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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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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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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长安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9]9 号《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及《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一、遴选原则1、博士生指导教师是培养博士生的一个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的一个更高层次和荣誉称号,学校要根据招收和培养博士生的需要设岗(各学科博士生导师岗位数,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的要求分配确定) ,并要逐步做到竞争上岗2、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要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经济建设、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及高层次人才的培养3、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二、遴选条件及程序(一)遴选条件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2、应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能实际承担指导博士生工作且被聘 1 年以上的教授,年龄一般在 57 周岁以下1953 年 1 月 1 日以前出生的申请人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此日期以后出生的申请人,应获得博士学位半年以上。

3、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 1 届硕士生或在国内外协助培养过 1 届博士生,培养研究生的质量较好5 年内年均业务工作量达到规定的要求4、科研成绩显著,有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专著,其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专业领域内居于前列;熟悉本领域研究工作的前沿情况,能独立提出及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或具有较高水平的重要技术成果、发明创造,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的奖励,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5、学术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近 5 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外重要学术期刊或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长安大学中文重点期刊目录》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 7 篇,且至少应有 1 篇被三大检索收录(主编或独著正式出版的高水平专著或教材,且本人撰写字数超过 10 万字可视为 1 篇论文,专著和教材最多只计 1 篇) ;(2)近 5 年内以第一作者在国外重要学术期刊或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长安大学中文重点期刊目录》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 5 篇(专著和教材计算方法同上) ,并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限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奖) 成果奖计算方法如下:国家级一等奖、二等奖;省部级一等奖(前 5 名) 、二等奖(前 3 名) 、三等奖(前 2 名) 。

176、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或工程技术工作,正在主持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且适用于培养博士生的项目,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来源,近 5 年本人主持的科研经费工学学科年均 6万元以上,其它学科年均 2 万元以上7、有协助申请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同时具备上述 7 项条件者,有资格提出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二)遴选程序1、申请人填写《长安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2、校学位办对《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并就有关内容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进行复核;3、申请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作出有效的初审结论同意的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则为通过初审,否则初审未通过;4、校学位办将初审通过的材料聘请校外 2 名有指导博士生经验的同行专家对申请人进行全面的评议2 位专家均认为申请人具备申请条件时,评议通过否则,评议未通过;5、学位办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出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方可作出有效的决议。

经全体委员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的,即可获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纳入下年度招生计划三、关于校外专家在我校申请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1、学校仅接受与我校有学校层次的学科共建或产学研合作单位的著名专家申请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2、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且正在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年均科研经费在20 万元以上,并符合我校教师申请的其它条件3、申请兼职导师需我校 2 名博士生指导教师评议推荐及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函件4、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申请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直接聘任5、校外人员在我校申请兼职导师均需有校内协助指导的学术梯队四、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考核1、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考核工作每 3 年进行 1 次2、学术成果的要求:近 3 年内以第一作者身份(或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第二作者)在国外重要学术期刊或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长安大学中文重点期刊目录》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 3 篇(主编或独著正式出版的高水平专著或教材,且本人撰写字数超过 10 万字可视为 1篇论文,专著和教材最多只计 1 篇) 3、科研经费的要求:正在主持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近 3 年年均经费 6 万元以上,且近 3 年所指导的博士生生均科研经费工学学科 2 万元以上,其它学科 1 万元以上。

184、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1)受到记过以上纪律处分或年度考核不称职;(2)指导的博士生论文选题不当或论文中有重大错误或论文有剽窃行为;(3)连续 3 年未招收博士生;(4)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五、关于博士生副导师的配备1、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博士生导师可在校内外人选中提出配备副导师的申请,并填写《博士生副导师审批表》 在同等条件下应首先考虑校内人选2、博士生副导师必须是思想素质、业务素质过硬,对协助导师指导博士生能发挥作用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3、博士生副导师经提名人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提交给校学位办4、校学位办对《博士生副导师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的审批表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审批同意的即获得博士生副导师的资格5、每 1 名博士生最多配 1 名副导师6、博士生副导师不享受博士生导师的待遇配备副导师的博士生培养不增加任何费用,但博士生导师可根据副导师承担的指导任务,从自己的指导报酬(包括教学时数、津贴等)中付给副导师一定报酬六、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职责和权利1、指导教师要参与本学科培养方案的制订,负责拟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督促其按期完成。

安排研究生课程学习,确定选题方向,审查论文选题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指导学位论文并定期检查组织研究生参加学院、教研室(研究室或学术梯队)的学术活动和教学活动,督促、鼓励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参加专业学术会议2、指导教师应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德、智、体全面成长在治学态度、学术作风等方面对研究生要言传身教提倡严谨治学、良好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敢于负责为研究生树立典范,为人师表教育研究生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法校纪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3、指导教师对研究生业务费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有支配权,同时应注意节约,杜绝不合理的开支七、其他1、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原则上每 2 年组织 1 次当年新增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纳入次年招生计划2、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交相关附件,一旦发现材料失实,即取消申请资格若事后发现,则取消已获得的导师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申请人的责任193、在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及申请招收博士生时,严禁不正之风干扰正常遴选工作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分4、调入我校的教师在原单位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必须有档案材料证明) ,并符合我校规定的原导师条件者,在年度资格审查时,可按原导师进行审核。

5、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在全校公示,为期 15 天在公示期内任何人若对审定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经调查核实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处置决定6、评审过程中申请者本人及其亲属应当回避7、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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