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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鼓励进驻特色产业创新园创业发展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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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鼓励进驻特色产业创新园创业发展若干政策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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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新区鼓励进驻特色产业创新园创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第一条 为吸引加快淄博高新区特色产业创新园(以下简称创新园)建设步伐,吸引整合各类科技创新资源进园创新创业,促 进技术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政策第二条 进驻条件1.研发机构进驻条件研发机构进驻创新园要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高新区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省级以上科研机构整体迁入或建立分支机构、研发中心及重点实验室;(2)本科以上高等院校独立或合作建立研发中心及重点实验室;(3)经认定的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整体迁入或建立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为国家级研发机构或省级研发机构)2.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进驻条件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进驻创新园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国际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走在国际国内前沿的人才;(2)获省技术发明二等奖或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或作为国家 973、863 或支撑计划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3)经专家评审认定科技含量高、对高新区产业发展有较强引领作用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上述人才所携带项目须与创新园产业相符或相关,且 3-5 年内能在高新区进行中试或实现产业化。

3.科技孵化企业进驻条件科技孵化企业进驻创新园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孵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2)主要经营项目领域与创新园产业相符或相关;(3)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第三条 优惠政策1.研发机构享受下列政策:(1)给予研发机构开办费资助,其中,国家级 200万元,省级 30 万元;(2)购买自用研发办公用房享受创新园建设成本价租赁 自用研发办公用房 500 平方米以内的,六年内,前三年免收房租,后三年房租减半;(3)享受高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同时,六年内,前三年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 50%给予扶持,后三年按 30%给予扶持2.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享受下列政策:(1)给予 100 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资助,五年内免费提供 100 平方米的研发场地及 100 平方米的公寓住房;(2)同时享受淄博市及高新区相关人才政策3.科技孵化企业享受下列政策:(1)以优惠价格购房、租房其中认定的优秀孵化企业购房参照享受研发机构购房政策;(2)享受高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同时 ,六年内,前三年按其 对地方 财政贡献的 50%给予扶持,后三年按 30%给予扶持;(3)重点项目可获得孵化种子基金支持。

4.研发机构、高 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科技孵化企业同时享受下列政策及服务:(1)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获得经费支持的,高新区财政按 1:1 匹配,承担省级科技计划获得经费支持的,按 1:0.5 匹配;(2)对获国家科技奖励的项目按 1:2 比例匹配奖金;对获省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按 1:1 比例匹配奖金;(3)提供产品检验检测、研发试验等公共技术服务;(4)园区内设立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政策落实、 项 目申报、对外合作以及咨询指导、教育培训等服务事宜;(5)提供风险投资、担保及反担保服务,协助办理贷款等融资事宜;5.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驻创新园可参照科技孵化企业的购房、租房及财政扶持政策第四条 对高新区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点研发机构或重大科技项目,实行“一事一 议”给予扶持或奖励第五条 本政策由高新区科技局、高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六条 本政策自 2008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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