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互惠体制论纲王吉文*摘要:把互惠原则作为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基木原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一个惯 常实践不过,从该原则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适用Z初,就遭受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 严厉批判,认为该原则过于关注国家利益而忽视私人权益,本质上是一种报复主义,并违反 普世的公平匸义原则尽管如此,互惠原则仍在遭受了广泛批判的美国得以了回归,以此为 对外国承认与执行美国判决的激励我国的互惠原则虽然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但需要进行立 法完善和司法改进关键词: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互惠原则;立法完善和司法改进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上要求互惠原则,甚至把互惠原则作为外国判决获得承认与执行 的基本原则或首耍原则,这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一个相对普遍的 现象,进而形成了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的互惠体制目询來看,尽管有国家逐渐放 弃互惠原则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中的实际运用,但总体而言,互惠原则在外国判决承 认与执行领域的地位并未发生木质性的改变对于互惠原则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上的适用所貝有的意义,即互惠原则是构成外国判 决承认与执行上的一个现实障碍,述是作为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上的一种国际合作体制,国 际社会有着较为重人的分歧。
尽管多数国家强调认为互惠原则的适用将会因适用标准的不一 致与多样性而导致互惠关系难以有效证明,从而因互惠体制无法启动而使其构成了事实上的 障碍;不过,也有学者赞同互惠原则的适用:通过互惠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各国实行 合作,否则就将血临英他国家的対等待遇而使本国判决无法获得其他国家的认可,从而事实 上使得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成为-•种有效的激励一些法经济学理论特别是聘弈论全面 地分析了互惠原则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上的有效性与合理性,进而表明互惠原则 是作为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上国际合作的一种有效且必要的机制我国立法肯定了互惠原则的地位,司法实践中也运用了该原则来解决外国判决在我国法 院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不过,无论是立法层面抑或司法层面,我国的互惠原则都尚未起到积 极的效果,需要进行相应的立法完善和司法改进一、互惠原则根源论互惠原则也常被称为对等原则,最早是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主权平等原则的重要 体现其实质是各国在国际社会属于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上相互独立并需要相互 给了合理的尊重,否则国际法就难以有效形成后來,随看国际社会的发展,互恵原则也逐 渐延伸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领域,并日益演变成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一种国际合作机 制。
究其发展原因,主要在于司法管辖权的主权性质一般认为,受司法主权的影响,一国 法院判决在其他国家并无肓接的效力,而必须获得被请求国的司法认可在这个司法确认的 过程中,国际社会更多地考虑了司法(•其中涉及司法管辖权和法院判决两个层面)的主权性 质,而忽视了该法院判决所涉的私人利益问题,因而片而强调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上的国 家利益保护问题,为了防止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之后却难以获得该外国的同等待遇,从而 引发本国国家利益受到不当的损害,各国因而主张互惠原则的适用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 “就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而言,其政策棊础有维护'国家利益’和实现'私人利益'Z分:•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联系方式,江西南昌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麦庐校区),330013, wrnpiljx@126.co m.前者是指,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虽然出现在国际民商事领域,但是应当从关乎国家利 益的角度加以考量;后者是指,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主要涉及跨国私人权益的实现问题, 与国家利益不存在重点关联这两种政策基础实际上代表了研究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 两种不同范式①在主权观念盛行的时代中,虽然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所涉及的表面上看 是私人的利益关系问题,但思-•方而,各国普遍认为在国际关系领域中,私人利益和国家 利益并非绝对地相互分割,相反,对木国国民利益的维护总体上是与国家利益相连的;另一 方面,国家认为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涉及司法管辖权。
因而,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上,既需 要対本国国民的利益加以保护,也需要対本国的司法主权进行保护,并防止外国司法主权在 本国境内发生效力这种情况下,互惠原则的适用也就具有了一定意义上的时代正当性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互惠原则的基木含义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外国 拒绝承认和执行本国法院判决的,木国也拒绝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英次,木国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也外国承认和执行本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必须对等,即对外国承认和执行 本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与本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相比较,如果在同样的情况下外国承 认和执行本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与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相一•致或更宽松,则本国就承认和执行 该外国法院判决;否则,木国将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②因而,“对等”和“报复” 似乎就是互惠原则的两个基本特点,其希望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上得到对方国家的相同 待遇,避免本国判决处于实际的不利地位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上要求互惠原则并把它作为一个先决条件的理论基础似乎最早 可追溯至胡们的“国际礼让说”,因为“从有关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学理论來看,国际 礼让说主张各国应在互惠的基础上相互承认与执行对方的判决,从而达到'相互获益和实用' 的冃的。
③胡伯的“国际礼让说”由于强调主权平等原则,主张国家对外国法律效力的认可 是基于礼让和对等的结果,这种主张符合当时国际社会在外国判决效力上的一•般期待:外国 判决仅貝有域内性,因而国家并无实质的义务來认可外国判决的效力;同时,一国基于礼让 和对等原则承认或执行外国判决,可以有效地解决法院判决在域外的效力问题受“国际礼让说”的影响,美国基于一个新兴经济体的现实需要,在19世纪后期的一 个著名案件中明确提出互惠原则,作为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的一个重要原则在Hilton 案④中,一个法国人在法国获得了一个胜诉判决但在上诉阶段,败诉的美国方把资产从法 国转移到美国以逃避将來可能的财产执行最后,法国胜诉方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执行法国 法院判决的诉讼,并得到了纽约南区联邦地方法院的支持,该地方法院认为可以给予该法国 判决与美国法院判决同等执行力的效力但是案件最终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 法院在该案中采取了相当谨慎的态度,首先对美国国内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法律制度 进行了全面的分析与论证,在提出缺乏上述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立场后,联邦最高法院主张应 运用“礼让”原则作为解决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礼让”并非绝对的法律义务,也并非只是礼貌和善意而是一国 对外国基于国际义务和便利对其立法、行政或司法行为的承认,从而使外国在同等悄况下对 本国国民的权利加以承认⑤之麻,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外国判决应否依据礼让原则获得承认与执行的五个方面的条 件:其一,全面公正的审判;英二,法院享有合格管辖权;英三,正当的传讯和被告的自愿 出庭;其四,是否有一种能够确保公平待遇的司法制度体系;其五,是否有其他特别影响给P. Barnett, Res Judicata, Estoppel, and Foreign Judgmen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 9.② 李旺:《国际民事诉讼法》,淸华人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138页③ 徐崇利:“经济全球化与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的互惠原则X载柳经纬主编:《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第8 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6页④ Hilton v. Guyot, 159 U・ S. 113 (1895)・⑤ 159 U.S. 113 (1895), pp・ 163J64.予礼让的原因最高法院指出:一个具冇合榕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完全公平的判决,如 果是根据通常程序进行审判作出的,经过了正当的传讯或者被告的白愿出庭,在一种能够确 保本国居民和外国居民得到公平待遇的司法制度的法律体系之下进行的,口没有证据表明该 法院或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制度有任何歧视,或者判决的获得上有任何的欺诈,或者其他任何 特别的原因使得对这个国家的礼让不能给予该判决以完全的效力,那么,在针对该判决所提 起的一项诉讼中,该案的实体问题(应以外国判决为准)不应被重新审理。
①如果经过审查, 法院发现外国判决存在上述五个可能对礼让原则的运用产生消极影响的因素,则该法院判决 可能就不能适用礼让原则來加以承认除此之外,联邦最高法院还提岀,在上述条件之外, 如果缺乏有效的互惠,也町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绝给予礼让最后,联邦最高法院声 称:由于法国法院对外国判决实行实质审查制,这使得法国法院实质上成为了作出判决的外 国法院的上诉法院,因而实际上拒绝了外国判决的效力所以,法国不会给予美国法院判决 以互惠,有鉴于此,美国法院也不能根据礼让原则而对法国判决予以承认或执行②在拒绝 适用礼让原则于法国判决之上时,联邦最高法院提出:在缺乏互惠时,不认为此种判决(即 法国判决)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终局性,我们并非rti于对另一方不公平的原因而运用报复理论 于一方当事人,而是建立在这种坚实基础之上的:国际法是建立在对等和互惠基础之上,以 及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的国际法基木原则Z上的③最终,联邦最高法院以5: 4的多数判决 拒绝执行法国法院的金钱判决此案开创了以互惠原则为依据来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历 史该案是由代表多数意见的格雷法官(Justice Gary)作出的对于格雷法官为何在Hilton 案中不顾当时已经明显体现的国际私法与国际法和分离趋向,而坚持强调二者的密切关系并 主张运用国际法领域的互惠原则來解决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有人对此主张:这是因 为格雷法官深受斯托雷的影响所致:格雷法官在哈佛大学学习吋,斯托雷在哈佛法学院的影 响正如口中天,其著作也是哈佛法学院最权威的教材。
而且,在哈佛法学院学习时,格雷法 官对于法律发达史的兴趣也与H俱增,而这也影响到其后的观念与立场④美国冲突法大儒 斯托雷主张,国际私法与国际法并非是绝对独立与毫无关联的,相反,国际私法是国际法领 域中的最重要分支部门在他看来,国际私法是在国际关系中用来规范私人Z间普通关系的 法律规则,以促进政治的联合和商业的发展⑤笔者以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Hilton案中提出互惠原则,当时受斯托雷学术观念的 深远影响这一因索也许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当时美国国际私法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相对落 后状况的制约,美国在涉及国际私法案件中迫切需要理论与司法实践经验的指导,因而在该 案中运用斯托雷的学术主张也就具冇了现实的合理性除此Z外,美国当时在外国判决承认 与执行的现实需要或许也是一个关键性的因素作为一个后起且长期坚持孤立主义观念的发 达资本主义国家,在19世纪末期,山于其国际经济、政治地位的不断发展,美国与其他国 家在国际民商事交往方面的密切程度H益紧密,因而,其对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合作需要 逐步增强但是,一方而,考虑到美国与欧洲人陆法国家国际经济、政治发展上的现实差异, 另一方面,考虑到美国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司法实践发展Z间的差距,美国乂无法全面放开外 国判决的承认•执行这个对国家主权以及国家利益均有一定影响的领域。
因而,需耍借助一 种貝有保障性的机制來趋利避害所以,在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既没有采纳州际判决 承认中的“完全诚信和尊重条款”,从而实际上坚持了内外有别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实行英 国法院所采取的“既得权说”或债务说,把外国判决视作为依据外国法形成了一种“既得权”⑴ 159 U.S. 113 (1895), pp. 202-203.② 159 U.S. 113 (1895), pp. 227-22&③ 159 U.S. 113 (1895), p. 22 &Louisa B. Childs,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