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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淄博市物业管理法规新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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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淄博市物业管理法规新编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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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马上删除资料共共享,我们负责传递学问淄博市物业管理法规  淄博市物业管理方法经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争辩通过,现予发布,自202x年2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淄博市物业管理方法,欢迎阅读!淄博市物业管理方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公共建筑以及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  本方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对房屋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和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市、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环卫、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帮忙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进行监督,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通讯、邮政等有关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其次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  第五条 房屋的全部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和履行  第六条 建立业主名册制度  业主名册,由业主委员会建立和管理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建立业主名册,并在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移交其管理  业主变更的,新业主应当在业主名册上进行变更登记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仆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全都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建设规划、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服务以及公共配套项目等因素,由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实际状况划定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可以向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一)新建物业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  (二)新建物业入住率达到30%以上并且首套房屋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已满2年的;  (三)非新建物业具备实施物业管理条件的。

  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和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组成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3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条 新建物业小区首次成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应当乐观予以协作,并担当必要的工作费用  第十一条 筹备组负责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章(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方法;  (五)其他筹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章和业主公约等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十三条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通知所在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邀请其派代表参与。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其运作规程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接受集体争辩的形式,也可以接受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仆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与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与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争辩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办法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照实反映  业主大会的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章;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和基本状况  业主委员会凭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向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成立换届改选小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所在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业主的书面要求后,应当组织业主成立换届改选小组换届改选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全部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酬劳和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由全体业主担当,具体方法由业主大会经业主大会,有条件的可以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中支出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其次十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其次十一条 依据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别的原则,住宅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物业规模较小的,经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接受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公开招标的物业类型、规模、招投标方法作出具体规定。

  其次十二条 建设单位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后15日内,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房屋买受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起始时间等内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其次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商定期限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已满,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已成立但尚未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连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之日起终止,但业主大会要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退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连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于期满前2个月通知业主  其次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并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分幢分层平面图和套型图;  (六)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新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其次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发觉与原规划设计不符或者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准时整改建设单位不准时整改或者经整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担当相应责任  其次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参照国家示范文本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担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商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其次十八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全部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其次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开发物业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供应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80平方米,产权归全体业主全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规划许可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以及相应面积。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已经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在物业出售、转让合同中声明保留的物业非法定共用设施,建设单位可以依法保留,并自行经营;也可交由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其经营收益由合同商定  建设单位依法保留的物业非法定共用设施,应当依据原规划设计的用途和功能使用,不得擅自转变用途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行业的技术资格证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聘用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相对独立的办公楼、厂房、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一业主的物业,由业主是否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公共修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商定。

  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充分听取业办法见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开展相应的物业管理活动,供应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商定,导致业仆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一方不再续签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2个月通知对方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方法其次十四条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方法其次十四条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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