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占祥状告铁道部铁路票价上浮违反决策程序案一、案情介绍2000 年 12 月 21 日,铁道部发布了关于 2001 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河北消费者乔占祥于 2001 年 1 月春运期间,分别购买了从石家庄到磁县、石家庄到邯郸的火车客票 2 张,比票价上浮前多支付 9 元钱乔占祥认为铁道部的通知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没有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组织价格听证会,侵害其合法权益,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2001 年 3 月 19 日铁道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票价上浮通知乔占祥针对上述票价上浮通知和复议决定向北京市第一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复议、责令被告撤销票价上浮通知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于 2001 年 11 月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被告作出的 2001 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价格上浮决定是经过市场调查、方案拟定、上报批准的,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乔占祥不服,随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铁路旅客票价符合价格法规定的政府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范围;铁路列车旅客票价调整属于铁道部的法定职责;铁道部 2001 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通知,向有权机关上报了具体实施方案并得到了批准;上诉人乔占祥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于是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基础知识本案涉及到行政听证制度的有关问题所谓行政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组织听证,给有关各方提供发表意见、提供证据、相互质证和辩论的机会,以论证即将做出的行政决定的必要性、可行性、适法性的一项制度听证的基本内涵是“听取当事人意见” ,尤其是在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体现行政的公正听证源于英美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 ,该原则是法律在程序上对行政主体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要求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主要有:(1)行政立法听证即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对可能给有关主体的权利或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立法事项或内容,邀请有关利害关系人代表、专家学者等,通过听证的形式进行论证,研究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程序 (2)行政决策听证即行政主体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时,邀请有关方面代表通过听证形式加以论证的程序 (3)行政处罚听证即《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进行较大数额罚款时应相对人的申请举行的听证本案涉及到的是行政决策听证问题。
关于听证的形式,一般可以分为:(1)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2)公开听证和秘密听证另外,根据其他不同标准还有自行听证和委托听证等分类三、争点及评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铁道部对铁路列车旅客票价的调整是不是必须经过召开听证会实际上也就是铁道部的价格行政决策是不是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果依法必须举行听证才能调整铁路列车旅客票价,那么就可以认定铁道部没有履行法定程序,调价行为无效否则,原告的起诉就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对此,原告认为铁道部作出的票价上浮行为因未召开听证会而违反法定程序,属于违法行为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票价上浮通知》 被告则认为其调整价格行为经过有关市场调查、方案拟定、报送国家计委审查,国家计委在国务院授其批准的权限内予以批准,被告依据国家计委的批准文件作出《票价上浮通知》 ,因而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一)价格听证的重要性价格听证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程序,也是我国在行政决策运作方面第一次通过法律形式明确规定的基本程序要求这项制度要求在制定和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请社会各有关方面的人士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
它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保证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实行听证会制度,邀请各方面代表参加,特别是吸收有利害关系的各对立面人士参加,对于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从而各方都能接受的价格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23 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二)价格听证的范围根据价格法的上述规定,并不是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都有必须举行听证,只有在“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才必须听证由此可以看出,首先,必须听证的价格调整应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畴,对于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一般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并不适用此一规定当然,这里并不排除经营者自身为保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对于本应由自己自主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自行举行听证;其次,即使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也仅包括“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的范围,而同样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如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等,也不属于必须举行听证才能进行价格调整的范围。
而所谓的自然垄断经营主要是指由于自然条件、技术条件以及规模经济的要求而无法竞争或不适宜竞争形成的垄断经营,如自来水、燃气、电力等网络性供应商品等;所谓的重要的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如公共交通、邮政等;所谓的重要的公益服务是指涉及公众利益的服务,如教育、医疗等为了进一步明确应当进行听证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2001 年 7 月 2 日,国家计委发布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规定,中央和省级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实行听证制度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制定为贯彻该规定,国家计委作为中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央价格听证目录规定,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软席除外) ,民航旅客运输公布票价水平,电信基本业务资费中的固定通话费、月租费,移动费、月租费等应当履行听证程序同时,该目录也重申, (1)列入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由国家计委主持听证其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国家计委可委托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2)对列入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并已由国家计委主持对定价原则、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进行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
对其中有若干调价方案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的项目,如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再进行听证的,要报告国家计委批准后实施 (3)地方定价目录中,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进行听证地方价格听证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目录中应明确由哪一级地方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听证制定和调整地方价格听证目录要报国家计委备案 (4)价格听证目录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对于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未列入听证目录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和服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如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2002 年 12 月 1 日修订后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对该听证目录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了确认三)结论在本案中,要确定原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仔细分析铁路旅客客运票价的调整是否属于应当举行价格听证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范围根据以上分析,铁路旅客票价属于典型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因而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范围那么规定价格听证的《价格法》于 1998 年 5 月 1 日起即实施,铁道部在 2000 年 12 月 21 日发布调价通知,显然应当在调价之前履行听证程序。
因此,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而言,铁道部没有经过听证程序直接进行价格调整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考虑到价格法又明确规定了价格听证的主持由相应级别的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到本案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举行因此,原告所诉应予听证主体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据此认为,依据《价格法》第 23 条的规定,主持价格听证会不属于被告的法定职责,并且在被告调整价格时,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尚没有出台,故本案并不涉及价格听证及其相关问题原告认为被告所作《票价上浮通知》因没有举行听证而构成程序违法,要求予以撤销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予以支持虽然原告最后接受了法院此一较为勉强的判决,但考虑到本案是我国涉及到行政决策程序的第一个典型案例,因此,其在我国不断完善行政决策程序的法制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实际上,也正是因为本案的发生,才加快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相应听证规则的步伐,此后发生的重大的价格调整,也才都顺利的履行了听证程序,使价格法规定的民主决策程序得以落实四、思考讨论题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京价收[2003]295 号文) ,将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自 2003 年 7 月 1 日起,由每户每月 12 元调整为每户每月 18 元。
收费标准调整后,对持有市民政局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户,仍维持原每户每月 12 元的收看维护费标准;对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贫困用户,按程序办理减免手续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项目不在《北京市价格听证会目录》范围内歌华有线调价不久,7 月 24 日收到海淀区法院《民事起诉书》及证据目录各一份,原告郝某某以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纠纷起诉该公司;7 月 28 日收到崇文区法院《民事起诉书》和传票各一份,原告何某以侵权起诉公司两原告均认为被告没有经过听证程序,单方面宣布调价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撤销调价决定,按原有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标准履行思考讨论题:本案中的价格调整事先是否应当经过听证程序?(撰写人 郭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