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参与”概念解析【摘要】必修2《政治生活》第二课围绕“政治参与”展开四个框题的设计,但没有明确地界定这个概念,在老师和学生实际的教学和解题过程中都会遇到一些困惑本文试图从参与主体、参与对象、参与手段三个方面解释高中教材中“政治参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关键词】政治参与 公民 权利 必修2《政治生活》第二课的课题是《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整课书都在阐述公民的政治参与,但是没有给“政治参与”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由于这个概念在整本书中的地位和辐射作用,界定不清晰的概念让我们在教学中我们会遇到一些困惑本文试图结合政治学的相关知识解读“政治参与”的涵义社会科学的概念界定往往没有统一的标准,探讨问题的范围和角度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政治参与”作为现代政治学的术语,国内外的政治学者有许多不同的表述其中影响较大的是亨廷顿和纳尔逊在《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一书中给出的:政治参与就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1】亨廷顿的定义中涉及了政治参与需要探讨的几个核心角度:主体、对象、目的等结合学生学习的实际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清教材 中“政治参与”概念的内涵外延:第一,参与主体———是普通公民还是包括职业政治人士?是个人参与还是包括组织参与? 第二,参与对象——是政府还是各主要的国家机关?第三,“参与手段———是否包括非法手段?” 【2】 第一,参与主体:全体公民。
教材的主体范围强调了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体现了人民民主主体的广泛性但具体的政治参与行为主体是侧重普通公民同时要注意区分职业政治人士(即以从事政治活动为职业的人,主要是国家公务员、各级党政机关及部分政治性社会组织的成员)从事的政治参与活动职业政治人士进行的非职业行为的政治参与应该属于教材中政治参与的范围,否则就属于书本中其他章节探讨的内容例如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政治领导活动;政府工作人员的政治管理行为;人大代表行使人大代表的职权行为;政协委员参与政协工作,进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行为这种区分也很明显地体现了公民作为不同身份行使权利(权力)的性质是不同的,教材中政治参与这一课书都是在描述公民行使自身的(私)权利,而作为职业政治人士的职业行为大多体现的是行使(公)权力,或者至少是部分公权力和公共事务探讨书本政治参与主体范围的意义在于拓宽学生思考的视野,帮助学生在分析各种政治行为和政治活动时,确定属于何种主体从事的活动,从而确定属于行使哪种权利(权力),体现何种意义同时也可以提醒学生任何人即使是职业政治人士都可以从事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进行政治参与,只是此时他只代表个人。
例如人大代表也可以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政协委员也可以行使监督权,只是此“监督权”非彼“民主监督”从教材以主体作为单元设计的思路未涉及公民通过社会组织来进行政治参与在第二课《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中特别强调的是公民作为个体来进行各种活动,核心是进一步说明第一课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和的政治权利虽然第二课第三框涉及的村委会和居委会这两个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实质是体现公民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来实现基层民主自治,而不是通过组织来进行政治参与既然教材没有明显涉及此方面知识,为何要提出这个问题,主要考虑到政治生活教学对学生政治意识的培养和现实政治行为的指导我们在可以提醒学生,我们参与政治生活不只限于个人这种形式,积极参与各种社会组织通过组织化的力量来影响政府可能是更有效的政治参与,这也是培育我国公民社会的基础步骤第二,参与对象:主要的国家机关教材中政治参与的对象应该包括主要的国家机关(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不限于行政机关大多数的政治学者都将政治参与的对象定位“政府”,但此“政府”应该是广义政府概念,即包括立法(我国是权力机关)、行政和司法机关表面上看,书本编排设计上体现比较明显的政治参与对象是行政机关,尤其是教材的第二单元有关府的知识中呼应了第二课公民政治参与的内容。
例如,第三课第二框第三目《求助有门,投诉有道》,以及第四课第一框第三目《审慎行使权力,科学民主决策》描述了政府为公民进行政治参与提供的各种渠道,政治在进行决策时必须考虑公民的意见和诉求,这都是尊重保障公民政治参与的体现但是教材并没有限定政治参与的对象进行只是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同样设计许多合法渠道来收集民意和接收民众监督从典型的国家立法全过程我们可以分析的更明确以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例说明:第一步:国务院法制办和与法律内容对口的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起草《公司法》草案有些法律的起草是直接由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进行)法律通过后,主要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并收集执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第二步:《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其后五年中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修订第三步:从《公司法》开始实施至今,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过四次司法解释在《公司法》制定的三个步骤中,分别负责的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会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所以公民在每一个步骤中都可以进行政治参与,也促使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做到民主立法、民主司法,科学民主决策也就是说各国家机关都应当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体现人民民主的真实性。
在探讨政治参与对象的问题时,我们还会遇到一些困惑 例如,政协是否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对象?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虽然我们在教学中强调政协不是国家机关,但是这不应该成为公民政治参与的限定条件一方面,政协在我国的地位不同于普通的社会组织和团体,政协具有“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3】尤其是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和提案,民众向政协提出意见和提案仍然是希望通过这个组织来影响参与国家机关的决策和管理,符合政治参与的目的,只是参与的方式是间接的而非直接反过来思考,政协也是国家为各阶层人士进行政治参与提供的一种重要渠道另一方面体现在公民对政协及其委员的监督上,近些年公民通过网络举报政协委员非法行为屡见不鲜这些都是公民进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增强,范围不断扩大的体现,符合国家性质和社会发展趋势但是,公民或社会组织试图影响执政党的决策、监督执政党的行为则不属于公民的政治参与因为政党是现代国家中以执掌国家政权为目的的政治组织,是每个国家影响最大的政治组织,与之相关的活动作为单独的领域来探讨公民或社会组织对政党的各种行为直接目的都是试图影响政党本身而非参与国家社会管理 第三,参与手段:合法手段。
教材中政治参与的手段应该不包括非法的参与行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无序的、非法的、体制外的参与活动也时有发生,将这些无序的政治参与内化到体制内途径,使政治参与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尽可能降低暴力和无序参与发生的可能性,正是目前政治参与重要课题 【4】在高中阶段就让学生形成的公民意识、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本身是政治教学的重要目的,将非法或制度外的参与活动排除在政治参与外,就是让学生在最开始接触政治参与时就明确怎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政治参与,非法的参与既不能达到参与的目的,也损坏了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另外,“参与行为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的国别和历史差异,一定国别和历史时期下可能是“非法的”、“非常规的”或“非正统的”活动(如示威和罢工),在另一个国家或者另一个历史时期下可能就是合法的 【5】所以,在讲解政治参与手段时要明确我国当前的合法手段是什么,不可盲目效仿其他时期和其他国家的公民行为根据实际教学目的,在高中政治教学中将政治参与的手段限定为合法手段更为合理,当然如果作为学术研究另当别论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论述, 对教材中“政治参与”的内涵和外延有了比较清楚的界定,有助于我们的学习和教学,分辨教材第二课知识的界限以及与其他章节的关系,拓展学生的思考问题的视野。
也在思考中增强我们每个人的现代公民意识注释:【1】[美]塞缪尔·P·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汪晓寿、吴志华、项继权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2】【4】【5】陈振明,李东云.“政治参与”概念辨析.东南学术,2008,(第4期).【3】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思想政治》必修2《政治生活》,人民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71页参考文献:1、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2、 陈振明.《政治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3、 [日]蒲岛郁夫.《政治参与》,解莉莉译,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4、 王邦佐.《新政治学概要》,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5、 周平.《论政治参与》,《云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4期6、 邓元时、李国安.《政治科学原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7、李爱华.《现代政治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8、陈振明,李东云.“政治参与”概念辨析.东南学术,2008,(第4期).9、汤满江.当代中国公民政治参与概念的本土化界定.管理观察,2012,(第21期).10、罗爱武.何谓政治参与:四种当代民主理论的政治参与观比较[.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第4期).11、王中华.论政治参与的核心内涵.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8,(第10期).作者:周南蓝 女 1983年11月 中学一级教师 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制度作者单位:佛山市顺德区第一中学:13450565431 邮箱:925822368@.com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南国东路顺德第一中学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