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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与退保管理规定2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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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与退保管理规定2500字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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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销与退保管理规定2500字    注销与退保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承保管理,规范承保工作流程,有效防范承保风险,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坚持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承保管理的相关制度及监管机关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对已经签发的保险单,因保险双方或第三方原因需要解除保险合同的,由保险双方中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可以使用注销或退保批单,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后解除保险合同第三条 由保险人提出的解除合同申请,须事先通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并征得投保人书面同意第二章 注销与退保原则第一节 注销原则第四条 保险合同起保前,且保险费未财务实收时,保险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要求时,在符合解除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可通过注销批单对保险单进行注销处理第五条 交强险保单在保险起期前,在当地交强险平台允许的前提下,因保单信息错误且系统无法修改导致需要解除保险合同的,可以注销保单第六条 见费出单情况下,商业车险不允许注销保单(上海除外)第七条 批单注销必须在保险合同起保之前,禁止保险起期开始后注销保单,批单生效日期必须在保险起期之前(含当日)交强险注销批单生效日期必须与保险起期一致第二节 退保原则第八条 保险合同起保后,或保险合同起保前、但保险费已财务实收时,保险双方任何一方提出解除保险合同要求时,在符合解除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可通过退保批单对保险单进行退保处理。

第九条 交强险保单符合《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中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进行保单退保第十条 原则上,单程运输的货物运输保险和船舶保险航次险,保险合同起保后不得退保,但因投保/出单信息变更而重新出单导致的退保除外第十一条 全额退保批单生效日期必须在保险起期之前(含当日)第三章 注销与退保实务操作第一节 注销与退保批单提交材料第十二条 注销与退保的申请人可以是投保人或保险人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注销或退保申请,需提交批单申请书,批单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需有申请人签章第十四条 保险人提出申请,需提交内部批单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二);如保单已交投保人,应同时尽量取得投保人签署的批单申请书第十五条 注销与退保须提交加盖注销章的保单正本及#5@p,如正本或#5@p丢失的,必须有申请人签署的书面声明(格式见附件三)第十六条 提交其它需要的相关证明文件第十七条 按承保实务的要求,应将相关提交材料导入影像系统第二节 保费计算第十八条 属于注销型的保险单,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不退任何保险费第十九条 保单未起保,投保人已缴纳部分或全部保险费的,在符合解除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应按照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的要求退回相应保险费,终止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 保单已起保,投保人已缴纳部分或全部保险费的,在符合解除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应按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的要求计算实际应收取的保险费,较已缴纳部分保费实行多退少补,终止保险合同第二十一条 保单已起保,投保人未缴纳任何保险费的,在符合解除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应按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的要求计算实际应收取的保险费,并向投保人收取,终止保险合同第二十二条 在符合以下情形下,允许不收取相应的应收保费,全额退还保险费,即“全额退保”:因保险单投保信息发生变更,已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正确投保信息重新出具保险单,经投保人申请,允许对原保单进行“全额退保”因出单人员操作失误,录单错误,已根据正确投保信息重新出具保险单,允许对错误出具的原保险单进行“全额退保因出单人员操作失误,同一笔业务重复出具保险单,允许对错误重复出具的保险单进行“全额退保”商业车险退保原因选择重复投保、退保保险起期在后的保单,可以“全额退保”因第三方(如与保单有利益关系的银行等)原因需要重出保单,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可以“全额退保” 经总公司高级核保人审核确认可以做“全额退保”的特殊情形保险单第三节 注销与退保审核第二十三条 注销与退保审核权限按照公司《各险种核保权限表》执行。

全额退保审核权限为总公司高级核保第二十四条 进行了商业分保的业务发生注销或退保,应当及时将具体情况报送总公司承保监督服务总部和精算再保总部第二十五条 审核时应注意核实注销或退保的原因及是否和申请书或内部批单申请审批表所述一致,原因是否合理,申请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是否有申请人签章等第二十六条 审核注销或退保材料是否完备,相关资料是否已导入影像系统第二十七条 审核退保保单有无赔案发生及赔款给付情况第二十八条 审核注销批单录入日期及生效日期是否在保险起期前(含当日);退保批单生效时间是否晚于投保人提出批改申请时间(含当日);是否属于全额退保,全额退保批单生效日期是否早于保险起期(含当日)第二十九条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打印注销或退保批单第四章 资料归档第三十条 批单、保险费退费#5@p等有关单证的清分与保险单相同第三十一条 留存于业务部门的批单副本、保险事项变更申请书、内部批单申请审批表、退保材料及保费收据应粘贴于原保险单副本背面,加盖骑缝章后,随同原保险单副本一并归档保存第五章 管理与处罚第三十二条 分公司应定期对辖下机构的注销保单、退保保单尤其是交强险退保保单进行检查,确保相关批改的合规性。

第三十三条 分公司应当密切关注注销、退保率情况,发现辖下机构发生数据波动应当及时对机构进行检查与指导第三十四条 总公司每月将注销、退保批单作为承保考核检查的一部分,对全辖的注销、退保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退保合规性及全额退保情况第三十五条 总公司将对于违规批改以及人为故意违规批改进行全辖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第三十六条 总公司承保监督服务总部对本规定负有解释权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第二篇: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规定 1400字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规定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所属企业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管理,明确有关及手续办理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集团化管理格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所属企业原则上不再设立任何分支机构,特殊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向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提出申请,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设立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第三条申请注册新公司,须向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项目概况、成立公司的必要性、注册资金、地址、人员、合作方名称及情况等,并说明需在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如在境外设立公司须另提供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政策法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公司章程、效益预测外汇回收计划等,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在取得上述资料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汇同计划财务处、人力资源处、投资管理处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第四条经批准成立新公司后,新公司的拟定法定代表人须向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提交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与集团公司的责、权、利关系,经营方向及经营设想,当地的经营投资政策及允许的经营范围等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对报告审核后,会同人力资源处、计划财务处制订出集团公司与拟成立公司的“责任书”,明确集团公司与拟成立公司的责、权、利关系,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并经双方代表人签字确认后,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方予办理注册手续第五条需要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在申领单位将各项所需材料交齐后负责到国家工商局办理注册手续第六条需要在地方工商局注册的,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协助出具所需的集团公司有关资料,交由申办单位自行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复印件报送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备案第七条在境外设立公司的,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协助出具集团公司的有关资料及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由申办单位负责在所在国家或地区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完毕后须将营业执照等有关材料复印件报送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备案第三章 公司的变更第八条各所属企业如确因业务需要,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地址及注下属公司的注册变更注销管理规定册资金等,须向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提交书面申请,注明需变更的项目、内容、变更原因等。

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复同意后,由申请单位自行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后的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报送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备案第四章 公司的注销第九条集团公司有计划地对所属企业进行整顿、改造或注销,对于经营管理不善、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或因业务调整等方面的原因需对所属企业进行整顿改组或注销的,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会同人力资源处、计划财务处向集团公司领导提出整顿(包括合并、改组或注销)建议,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条拟被注销的公司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须将公司人员及工作情况、财务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等书面报告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根据报告及所了解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关建议,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审批第十一条对集团公司领导决定注销的公司,由投资管理处进行财务审计和债权债务清算后,出具财务审计清算报告交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并由人力资源处做出有关人事任免等决定之后,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形式办理注销手续第五章 附 则十二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计划统计处负责解释+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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