议转让及其他方式[17]与其他试点省市不同的是,重庆市对配额管理单位出售的年度配额的比例进行了限制,规定不得超过其年度分配配额的50%[18]此外,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了有关交易信息公开、交易风险管理、交易违规违约处理、交易争议解决等交易管理文件[19]二 立法(政策)对市场的影响(一)配额总量与分配方式重庆市规定基准配额总量为所有配额管理单位既有设施2008~2012年最高排放量之和,试点期限内按逐年下降4.13%确定年度配额总量控制上限,与其他试点地区采取浮动的总量控制目标不同,重庆市接近于实行绝对总量控制但由于其基数确定为每个排放设施的历史最高排放,配额总量确定的基数较高,2013年度达到1.25亿吨。

但电力行业扣除上网电量产生排放(计算方法中采取了不合理的排放因子,导致实际结果不等于厂用电排放)后,地区总量大幅降低与深圳相似,重庆市也采取配额先自主申报、后调整的方式如申报量之和低于基准配额总量,申报量即为年度配额;如申报量之和高于基准配额总量且配额管理单位申报量高于其历史最高排放量,以其申报量和历史最高排放量的平均值为分配基数,低于其历史最高排放量的,申报量为分配基数但企业的申报量须经主管机关的审定,低于或超过审定排放量8%的,予以补发或扣减,补发的配额不得在总量之外创设这种方法使企业申报配额通常高于实际排放,在一定比例之内也不会被调减,再加之总量宽松,重庆市2013年度的配额总量盈余较大同时,年度实际配额的确定要等到主管机构审定实际排放量并进行调整后才能确定,导致排放企业在实际排放量和配额确定之前都不敢进行交易虽然2013年度和2014年度履约将集中在2015年进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流动性,但截至2014年9月1日,重庆市尚未发生一笔二级市场交易这一现象实证了重庆配额总量过剩的程度较高重庆市是唯一未规定政府预留调控配额的地区这一规定有利于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二)交易与履约与其他试点地区有显著区别的是,重庆市限制了配额管理单位出售的配额上限为其年度配额的50%,旨在降低违约风险,但也人为地减少了二级市场的配额供应量,削弱了流动性。

重庆市还是唯一规定排放企业必须存在配额缺口才能使用抵消政策的地区这意味着如果总量确定和配额的分配方式不变,将极少有缺口企业,CCER的市场需求也将很少抵消类型限制方面,由于地区内水电比例较高,重庆市将水电项目排除在可供抵消的CCER项目之外同时,要求CCER须从本地项目产生,但至今重庆尚无CCER项目备案,未来可用于清缴的CCER供给将较为有限上述政策使得重庆可能成为事实上的配额单一市场重庆市对未履约的配额管理单位的行政处罚也较弱,与天津市的规定基本相似,虽然有责令改正的处罚种类,但在履约期截止时几乎没有执行的可能,其对配额市场的影响有待观察三)投资准入重庆市允许投资机构和自然人进场交易,但目前外资机构和外国机构尚不能准入因为重庆市并未规定政府预留调控配额,这或许与担心外资机构过早进入会导致市场垄断价格飙升,从而认为履约成本太高有关三 市场表现截至2014年9月1日,重庆市尚未发生一笔二级市场交易开市日交易采取政府组织排放权企业现场撮合的方式进行,总成交145000吨,价格为30~31.5元/吨这一价格体现了政府对碳价的心理预期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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